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执法与案卷制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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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执法与案卷制作规范—李碧胜—烟草专卖执法与案卷制作规范第一部分烟草专卖执法常用的法律法规第二部分常见涉烟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第三部分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四部分烟草专卖执法行为规范第一部分烟草专卖执法的法律依据一、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我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得以宪法为根据,我们所有的行为都得遵守宪法的一切原则。二、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制定的机关和调整的对象不同,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包括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经济法、行政法六大基本法)专卖人员执法所依据和遵守的基本法律主要有《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调整国家基本法以外的各种社会关系。相对基本法律而言,其调整对象比较窄,内容也比较具体。专卖人员执法必须严格依据和遵守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有《烟草专卖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专卖执法必须严格依据和遵守的行政法规有《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等。四、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它不能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且只限于本地区适用。湖北省的烟草专卖人员执法可以依据和遵守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有《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等等。五、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等为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人员执法必须依据和遵守的规章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3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51号令)等等。六、条约。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国宣布承认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等等,也是我国法律的一种形式。专卖人员执法应当依据和遵守的条约有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七、其他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执法案件办理及案卷制作的规定(试行)》《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严格执行专卖罚没烟处理规定的紧急通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不是一部,而是由宪法、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和条约等组成的一系列的、完整的、全面的一套法律法规。法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指在法律效力和层级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法律效力和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法律效力和层级较高的法律文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指针对广泛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特殊性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在特殊性的环境中适用特殊性的规范性文件。新法优于旧法是指在法律法规的层级和类别都一样时,两个法律法规相互矛盾时,执行新法。第二部分常见涉烟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一、涉烟违法行为的种类(一)擅自收购烟叶。依据为《烟草专卖法》第十条、《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二)无准运证运输(承运和超量携带)烟草专卖品。依据为《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准运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31号令)第二十五条。(三)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依据为《专卖法》第十二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四)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依据为《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五条。(五)无批发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依据为《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六)无特种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依据为《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七)无特种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依据为《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八)超许可证范围批发烟草制品。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九)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十)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依据为《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十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十二)擅自跨省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依据为《烟草专卖法》第十三条。(十三)为无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制品。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十四)向(从)无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十五)免税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依据为《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十六)免税店经营未贴专门标志的卷烟、雪茄烟。依据为《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十七)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十八)使用涂改、伪造、变造许可证。依据为《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51号令)第五十七条。(十九)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依据为《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51号令)第五十八条。二、几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一般由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客体要件构成。除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承运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外,其他烟草专卖违法行为不管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其违法行为的认定。1.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为:主体要件。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构成。换言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不按规定渠道进货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客观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有不到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存在。在认定客观要件时,应注意:一是把握“当地”的判断基准点。“当地”应是指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二是把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范围。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是指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三是把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表现形式。“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包括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单位或者个人购入烟草制品的交易行为,如向外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向当地或外地零售单位或个人进货、收购后转卖等等行为;还包括非交易行为,如寄售、代卖、受赠后转卖等行为。客体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标的是真品烟草制品。处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是指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此作了解释,把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在50条以上的,视为无证批发。主体要件。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是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则不能成为该违法行为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证批发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说不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成为无证批发违法行为的主体的。客观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有批发行为存在。根据现行法律,批发行为仅指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在50条以上这种行为。在具体认定时,应注意三点:①必须有销售行为发生,并且销售行为已经完成。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销售,如存放、运输等处于准备销售阶段的或者已实施销售,但销售行为尚未完成的,都不能认定为有批发行为存在。②正确界定一次销售。是否是一次销售,在认定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违法行为时同样是一个关键问题,一次性销售应理解为在同一时间向同一对象销售。如果分次销售给同一对象,或同一时间销售给不同对象,都不能累计。③正确掌握数量界限。一是卷烟、雪茄烟必须是50条以上;二是每条是200支。客体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制经营管理制度。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违法行为的标的是真品烟草制品。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3.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是指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为:(1)主体要件。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无证运输违法行为的主体。客观要件。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客观要件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自运或托运的行为。要注意无准运证的界定。无准运证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准运证有效但超过或者少于准运证规定的部分。二是有准运证,但准运证无效。包括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变造或者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未运至准运证规定的到货地进行销售的;准运证核定的调入、调出单位和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的;超越权限签发的叫准运证;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三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见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思考:何谓情节严重?①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l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本项只明确了卷烟数量标准,对雪茄烟的数量没有作规定,因此如果适用本项,只能适用金额标准,而不能适用数量标准。②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必须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如果因违法经营卷烟被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不能累计计算。③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④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一是非法运输应理解为无证运输;二是走私烟草专卖品的界定。走私卷烟包括没有“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或“中国关税未付”中文字样的外国卷烟,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⑤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⑥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⑦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特种车辆是依法享有特别通行权的车辆,如警车、救护车、邮政车等等。⑧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4.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1)主体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超限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违法行为的主体。(2)客体要件。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烟叶、烟草制品的邮寄、异地携带实行限量的管理制度。违法标的是烟叶、烟草制品并非所有烟草专卖品。(3)客观要件。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邮寄烟叶、烟草制品和旅客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要求处理。处罚依据: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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