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潇湘新区B期业主手册曲靖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目录1、小区概况————————————————————12、《业主临时规约》————————————————2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84、《消防安全责任书》——————————————-155、商场(含办公用房)租赁、经营约定————————176、公共管理守则①入住须知—————————————————————18②装饰装修须知———————————————————20③小区车辆行使、停放须知——————————————22④电梯使用须知———————————————————237、服务指南————————————————————238、承诺书—————————————————————243小区概况潇湘新区B期是由云南官房企业集团下属曲靖官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一个高尚园林住宅小区。小区坐落于全国“十佳宜居城市”之一的云南省曲靖市,东朝南城门广场,南临昆曲高速公路,西临潇湘水库,北靠寥廓、河滨两公园,地理位置良好,交通便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是居家休闲的理想小区。潇湘新区于二OO九年开工建设,总占地面积470.18亩,建筑面积391414.5平方米,容积率1.16绿地率40.03%建筑密度26.56小区绿化景观属江南园林风格,结合曲靖的自然条件,采用各种常绿、落叶乔、灌木相互搭配。小区园林景观河水系景观相互交叉辉映,道路照明配合景观区地灯,为小区营造了一个清新、舒适、宁静的生活、休闲环境。小区内有七种户型共2540户。其中有联排住宅362套,双拼住宅32套,叠加16户;多层447户;小高层1315户;高层368户。另外,小区外围有与之相配套的邻里商业中心,面积10926.4平方米。潇湘新区属高尚园林生活小区,开发公司在规划设计及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业主的个性需求,以方便生活为出发点,对小区的生活环境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设置,并为今后各类配套设施的升级更新作了预留。小区设配电房两座,中水处理站一座,液化气调压站一座。同时,针对小区周边环境状况和小区自身特点配套了高科技的服务设施设备,包括:1、闭路及红外线公共监控系统;主要用于提高小区的安全系数,维护小区公共安全。2、可视对讲系统;主要用于识别来访人员,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小区。3、智能卡门禁系统;主要是方便业主进入小区,同时杜绝外来人员进入小区。4、紧急帮助报警系统;业主可以通过对讲系统的求助按钮直接呼叫管理中心,主要作用是迅速的为业主提供帮助、解决紧急突发事情。5、消防系统;形成区域消防设施覆盖,主要是预防和扑灭各类火灾事故。车辆进出小区采用IC卡道闸系统进行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刷卡进出制度,最大限度的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有序停放。物业管理服务是物业价值的有机构成,对于潇湘新区这样一个高尚园林小区,良好、周到、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是对业主生活品质的重要保障。“曲靖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富的经验、务实的理念、专业的服务有幸成为了潇湘新区的物业服务企业。4潇湘新区B期业主临时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开发商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第二条:本“临时规约”对物业公司、业主和物业使用均有约束力。第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潇湘新区B期总建筑面积:391414.5平方米坐落位置:潇湘新区坐落于“全国十佳宜居城市”之一的曲靖市,东朝南门广场,南临昆曲高速公路,西临潇湘水库,北靠寥廓、河滨两公园,地理位置良好,交通便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联排或双拼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2、联排或双拼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监控设施、设备。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的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通道分摊部分、小区内道路、公共景观绿化及给排水管网、公共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第六条:在本物业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泊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所有权人或者其授权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对其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绿化、建设等),对此,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业主需要使用的,应与所有权人或者其授权人签订使用合同;本物业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汽车停车泊位,交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维护。使用该车位的业主应该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场地占用维护费。该费用扣除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维护成本后,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或者用于弥补物业管理公司维修资金等费用的不足;5《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属于附赠车位的,业主按规定应缴纳车辆运行设施维护费(车位物管费)。第七条:除“临时规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属于业主共有或开发商所有的物业区域外,按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绿化管养区域、露台、地面停车位等,由相应业主享有和使用。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条:业主应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设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装饰装修行为,以避免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方便和安全。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允许施工。在施工中产生的噪音不得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的生活及休息。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五条:业主装修过程中需要安装空调室外机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6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工作。第十六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定,按物权使用自己的停车位并规范停车行为,以免因影响他人正常使用而带来侵权纠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进行高空作业时,须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高空作业责任书。并认真阅读注意事项,了解关于高空作业的管理要求,如因高空作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或由于违规操作而损及他人或自身利益的,由进行高空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八条:业主在阳台上摆放盆栽花卉和堆放物品超过阳台栏杆时,应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因刮风下雨等自然灾害引起物品坠落而造成事故,如果因物品坠落和高空抛物而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该业主应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九条: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本小区业主在对物业行使使用权时,不得侵犯或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装修活动均需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报批手续,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经过批准不能够进行装修活动。第二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否则由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1、损害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2、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占用、损坏、拆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3、违反相关规定在本物业区域内违章搭建建筑物及构筑物,增加大型设施设备;擅自挪动栅栏占用公共绿地及共用部位;4、违反设计标准在住宅楼一楼或专用区域及庭院内开挖地下室,私自侵占绿地或更改停车位;5、在不设找平层的楼顶、地面、梁柱上剔槽埋管,凿洞埋设灯头、开关、插座(打膨胀螺丝除外,但深度不超过5公分);6、擅自在房屋外墙上安装遮阳帘、雨篷、花架等其他结构和设施,擅自对房屋阳台进行封闭,不按设计和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或不进行滴水、加固处理;7、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堆放物品、高空抛物;8、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9、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涂改、刻画、悬挂、张贴标语广告;710、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11、践踏、毁坏绿地及树木花草,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12、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行为;13、违反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管理规则,超速行驶、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14、制造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休息的噪音;15、高空作业单位或高空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和作业人未签署高空作业责任书擅自进行高空作业;16、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搭设灵堂、播放哀乐和开展其他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吊唁活动;17、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18、在本物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1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1.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动物、犬类的,除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临时规约”的规定;2.宠物只能在自己产权或使用权范围内饲养、宠物外出必须由主人牵放,禁止在公共区域内放养;3.携带宠物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不得对他人构成滋扰、造成伤害或影响环境安静;4.应积极做好所养动物的卫生防疫工作,按规定接种疫苗,防止疫病传播;5.业主饲养的宠物严禁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对于排泄的粪便宠物主人有义务及时进行清除。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三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自行支付相应费用。当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位或联合维修养护而不进行维修养护的,视为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并按规定或约定分担维修养护费用。第二十四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行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位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对异产毗连的8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相关业主因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行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派出所或相邻业主)的监督下,进行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业主应预留紧急联系方式,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第二十六条:因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