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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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主讲:高顺彬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立法宗旨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法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八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第四十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都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修订后–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修订前(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把罪”改为“犯罪”。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订后–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订前(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修订后–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修订前(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修订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修订前(四)将第四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修订后–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修订前(五)将第四十二条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案例分析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2000年11月2日某县烟草专卖局接信件举报,反映在该县3194厂有人擅自收购烟叶。11月3日,该局组织专卖执法人员对举报地点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烟叶372包(每包重50公斤),现场未发现当事人。该县烟草专卖局进行了现场检查(有现场勘验笔录),对当场查获的烟叶实施登记保存。案发当天,经办人向提交了立案报告,经局领导同意立案并派三名专卖人员承办,承办人于2000年12月5日完成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于当天报告局领导批准终结调查(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过调查认定:在2000年10月间,当事人余某以某县烟草工贸公司的名义,租用3194厂的总装车间为库房,组织收购烟叶543包(每包重50公斤)。后又伙同王某(在逃)于2000年10月31日将其中的171包烟叶运至邻省销售,得款13680元;其余372包烟叶被该县烟草专卖局查扣。上述事实证据确凿,材料充分、详实。该县烟草专卖局认定当事人余某擅自收购烟叶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将擅自收购的烟叶18600公斤予以没收,因涉案数量较大将此案于2000年11月3日移送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案件评析]•一、案件处理的基本评价:•(一)主体合法;•(二)事实基本清楚、证据比较充分;•(三)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四)处理基本恰当;•(五)程序基本合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二、具体评析:•(一)主体方面:该案的处罚主体是县烟草专卖局,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县一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符合处罚主体资格,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是实施了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当事人,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二)事实、证据方面:当事人擅自收购烟叶事实基本清楚,有具体的法律文书记载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程度等,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性质、内容等。因本案当事人已销售了一部分烟叶(得款13680元),涉及需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的问题,调查取证过程中未涉及擅自收购烟叶的价值金额,这一具体事实应该说尚未完全调查清楚,取证不够详实,导致本案的违法所得金额(购销差价即经营利润金额)无法计算确认,当属事实证据稍有欠缺。•(三)定性、适用法律方面: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本案行政处罚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的判断准确,并有明确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处罚的依据也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与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法条相印证。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四)处理方面:处理适当。本案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公正,处罚的幅度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五)程序方面:基本合法,但存在瑕疵。本案中行政处罚机关按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处罚;每一阶段的执法活动的内容、方式、结果都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报上级审批、送达执行的具体方式符合《行政处罚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但本案在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上,先做出行政处罚,然后再移送追刑,不符合国务院310令的有关规定,需要予以纠正。应当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之后,连同涉案物品一并移交司法机关追刑,如果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将案件发还后,再进行行政处罚。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王某无证运输卷烟抗拒检查案•2001年7月17日凌晨,某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在某国道对当事人王某(男,25岁)驾驶的一辆白色面包车进行执法检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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