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管理规定1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025-00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审核:批准:2012年7月1日发布2012年8月1日实施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施工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严格规范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资本性支出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3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安全主管人员。4程序4.1外来施工安全管理要求4.1.1对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要求按照《外来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且同时须符合本规定之要求。4.2公司内部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要求4.2.1对工机具的准备要求4.2.1.1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工、机具必须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具有规定的主管部门检查或校验合格证书。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经资质部门检验合格,有检验合格证。4.2.2为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2.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4.2.3.1施工现场危险地区,如坑、沟、井等,应当设置围挡、盖板和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置红灯示警。4.2.3.2施工现场道路(包括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因施工占用道路(或安全通道)须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4.2.3.3施工现场夜间施工必须应有足够照明。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要求。4.2.3.4工地材料堆放必须稳固,边角余料应堆放指定地点,做到文明施工。4.2.3.5清除好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害物质的存放。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管理规定34.2.3.6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消火栓或灭火器材。4.2.3.7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4.2.3.8各类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4.2.4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4.2.4.1生产和施工交接内容a)有关系统(管线、容器等)所贮物料情况及特性;b)需加盲板的位置及数量,相关阀门、管线所处的状态;c)安全注意事项等。4.2.4.2交接双方现场根据交接内容到现场确认,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4.2.4.3施工部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到办理动火证、临时用电证等相关的票证书,进行作业风险评价,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经安全主管部门审核。各种票、证、书必须按规定填写签字,施工过程中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检查。4.2.4.4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工作,制止违章作业。4.2.4.5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部门负责。4.3土方作业安全要求4.3.1土方施工前要编制土方施工方案,其内容包括施工准备、开挖方法、放坡、排水、边坡支护等,边坡支护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并有设计计算书。4.3.2人工挖基坑时,作业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一般大于2.5m;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应大于10m,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底脚的方法挖土。挖土施工必须按土质情况留一定边坡。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保持0.8m距离,堆土高度不大于1.5m。4.3.3采用机械挖土,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4.3.4挖土方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4.3.5在地坑、地沟边缘及土壤自然坡角范围内不得设置、通过各种机械设备。4.3.6深基坑四周设防护栏杆,作业人员上下要有专用爬梯。4.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要求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管理规定44.4.1施工现场对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防护a)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110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06.08.0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b)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下表: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6.07.07.0c)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电压(KV)安全距离(m)<11035110沿垂直方向1.53.04.05.0沿水平方向1.52.03.54.0d)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e)当达不到上述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数值: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管理规定5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最小安全距离(m)6.07.07.0f)若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g)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4.4.2施工现场架空线路安全要求a)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b)架空线路不得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它设备、设施上。c)架空导线的最小截面:铝胶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铜线截面不得小于10mm2。d)架空线路的线间距不得小于0.3m,靠近电杆的两导线的间距不小于0.5m。4.4.3施工现场室内配线安全要求a)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b)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敷设。c)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当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做等电位连接,且必须与PE线相连接。d)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e)架空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过墙处应穿管保护,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f)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或电缆的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或线路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铜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铝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g)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35mm,瓷夹间距不应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100mm,瓷瓶间距不应大于1.5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或电缆时,可直接敷设于钢索上。4.4.4施工现场配电箱与开关箱安全要求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管理规定64.4.4.1施工现场配电箱与开关箱设置安全要求a)设置的原则施工现场应设总配电箱(或配电室),总配电箱以下设分配电箱,分配电以下设开关箱,开关箱以下就是用电设备。b)安装位置的选择总配电箱是施工现场配电系统的总枢纽,其装设位置应考虑应便于电源引入、靠近负荷中心、减少配电线路等因素综合确定。分配电箱则应设置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关箱与所控制的用电设备的距离不大于3m。配电箱、开关箱周围空间条件,应保证足够的工作场地和通道,不应放置有碍操作、维修和对电气线路有操作损伤的杂物。4.4.4.2施工现场配电箱与开关箱电器选择原则a)所有的开关电器必须是合格产品。b)装有隔离电源的开关电器。c)配电箱内的开关电器应与配电线路一一对应配合,作分路设置。d)开关箱与用电设备之间应实行“一机一闸”制。e)配电箱、开关箱内应设置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安全可靠,并有合适的分级配合。4.4.5施工现场照明安全要求4.4.5.1照明开关箱中的所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件都必须作保护接零;所有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作保护接零。4.4.5.2照明开关箱(板)应装漏电保护器。4.4.5.3照明线路的相线必须经过开关才能进入照明器,不得直接进入照明器。4.4.5.4灯具的安装高度既要符合施工现场实际,又要符合安装要求。室外灯具距地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4.4.5.5特殊场所使用的照明器应使用安全电压a)在高温、有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管理规定7b)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c)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罐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大于12V。d)移动式照明器(如行灯)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4.5脚手架使用安全要求4.5.1脚手架所用木杆、钢管、跳板及扣件应符合《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等规程规定。4.5.2脚手架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应符合《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等规程规定。4.5.3脚手架两端及转角处,每隔6~7根立杆必须设支杆和剪刀撑,高度大于7m或无法搭设支杆时竖向每高两步,横向每隔3~4根立杆应将脚手架与建筑物(检修设备)连接。4.5.4搭架子砌砖应在墙外侧加设安全网。安全网的架设高度应随作业高度及时升高。作业高度超过15m,应在作业位置垂直下方4m处,或一个楼层架设一层安全网,安全网数不得少于三层。4.5.5脚手架要有足够的牢固性和稳定性,保证在施工期间对所规定的荷载或在气候条件的影响下不变形、不摇晃、不倾斜,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4.5.6脚手架要有足够的面积满足堆料、运输、操作和行走的要求。4.5.7脚手架要设置供操作人员上下使用的安全扶梯、爬梯或斜道。4.5.8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应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合格后才能使用。5其他5.1本制度由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部负责修订和解释。5.2本制度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