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铁工发〔2015〕76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发布《广铁集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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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广铁工发〔2015〕76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发布《广铁集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合资公司,各铁路办事处,各直管(合资)运输站段,各房建公寓段,各铁路公安处,湖南、广东、海南省护路办:现将《广铁集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技术规章标号:GZG/GW276-2015)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1.高速(城际)铁路通道门钥匙使用登记簿2.高速铁路疏散通道门信息牌(式样)3.高速铁路作业门信息牌(式样)4.高速铁路新增(临时)作业门审批表—2—5.高速铁路作业门台帐6.高速铁路作业门进出管理登记表7.高铁防护栅栏技术台帐广铁(集团)公司2015年3月14日—3—GZG/GW276-2015广铁集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铁总科技〔2014〕172)、《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试行)》(铁总运〔2014〕170)、《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经规标准函〔2014〕38号,2014年局部修订版)、《高速铁路桥下防护栅栏》(经规标准函〔2012〕149号)、《关于印发〈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运〔2014〕24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涵洞地段防护栅栏设置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104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重新明确铁路防护栅栏、围墙管理分工的通知》(广铁师函〔2014〕8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管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速铁路防护栅栏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防护设施,应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第三条新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四条防护栅栏新建及更新改造应按设计文件执行,竣工—4—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设备管理单位应做好竣工文件审核和工程质量验收。第五条本办法中防护栅栏指高速铁路线路沿线用于封闭线路的各类护网、护栏、围墙和桥下防护栅栏等防护设施。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管内(含委托管理)200km/h及以上铁路、200km/h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含广深Ⅰ、Ⅱ线),以及与其衔接的动车段(所)、联络线、动车走行线。第二章防护栅栏设置第七条高速铁路应实行全线封闭,路基、涵洞地段线路两侧和隧道进出口应按标准设置“线路防护栅栏”;桥梁地段(水中桥梁及山区沟壑峡谷桥梁除外)桥下应设置防护栅栏:当旱桥墩高小于3米时应设置与路基地段相同的“线路防护栅栏”,当旱桥墩高大于等于3米时应设置“桥下防护栅栏”。第八条上跨道路的高速铁路桥梁墩台未在封闭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有关规定安设可靠的防撞隔离设施。第九条高速铁路并行其他铁路时,线路最外侧防护栅栏应按高速铁路标准设置;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高速铁路与其他铁路并行的股道间应设置隔离设施。第十条防护栅栏应设置在用地界以内0.5米处。有维修作业通道地段,防护栅栏可设置于维修作业通道内侧,且距桥墩外侧不得小于0.5米。隧道进出口的防护栅栏应距堑顶边缘不少于—5—2米,并结合被动防护网进行设置。涵洞地段的防护栅栏应封闭至涵洞翼墙端部,并包围翼墙锥体坡脚。线路防护栅栏一般应从桥台下包围锥体封闭线路,当旱桥地段采用的线路防护栅栏与相邻路基地段、隧道进出口的防护栅栏连续贯通设置时,可不设置包围桥台锥体的防护栅栏。第十一条防护栅栏跨越排水沟等设施时,下部应安设间隙不大于6cm的箅子或金属网片。第十二条防护栅栏遇建筑物及铁路设备时,宜采用直角拐弯形式绕避。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专用线或其他线路交汇处,应沿普速铁路、专用线或其他线路一侧将防护栅栏延伸不小于200m,并在防护栅栏终端安设封闭大门或在合适位置设置岗亭派员看守。第十三条桥下防护栅栏应根据需要预留居民生产生活过往通道,其宽度原则上不应超过8m。第十四条桥下防护栅栏的每一封闭圈应设置栅栏门以满足作业需要。新建铁路其他地段的作业门的设置应充分征求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维修单位的意见,以满足实际维修需要。第三章技术要求第十五条防护栅栏技术标准、安装要求应符合现行《铁路线路防护栅栏》、《高速铁路桥下防护栅栏》通用参考图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涵洞地段防护栅栏设置工作有关要—6—求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104号)等相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既有防护栅栏应逐步改造达标。不能采用通用参考图的特殊地段防护栅栏应根据具体条件单独设计,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原则上同一条铁路的防护栅栏型式应统一。第十六条线路防护栅栏底部与地面间的间隙不得大于5cm;在地面纵坡大于120的陡坡地段,防护栅栏下槛底部与地面间的间隙应采用混凝土封闭。桥下防护栅栏金属网片或刺绳下部与地面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0cm。第十七条防护栅栏应做到封闭严实,沿线路方向顺直,顶端与下端纵向过渡平滑整齐,整体效果美观。第十八条防护栅栏两侧各2m范围内高出下槛底部的地面应平整,以保证防护栅栏相对于两侧地面均达到规定的防护高度。路堑、隧道口等困难地段应进行加高等特殊设计。第十九条防护栅栏应安设牢固,联结螺栓应采用防盗螺栓。第二十条防护栅栏每根立柱外侧应预制内凹的“禁止入内”字样警示标识,采用黑体字体,内部涂红色油漆。第二十一条在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段,桥下防护栅栏每隔100m应在两侧防护栅栏上悬挂“严禁破坏”警示标志。第二十二条逐步完善防护栅栏防侵入设施,根据情况安装入侵报警、声光报警或电子围栏等设施,防止不法人员入侵线路。—7—第四章防护栅栏管理第一节职责分工第二十三条防护栅栏的产权单位应保证防护栅栏新建、更新改造及巡防人员等费用的及时投入,以满足运输安全的需要。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防护栅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工电和运输副总经理、广铁公安局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集团公司政法综治办、安监室、工务处、车辆处、机务处、房产公寓处、计统处、劳卫处、财务处和相关铁路公司及广州铁路公安局治安处等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集团管内高铁防护栅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防护栅栏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集团公司工务处,上述部门为办公室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负责制订、修订和完善防护栅栏有关规章制度、办法。2.指导防护栅栏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防护栅栏设备问题整改,收集各类防护栅栏安全管理信息并通报考核。3.编制防护栅栏新建、更新改造和修理计划。4.按铁路总公司要求,组建专业的栅栏防护队伍,并建立栅栏防护队伍的管理、考核机制。5.协调各专业系统的防护栅栏管理责任,协同地方铁路监管局处理涉外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工务处、车辆处、房产公寓处为防护栅栏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修理计划,提出新建及更新改—8—造建议。工务部门负责防护栅栏(含区间线路两侧防护栅栏和围墙、站场股道间的栅栏及站内用于站场封闭的栅栏)的维修管理,同时负责区间线路两侧防护栅栏和围墙的日常巡视和检查。车辆部门负责客技站、动车所及检修车辆存放场所防护栅栏和围墙的日常巡视和维修管理。房建部门负责围墙(指站内用于站场封闭的围墙、站台上设置的固定栏杆)的维修管理。车站负责站内站场股道间栅栏、站内用于站场封闭的栅栏和围墙的日常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分别向工务、房建部门报告。各设备管理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高速铁路防护栅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防护栅栏管理负总责,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纳入站段、车间、班组的安全质量考核。站段对防护栅栏管理的主要职责:1.成立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和考核小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科室、管理车间设专(兼)职管理人员。2.负责建立防护栅栏设备技术和管理台账(附件7)。3.负责高速铁路防护栅栏日常检查、维修和临时修理工作。(1)临时修理: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因素以及事故、故障抢修造成的防护栅栏作业门失效、栏片破损、立柱严重歪斜或成段损坏、栅栏倒塌或大范围损坏等修理项目。临时修理项目应在当天天窗时间内处理完毕,设备管理单位及时建立防护栅栏—9—临时修理台帐。(2)日常保养维修:设备管理单位根据每月巡查、检查发现的作业门个别紧固件松脱(不影响正常安全防护效果,后同)、栅栏立柱歪斜、下槛间隙偏大、金属网片掉漆锈蚀、基础松动、警示标志失效等栅栏病害情况,按照月度日常维修计划组织整改。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计统处和各合资公司计财部门负责编制防护栅栏新建和更新改造建议计划,下达防护栅栏新建和更新改造项目资金计划;财务处负责安排修理费用,并及时拨付新建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劳卫处负责核定防护栅栏修理及巡防所需人员。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政法综治办负责协调地方护路办参与巡线、护路和防护栅栏的保护工作。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的防护栅栏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或下发问题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第二十九条铁路公安部门负责防护栅栏的治安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防护栅栏等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整改防护栅栏设备隐患,指导巡防工作。第二节安全管理第三十条严禁擅自在防护栅栏上安装附属设施,严禁线上料、弃碴、弃土、建筑垃圾等堆靠防护栅栏,严禁随意移动、拆—10—卸防护栅栏。第三十一条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拆除防护栅栏时,施工单位必须与防护栅栏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经集团公司防护栅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报属地铁路公安部门备案,在开口处悬挂警示标志,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派专人昼夜看守。施工作业后,施工单位应按原标准恢复防护栅栏,并与设备管理单位和铁路公安部门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遇自然灾害、事故救援、应急故障处理或抢修等特殊情况,可先破拆防护栅栏,同时向设备管理单位、属地铁路公安部门备案。设备管理单位应督促破拆施工单位派人在防护栅栏缺口处昼夜看守,直至防护栅栏按原标准恢复。由非设备管理单位恢复时,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第三节作业门管理第三十三条高速铁路应设置防护栅栏门和桥梁救援疏散通道门(以下统称“作业门”),以满足施工作业和故障应急处理需要。桥梁救援疏散通道门应兼做作业门。各维修基地通向高速铁路的作业铁门,比照高速铁路作业门进行管理。第三十四条作业门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原则上相邻两作业门间距离不得小于单侧3Km,中继站50米范围内应设置作业门,新建高铁的治安岗亭应邻近作业门设置,后续增加的作业门应邻近岗亭。作业门结构形式原则上采用《新建高速铁路和客运—11—专线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广铁公治安〔2013〕8号)标准。第三十五条集团管内工务、电务、车辆、供电等部门及施工单位因作业需要设置临时作业门时,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栅栏设备管理部门、属地铁路公安部门批准(附件4),站区内还需经车务部门同意,经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设置。因实际需要申请增设的永久作业门按既有作业门管理。集团公司栅栏管理办公室每年对作业门技术管理台账进行更新公布(见附件5)。第三十六条作业门编号管理1.高速铁路作业门编号由集团公司统一公布,由设备管理单位按上行线为双数、下行线为单数,数字前面加车站简称的规定,设置作业门的编号信息牌。2.高速铁路作业门编号方法。(1)应急疏散通道门按“线名+站名简称+疏散通道作业门-编号”形式编排,如:“京广高铁广北疏散通道作业门-1”;(2)栅栏作业门按“线名+站名简称+作业门-编号”形式编排,如:“京广高铁广北作业门-5”等。3.信息牌制作标准。(1)尺寸:180mm×650mm(宽×高),反光标牌,蓝底白字,字体为标准仿宋体,字宽10-15mm。—12—(2)信息牌式样见《高速铁路疏散通道作业门信息牌式样》(附件2)、《高速铁路栅栏作业门信息牌式样》(附件3),内容应包括:作业门编号,作业门里程,相应区间,上一个作业门里程,下一个作业门里程,设备管理单位(站、段)及联系电话;属地铁路派出所及联系电话等。第三十七条工务部门是作业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工作门日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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