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济学(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土地经济学(第六版)毕宝德主编柴强李铃周建春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土地经济学(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第十二章中国台港澳地区现行土地制度第一节中国台湾地区现行土地制度第二节中国香港地区现行土地制度第三节中国澳门地区现行土地制度土地经济学(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第一节中国台湾地区现行土地制度一、台湾地区的基本土地制度台湾地区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平均地权”的土地制度,“既非单一的土地公有制,亦非纯粹的土地私有制,而是二者之综合发展。盖民生主义土地政策之理想,在于地尽其利,民广其生,故何种土地之应为公有或私有,全视其如何方克达成此理想以为断,是即以公有为宜则公有之,以私有为宜则私有之也。”土地经济学(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一、台湾地区的基本土地制度“因此,为建立平均地权的土地制度,农地是宜于农有(农民私有)的,市地是宜于市有(市民公有)的,富源地是宜于国有(全体国民公有)的。换言之,农地农有、市地市有、富源地国有,系构成平均地权体系的三大要目。”“平均地权之实施方法,即是(A)规定地价;(B)照价征税;(C)照价收买;(D)涨价归公。四者是相互联系,交互为用的。”土地经济学(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二、台湾地区的土地权利台湾地区在土地上设置的权利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土地他项权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典权、耕作权、租赁权等七种。土地经济学(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三、台湾地区的地权限制(一)禁止私有的土地(二)矿产不得私有(三)私有土地面积最高额的限制(四)私有土地所有权移转的限制(五)土地细分的禁止(六)公有土地的管理(七)外国人土地权土地经济学(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四、台湾地区的土地使用管制(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二)都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土地经济学(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五、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台湾“土地法”、“土地征收条例”以及“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对征收私有土地的目的与范围、征收程序和征收补偿等作了规定。土地经济学(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六、台湾地区的土地税制台湾地区对土地的课税,主要有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工程受益费、空地税、荒地税、不在地主税。土地经济学(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七、台湾地区的地政机关台湾地区将土地管理机构习称为地政机关,全称是土地行政机关。台湾地区《土地法》规定,“中央”、省、市、县均应设立专管地政的机关。土地经济学(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第二节中国香港地区现行土地制度一、香港地区的土地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土地经济学(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二、香港地区的土地使用制香港土地使用制是土地租用制(Leaseholdsystem)。其特点之一是只租不买断。政府将土地租给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土地使用者,承租者要支付一笔“地价”,同时要签订土地契约(俗称租约)。租约规定了土地的用途、租用年限和每年应缴的地租。一般而言,租约有效期为75年,租户可以于租约期满后续约75年,但须缴纳相当于地段租约价格的金额作为土地补价。土地经济学(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三、香港地区的土地收回制度香港政府对批出的土地,在期满之前一般不会收回。即使期满,如果没有特殊需要,也允许业主以补地价或交地租的方式续约。但是,如果需作公共用途时,则政府可以提前收回土地,并为此颁发了《收回土地条例》(香港回归之前称为《收回官地条例》)和《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一)收回土地的前提(二)收回土地的程序(三)收回土地的补偿土地经济学(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四、香港地区的土地租税制度除了向房地产开发商征收的所得税,香港政府在土地上的租税主要有以下几种:(1)土地批租所收取的一次性地价。(2)已批租土地续期的一次性补地价。(3)改变土地用途的一次性补地价。(4)批租土地按年收取的象征性地租(也称为地税)。(5)短期临时租出土地收取的地租。(6)对房地产交易征收的印花税。(7)对出租物业向拥有人征收的物业税。(8)对物业使用人征收的差饷。土地经济学(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五、香港地区的土地管理机构目前香港土地政策的研究和决策机构是成立于2007年7月1日的发展局。目前香港土地政策的执行机构是发展局辖下的地政总署。另外,与土地管理有关的机构有发展局辖下的土地注册处。此外,与土地管理有关的机构还有土地审裁处、差饷物业估价署等。土地经济学(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第三节中国澳门地区现行土地制度一、澳门地区的土地所有制目前澳门的土地有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两类。其中,私有土地是回归前已办理产权登记的私人所有的土地,占土地总面积的10%以下;国有土地是原属于澳葡当局所有的土地,占土地总面积的90%以上。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自回归之日起,将不会有新的私有土地出现。土地经济学(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二、澳门地区的土地使用制澳门对国有土地实行与香港类似的土地使用制,即土地批租制。澳门的土地按照性质不同,分为私人业权土地(俗称私家地)、政府租借地(政府永久性批租地或永久批地)、政府租赁地(政府有期限性批租地,俗称期限性批地)、政府公共土地、临时性使用式占用地(临时用地)以及民间交易性质土地(沙纸契地、尝产地和私人租借地)等。这些不同性质的土地,有不同的使用特点和限制条件。土地经济学(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三、澳门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澳门法律规定:“通过支付公正补偿,不动产及其所派生之权利可因公共利益而被征收。政府进行土地征收之前,必须提交征收申请和“公益声明”。澳门法律最重要的征收补偿原则是“先补偿、后取得”。澳门法律明确规定了征收补偿方式,即先与被征收人磋商;如果磋商不成,就需要由至少三名独立的专业人士进行仲裁;如果不接受仲裁结果,就可以诉诸法院,由法官确定补偿数额。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经穷尽以私法途径取得财产的可能性后,方可采取征收的原则。土地经济学(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四、澳门地区的土地管理机构土地委员会是澳门土地政策的执行者,负责协调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地的批出及占用的所有事宜。土地工务运输局是在土地管理及使用、城市规划、交通、基础建设、基本服务及陆上运输等领域内的技术辅助性公共行政机关。地图绘制暨地籍局负责保存大地网络、执行属地图绘制及地形测量范畴内的所有工作,并组织及保存澳门特别行政区地籍。物业登记局负责管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物业及土地登记事宜。土地经济学(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关键术语平均地权土地使用分区管制土地批租土地收回制度私人业权土地政府租赁地土地经济学(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复习思考题1.中国台港澳地区现行土地制度各有哪些特点?其各自的土地制度是怎样形成的?2.怎样正确理解台湾地区的平均地权制度?这种土地制度的优势是什么?3.澳门地区现行土地制度对澳门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哪些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