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保险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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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保险业发展(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朱铭来)目录一、保险基础理论概述................................................................................................1(一)风险与保险的基本概念.............................................................................1(二)保险的分类.................................................................................................3(三)保险市场与监管.........................................................................................8二、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分析..................................................................................10(一)我国保险业发展概况...............................................................................10(二)保险业与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13(三)当前我国保险业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16三、全球保险业发展特点和趋势..............................................................................22(一)近二十年来全球保险业发展概况...........................................................22(二)国际保险市场结构变化趋势...................................................................28一、保险基础理论概述(一)风险与保险的基本概念1.风险与风险管理。风险有广义与狭义概念之分。广义的风险是指在特定客观条件下,特定时期内,某一事件其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的变动程度,变动程度越大,风险越大;反之,则越小。在保险学中所涉及的风险是属于狭义的风险概念:风险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的不确定性的表现在:A.导致损失的随机事件是否发生不确定;B.损失发生的时间不确定;C.损失发生的地点不确定;D.损失发生后造成的损失程度和范围不确定,即不可预见和不可控制。风险管理是指社会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目标的一个系统工程(SystematicProcess)。风险管理包括企业的风险管理、家庭的风险管理和社会的风险管理。在西方很多大中型企业里有一个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检查该公司的风险管理活动,即研究如何以最少的支出取得所需的最大风险保障。部门的负责人就是风险管理经理(RiskManager)。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是风险管理最重要的环节。这一环节的核心是将消除和减少风险成本均匀地分布在一定时期内,以便减少因随机性的巨大损失发生,而引起财务上的波动。风险管理技术可分为两大类:控制型和财务型。控制型技术包括:避免、预防、控制和分散;财务型技术主要包括转移和自留两种。2.可保风险。可保风险是指哪些风险可以作为保险的标的(目标)。判断可保风险的标准是:(1)风险必须是纯粹的(PureRisk);(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且非故意的(AccidentalandUnintentionalLoss);(3)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可测定的(DeterminableandMeasurableLoss);(4)风险造成的损失是非巨灾性的(NoCatastrophicLoss);(5)大量风险单位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LargeNumberofExposureUnits);(6)风险的经营成本是经济可行的(EconomicallyFeasiblePremium)。3.保险的性质。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给保险下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的分类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一般保险可分为:1.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死亡、伤残、疾病和年老为保障内容的保险。人身保险具体又可分为:人寿保险(LifeInsurance)、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Insurance)、年金保险(Annuity)和健康保险(HeathInsurance)等。人身保险的主要特点是多为长期性合同,保险期限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或一个人的一生。同时人身保险又多带有储蓄和投资功能,这种特点使其发展与社会经济、人口变化密切相关,人均收入水平、利息率、通货膨胀率、社会保障程度、人口结构等都会对人身保险的需求产生重要影响。2.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又称财产损失保险(PropertyorCasualtyInsurance),是指以物质财富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当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财产的损失时,以金钱或实物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财产保险具体又可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交通工具保险、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财产保险有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即损失补偿原则,这也是它与人身保险最大的区别所在。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3.责任保险。责任保险(LiabilityInsurance)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具体又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保障和损失补偿职能往往关系到全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在当前我国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详见案例分析一)。4.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CreditandBondInsurance)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担保对象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又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信用保险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人)的信用的一种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为信用关系中的权利人,由其投保他人的信用,例如卖方(权利人)担心买方不付款或不能如期付款而要求保险人保险,保证其在遇到上述情况而受到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赔偿,如出口信用保险等。保证保险则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的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5.再保险。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Company),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Company)。再保险的主要作用是稳定、保护原保险人的经营结果,增强其承保能力和抗灾害能力,同时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经营此类业务,获得大量有价值的行业数据,从而对各种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考量。再保险市场多数是国际性市场。关于保险业务的分类与经营,还有两点需要特别说明的:一是财产保险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保险定义如上所述,广义的财产保险也可包括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二是为保证保险业经营的稳健性,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我国《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案例分析一:交强险的性质及其经营商业保险的交易一般应遵循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但有关涉及国计民生或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障内容,在必要时可以实施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就是我国目前实施的一项重要的强制保险制度。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已经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汽车消费迅速进入家庭,导致交通事故风险因素日益复杂多样,风险程度也不断扩大。而在交强险推出之前,我国大多数省市仅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法律的适应性和约束力有限,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导致整体投保率并不高。大量机动车在没有任何经济保障的情况下上路行驶,造成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从2003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在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到2006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正式实施,其间用了两年半的时间,足见立法者之谨慎认真态度。交强险作为我国第一个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法定强制保险,旨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合理赔偿,使得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得以进一步发挥;同时通过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从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与以往机动车责任保险所不同,交强险秉承《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对交通事故所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一定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责任”的赔偿原则,即完成了从“按责论赔”到“无责赔付”这一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的根本性转变,体现出交强险“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这一规定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影响广泛,意义深远。交强险的另一大特点是其所谓“不盈不亏”的定价原则。它要求保险公司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应该强调指出的是,“不盈不亏”原则多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也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暂时和局部的亏损。因此,交强险的实施带给保险行业的远不止一个新险种那么简单。如何准确把握“不盈不亏”的原则,将是全行业面对的一个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事实上,交强险实施一年以来,车险市场上出现的一些变化可谓喜忧参半。喜的是各保险公司密切了联系,纷纷通过协议建立交强险赔偿处理协调机制和机动车联合信息共享平台等,使得保险经营主体间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加强了合作,从而提升整体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忧的是在经营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强制性的交强险与其他商业性的车险业务捆绑销售,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手续费上限的突破和恶性竞争,市场份额的人为划分和限制竞争,救助基金的缺失等。未来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依赖于相关配套规章的完善和保险监管力度的加强,同时也依赖于广大保险消费者和民众的共同关注和监督。(案例完)(三)保险市场与监管1.保险市场结构与特点。保险市场的主体主要包括三方:需求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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