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法律讲座(已编辑)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法律讲堂主讲:张桂永法律硕士北辰律师英语讲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标志着我国治国方略实现了彻底的转变。引言: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的概念及特征1、法律的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与道德、纪律、村规村约相比法律有其特殊的特征2、法律的特征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这一崇高职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一定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为民服务、为国尽力,绝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⑴、由国家制定或认可⑵、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⑶、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⑷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王先生的父母年迈,王先生以自己住房拥挤为由,想把赡养父母的责任推给自己的两个姐姐。他说:以后父母去世了,他们那十多万元存款就归你们两个了,我放弃继承财产的权利,也放弃赡养父母的义务。王先生的做法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吗?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不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也不存在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公民,只有把认真行使公民权利和自学履行公民义务结合起来,才是正确的态度。另外,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只要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就应该担负赡养父母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王先生的的言行已触犯法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1月24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郑重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民法一、生活处处有民法1、早上到菜市场买菜。小王明明给了钱,菜贩硬说没给钱。2、坐车到县城,司机紧急刹车,小张头被撞得鲜血直流,司、售人员说责任不在他们。3、自己的照片被人摆在照相馆的广告栏里,照相馆负责人说应该感谢他们。4、给自己手机缴费,但号码写错了,钱到了别人的帐户里,请求退还钱款,却遭到拒绝。像以上纠纷,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可见民法与人们的关系最密切,最直接。二、民法的含义2010年初,仙山市工商局在春节前夕开展了涉及行业安全的大检查活动。1月20日来到了本市从事办公家具生产的龙头企业“万家用”家具厂,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并罚款1万元,企业不服起诉到法院。2010年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由于新的办公大楼落成,需要购进一批新的办公家具,于是,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并购买价值20万元的办公家具,在讨价过程中,副局长李某与工作人员小王发生争执,并出手打了小王,致其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3000元,出院后小王向李某索赔遭拒,于是向法院起诉。讨论?这两个案件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吗?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次,工商局到家具厂检查工作并罚款,工商局的身份是行政领导部门,工商局与家具厂是检查与被检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属于“民告官”,应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工商局第二次派人到家具厂是采购办公家具,是以民事身份进行活动,双方进行的是买卖交易方面的民事活动,是平等的主体,形成的是民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李某明知其房屋南边邻地将建一栋高层楼房,但其隐瞒事实,将房屋售给王某。一年后,南边高楼建成,王某的房屋得不到阳光照射。于是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李某违反了民法哪些原则?请问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首要原则、核心原则、标志)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4、遵守国家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5、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平等原则的具体化)(民法的根本任务)(没有法律的情况下要遵守国家政策)总的关系: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四、民事主体1、民事主体的含义:在民事活动中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人称为“义务主体”。2、种类: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个月的婴儿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吗?一日,华强用摩托车带着即将临产的妻子海英去医院,途中被一辆大货车撞出十几米远,华强和妻子当场死亡,而海英腹中的婴儿却奇迹般的诞生并活了下来。然而,这婴儿只能由祖父母抚养,生活艰难。婴儿的祖父母在痛不欲生的同时,以自己和婴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婴儿抚养费、教育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30万元。婴儿太小,他能当原告要求赔偿吗?法院是否受理此案呢?这个案件涉及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至于死亡。同时具有平等性,即不分男女、职位高低、财产多少、民族、文化程度等均享有”。由此可以看出,婴儿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因为这场车祸,使他的被抚养权、受教育权以及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他可以作为原告有权要求肇事司机赔偿。法院受理了本案,对肇事者除判刑事处罚外,还判附带民事赔偿原告20万12岁的小学生卖掉父亲摩托车的行为有效吗?强强只有12岁,趁其父外出打工,将父亲的摩托车以500元卖给邻居,得钱后自己花光。父亲回家后对此很气愤,找邻居要求把钱还给对方,退回自己的摩托车,但遭到拒绝。此事应当如何解决?小强的父亲能否要回摩托车,关键要看小强卖摩托车的行为是否有效?本案就牵涉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作了三种规定: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种人可以独立自主的进行民事活动。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结论根据上述规定,12岁强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擅自卖掉摩托车的行为是无效的,他父亲有权要求撤销这一行为。五、民事权利甲将其购买的一辆轿车租赁给汽车出租公司,乙向该汽车出租公司承租了该车。后来,乙以车主的名义将该车卖给了丙。甲得知后,找丙要车,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车款,理应取得该车,双方发生争执。请问:甲能否向丙要自己的车吗?能否要回自己的车吗(一)、物权本案牵涉到民事权利中的物权问题。甲对轿车拥有物权,即拥有财产所有权,全部拥有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子权能。汽车出租公司、乙对该车只拥有合同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超过合同范围就不拥有该权利。乙将车以自己名义卖给丙,属于非法转让。已经侵害了甲的物权。甲可请求返还原物。同时,我国民法还规定:“在非法转让中,如果第三人在接受转让是不知详情,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那么财产所有权人就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其直接转让的一方赔偿损失或负责将原物返回。要是第三人知情,即使付了款,财产所有权人也有权要求其返还原物。”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丙应该知情(车辆买卖时需办转户手续,但他未办),所以丙应该是非法恶意占有,所以甲有权向丙要回自己的轿车。商店老板多找给自己钱,有义务还给他吗?吴某去商店买农资,老板算错帐多找给他80元,吴某悄悄装进兜里。回到家里他乐滋滋地向家人叙述此事,儿子听后坚决主张吴某应将80元钱还给商店。吴某气愤的训斥儿子:“你真是个傻蛋,钱是他主动多找我的,又不是我偷来抢来的,岂有送还的道理。”到底应该还不还呢?(二)、债权这个案例牵涉到民事权利当中的“债权”问题中的”不当得利之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义务属于不当得利之债。”吴某作为不当得利的受益人,负有将80元不当得利返还给对方的义务。债权除了不当得利之债外,还有“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之债”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3.偷看他人信件4.网上说别人坏话5.拍广告?三、人身权请思考:以上行为分别侵犯了公民人身权中的什么权利?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侵害了生命健康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侵害了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侵害了名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4.网上说别人坏话侵害了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5.拍广告?(四)、知识产权(略)五、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含义及种类1、含义: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种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陈某是有名的种桃能手,但近一年不知什么原因,他种的桃树特别爱长虫子,于是陈某把几十亩桃树全打上农药,果然管用。不料邻居宋某却找上门来说:“你的农药打得太多了,我家的菜上都有农药了,我儿子吃菜后中毒,现在医院住院呢,你应该认医疗费。”陈某立即反驳说:“我打药前跟你打过招呼,你不把菜盖住是你的错呀!我不可能赔你儿子的医疗费。”请问:陈某有责任吗?是否应该承担医疗费?陈某虽然在打药前通知了邻居,但他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损害结果发生,因此,他对宋某儿子中毒的结果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当存在违法侵权行为,侵害了其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况下,如果这种侵权行为是他人受损害的原因,并且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就要承担一般侵权民事责任饲养的马踢伤邻居,谁来赔偿?1、村民田某养了一匹马,不料将来家中做客的邻居张某踢伤。医疗费谁认?2、淘气的皮皮将鞭炮栓在邻居李家大红马的尾巴上点燃,结果马受惊,将皮皮踢伤,医疗费谁出?《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特殊侵权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张某的损失应有田某负责赔偿;而李家对皮皮的损害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浙商李某与果农王某签订了5亩大棚冬枣的购销合同(每斤10元,预计合同金额为10万元),半个月后卸枣,并交定金2万元。过了5天后,冬枣的市场行情不断上涨,每斤已涨到12元,王某觉得合同订亏了。于是,他私自将枣又卖给了山东客商张某。

1 / 3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