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职办(2003)10号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为使政工职称评定工作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调动政工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政工专业队伍建设,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现重新修订《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取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参评范围和对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包括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和党的组、宣、办、研究、统战、纪委工作人员,工会、共青团以及在保卫、信访、人事、计划生育、精神文明、老干部、人民调解、人民武装、行政监察工作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副职)。离、退休人员和因其他原因已经不在政工岗位的.不再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在申报规定受聘专业年限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和正在立案审查或受到法律处罚的人员,不能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在公示过程中,群众反映确有较大问题者,应暂缓申报。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助理政工师和政工员。二、评审、聘任原则和专业结构比例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能力、业绩、资历评价量化赋分的办法,把个人、单位、评委评价赋分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评委赋分为申报人能力、业绩、资历最终评价结果。政工专业职评工作实行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和专业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政工专业部门、岗位,进行专业分工。已取得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专业职务由其所在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聘任。高级政工师、政工师的申报评定工作,要在准确把握政策、条件的同时,严格掌握政工专业职务系列与其他专业系列之间、参评单位之间的平衡。对申报人数,实行职数调控管理。高级政工师原则上控制在现有政工职称总人数的30%;政工师原则上控制在现有政工职称总人数的50%。三、申报条件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关心群众,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年度履职考核均在称职以上。(一)政工员1、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一定能力,胜任本岗位工作。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均可以确认为政工员资格。(二)助理政工师1、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自觉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加以运用和贯彻。2、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和中国革命史,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3、有一定的工作业绩。4、高中(中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累计满3年;大学专科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累计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取得双学位、研究生毕业者,均可直接确认为助理政工师资格。(三)政工师1、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2、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和相关的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3、密切联系群众,能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组织指导、教育疏导、培训辅导、调查研究、专业文字能力。4、大学专科毕业、大学本科毕业,受聘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累计满4年;后取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累计满5年;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累计满2年。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累计满2年;博士学位获得者,均可直接确认为政工师资格。正常申报中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其相应的专业能力、业绩、资历评价,应在及格成绩以上。(四)高级政工师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结合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比较重大的问题。2、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新情况、新理论、新经验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社会、伦理、心理、法律、科技等方面的相关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3、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组织指导、教育疏导、培训辅导、调查研究、专业文字等方面的能力,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4、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7年,取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能力评价良好等级分,业绩、资历加分20分以上;后取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8年,取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能力评价良好等级分,业绩、资历加分20分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或后取研究生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5年;后取大学本科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6年;双学位、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4年;博士学位获得者,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累计满3年。1966年底以前原学历中专、高中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1970年底以前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5年,工作成绩突出,可按正常程序申报高级政工师。正常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相应的能力、业绩、资历评价,应在及格成绩以上。四、代表作品(一)申报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必须有1篇取得政工师职务后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的水平较高、字数在2500字左右的政工论文。(二)申报政工师的人员,必须有1篇取得助理政工师职务后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的有一定水平、字数在2000字左右的政工论文。(三)本人撰写、主编的政工专著,或本人在政工专著中撰写5000字以上的独立章节,均可作为参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代表作品。(四)代表作品由2人以上合作撰写,本人应为第一作者。署集体名的不能作为代表作品和加分作品参评。五、破格申报(一)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必须取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能力评价优秀等级分,业绩、资历加分30分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担任政工师专业职务期间获得国家级个人或集体政工荣誉称号;创造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或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在全国被推广并产生重要影响;因工作成绩突出,个人或集体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二)破格申报政工师,必须取得申报政工师专业能力评价优秀等级分,业绩、资历加分20分以上。(三)符合以上破格条件申报高级政工师、政工师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资历条件,其他所有条件则必须符合本评审条件的要求。六、继续教育(一)1978年以后参加工作申报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的政工人员要求基本掌握1门外语,并经培训,考试合格。下列人员可以免于外语培训和考试:1、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本科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或二合一证书)者。2、持有外语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和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简称EPT)合格证书者。3、经国家教育部为出国人员举办的外语培训考试(简称FPT)和经国家外国专家局举办的工商企业出国备选人员外语培训考试(简称BPT),并取得合格证书者。4、取得全国高等自学考试英语单科合格证书者。(二)巳取得政工专业职务的政工人员,要按照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天津市政工职评办公室2003年3月20日下发的《天津市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由天津市政工职评办公室委托政工师进修学院组织的继续教育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成绩。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及其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人员,不能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三)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应参加由天津市政工职评办统一组织的相应级别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政工专业人员;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取得初级程序员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政工专业人员;1963年1月1日以前出生者,均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七、其他问题(一)无任何专业技术职称由其他岗转入政工岗申报政工专业职称的人员,除了其原岗位工作年限应符合本人申报的专业职务总履职年限(包括所申报专业职务规定履职年限在内的各级别规定履职年限的累加)和其他相应条件外,确认政工员、助理政工师职务任职资格,需要在政工岗工作满2年;评定政工师职务任职资格,需要在政工岗工作满4午;评定高级政工师职务任职资格,需要在政工岗工作满5年。(二)由其他专业系列转评政工职称的申报人员,其转评条件与正常申报人员的要求一致。其转系列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年限,可按受聘政工职务履职年限计算。(三)转岗、转系列参评人员,从转岗、转系列之日起,应开始参加政工专业继续教育各项培训,并应补习政工基础知识,通过市政工职评办组织的统一考试。(四)由国家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国家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前后一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首次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原工作年限可计为受聘政工专业职务年限,但须计总履职年限。即按照现学历为起点,将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各级别晋升年限累加,其总年限达到哪一档专业职务晋升总年限,并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即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原岗为非政工岗,但原职务为正处(正团)级以上干部,在现政工领导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并具备其他评审条件,可直接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分流、转制前为非政工岗,转入政工岗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转岗有关规定。(五)确认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要由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按照《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受聘在岗履职情况考核实施意见》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全面考核,由各区、县、局、集团公司政工职评办公室按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审核合格后,确认相应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进行评审。(六)年度履职考核连续3年为优秀成绩,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七)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的待遇,按照全国企政职[1993]3号文件第十三条以及津人工[1998]9号文件规定执行。以前所发文件有和此文件精神相悖之处,以此文件精神为准。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3年3月20日津政职办(2003)11号天津市政工职称评审政策规定问答1、如何理解和把握《评审条件》中关于参评范围和对象的表述?答:由于基层企、事业单位中组织建设、机构设置、申报人员工作分工情况较复杂,在具体把握上应有所区别。对国有企业的参评人员应限定其主要职务职责是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非公有制企业应限定在有健全的党组织的范围,其参评人员须在企业的党、工、团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2、原下岗政工人员重新进入企事业单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能否继续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答:继续申报除了应符合《评审条件》规定外,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一是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三是具有重新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四是具有有关方面提供的申报人下岗期间是否从事过其他工作及其表现的证实材料。已经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符合上述前提条件的,可评资格但不兑现待遇。凡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不具有正式劳动合同的,不再具有申报资格。此解释适用于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3、属于分流、转制、军转人员首次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有无期限规定?答:从分流、转制、军转第二年算起,3年之内享受首评政策,超过3年,只能“走台阶”,从基础职称评起。4、分流、转制、军转、转系列、转岗参评人员的专业年限、工作年限、履职年限如何计算?答:分流、转制、军转前后均为政工岗,首次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根据现有学历,对照《评审条件》规定的各级别晋升年限进行总年限累加,达到哪一档专业职务晋升年限,即为申报该专业职务的规定年限。分流、转制、军转、转岗前为行政或其他岗且无其他专业职称(不含正处、正团职),除了其原岗位工作年限应对应并符合本人申报的专业职务总年限之外,还须在转入政工岗后,申报初级职称履职满2年、申报中级职称履职满4年、申报高级职称履职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