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外汇管理讲座4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第一条先讲比较简单的立法目的,这方面从来都是这样写的,这个立法目的大概有两个要点需要注意,第一还是为了加强外汇管理,我们在修订的过程当中曾经考虑过加强外汇管理有没有需要?就是96年的时候,根据国家条款规定,因为96年刚改革,外汇改革有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改革。改革之后确定因素,而且我们也不是国际规定的立法条款国,所以当时的背景是加强外汇管理,尤其在97、98年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政府很多政策都非常强硬。在03年、04年的时候我们一直再坚持改革开放市场化方向,就其要不要加强外汇管理,讨论的结果是还是要加强外汇管理。也就是说正好是在条例修订的过程当中,最关键的时候07、08年上半年基本上定稿子的时候,有次贷危机的发生,所以不约而同大家把加强外汇管理摆上了第一条。所以今后在你的学习过程中你会记住其实我们这段时间都是加强外汇管理,你看我们一些政策就可以看的出来。第二个变化从保持国际收支平衡改成了促进,这个主要是通过这么多年的过程让,我们认识到保持或者维护对外汇来讲很难做到,国际收支平衡从长期动态来看应该是这样的,但是在这个时机要想保持和维护靠外汇管理的作用难以实现,应该是经济基本面、经济结构这个根本经济去调整。所以外汇管理体制主要起促进作用,促进一下进步就好了,进步不了也没办法,外汇管理的作用是很有限的。就是再认识上面有一个观念上的改变,改成了促进。这个促进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含义,比如现在我们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含义就是加强对资金流入的管理,比如说过了半年或者一年次债危机的影响真的在中国企业界,可能有部分资金要出去救市,那可能我们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转向为防范和流出的管理,实际上现在已经开始了,有那么多的金融机构倒闭,其实我们的政策还是有利于帮助你们度过难关,当然这些东西都是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第二条主要是明确谁是外汇管理部门,谁负责实施外汇管理条例?在讨论过程中这个很明确,从来都是外汇局,又是中华人民银行法修订的时候,2003年人民银行法修订、银监法、商业银行法修订,在里面人民银行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实施外汇管理,所以在确定条例的过程中试图明确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关系,我们的关系在内部来讲或者国务院层面来讲是很清楚。我们就是银行贷款,也就是说外汇管理是我们具体来履行职责的,名以上说中国银行2没实施的,试图想把这个关系在法律当中给他明确,在明确的过程中会涉及到每一条,每一条都存在这个问题,就是哪些是人民银行管的,哪些是外汇局管的,试图把它理清,他们这个很难,尤其是在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上。后来就没有把他特别的强调,直接说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和以前老的条例相比没有任何变化,它的含义就是外汇管理部门包括外汇局和人民银行。根据我们内部的实施分工,人民银行负责实施外汇管理但是他是面子上的,他具体履行外汇管理的职责是通过外汇局来实现的,也就是说具体的工作是通过外汇局来做的。大概我们是这样的一个关系,所以你会看到国家有一些重要的文件我们会以人民银行的名义发布,其它的一些我认为不需要人民银行发布的或者不是那么中国的,或者因为时间的原因来不及让他发布,最后有一半会以外汇局的名义直接发布,这个是从内部职责上来讲是没有问题的。这一部分强调的是外汇管理部门是指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所以如果说外汇局或者人民银行去检查或者要材料都是可以的,尤其是企业或者金融机构,否则的话我们在48条里会有处罚的。当然他去检查也好或者调查也好,他都得有程序和出示证件。第三条是外汇,外汇当然很重要了,他外汇的含义决定了我们外汇管理条例管理的范围,第三条和第四条相对来讲都比较重要,第三条怎么来理解外汇呢?外汇有三个特征:第一、外汇是以外币表示的。第二、具有国际清偿职能。第三、支付手段或者资产。第一什么叫外币表示?外币表示如果说完了就是以外国或者地区货币表示。意味着除了人民币之外其它的都是外币,我们谈到外币和外汇还不太一样。除了人民币以外的都是外币,包括台湾货币也是外币,这个没错。为什么不直接写外国或者地区货币,恰恰也是因为台湾问题。就是说你实践中或者经济流动当中承认由于经济发生自然的一个结果,民间交往当中接受这是一个问题。但是如果官方的文件甚至法律法规正式承认那是另外一个问题,所以我们在一般的法律和法规当中当谈到中国或者中国境内等等问题,从来要特别点名台港澳等等,他最后都有一条说台港澳怎么执行,有的不说但是在理解和执行当中都不会产生歧义。就是说外币就是指外国或者地区,但是我们从来不会写外国或者地区,因为这样容易理解为说是不是你就承认台3湾是一个地区,或者你你会不会以官方的文件承认新台币,因为新台币上面有一个中华民国的字样。所以从立法的过程当中刻意把这个问题规避掉了。外币就是外国货币和地区货币,首先你必须是以外币表示的。简单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了人民币其它的都是外币。第二个职能他必须符合具有国际清偿的特征。首先你是外国或者地方货币表示的,第二你必须具有国际清偿的特征。怎么理解国际清偿呢?一般来讲我们讲国际清偿一定意义上指美元、欧元、澳元等等,这些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包括港币,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大家很好理解,客户也好、金融机构也好,觉得这就是外汇没问题,首先他是外国或者地区货币,第二他具有国际清偿职能,第三他是支付手段或者资产,没问题,这是外汇。但是有一个特别的例子,比如像朝鲜元他除了本身地区接受,他只要流通到境外,一般不会有人兑换,我们的银行也不会挂牌,也不会接受他兑换。那这些算不算外汇呢?如果不算他在境内如果形成一种规模,扰乱了我们中国秩序,那怎么处理呢?所以我们理解什么叫国际清偿?这些货币虽然不可兑换,就叫不能自由兑换,但是他具不具有国际清偿特征呢?我们再讨论的过程当中文件上大概有三个方面,如果这三个方面你符合其一,都算具有国际清偿的职能:第一、如果大家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如果大家都是第八条款国的话有一个义务,当另外一个成员因为经常性的交易,也就是货币服务或者收益经常转移持有了你的货币,而你的货币是不可兑换的,除了你自己要没有别人要,然后他就会隔一段时间向你提出请求,说我持有你的货币是通过边贸或者劳务获得的,我只能还给你,别人不要,那么我还给你的同时,请你要么提供给我本国的货币,要么提供给我黄金或者美元、欧元。如果在基金第八条款国的义务下,你有这方面的义务或者实践,我们就认为你的货币其实是履行了国际清偿职能,因为你毕竟是两个国家或者地区,你们虽然是央行之间的互换,但是也履行了国际清偿的职能,首先是清偿,第二两个央行之间肯定是国际,也是国际清偿,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是地方基金第八条款国我们认为你的外交即使不能左右兑换,也具有符合国际清偿的职能。第二、如果你的货币在其它地方都没有用,但是在你和周边的地方,你们总有边贸吧,包括伊拉克和朝鲜他们总有边贸,在边贸地方你们可能会在双边的边民之间互相承认、互相流通,4偶尔大家会使用你的货币,虽然量比较少,然后对方愿意使用,然后到你这边继续再买东西比较方便,进出境也不需要特别手续。如果说你这个货币在边境地区在一定范围内履行了国际清偿职能,就是双方边民都接受,我们也认为你是具有国际清偿职能。第三、一般来讲就算大家不是第八条款成员国,一般来讲双方的央行会有一种货币互换的安排,就是说怕万一我持有了你的货币,然后你的货币谁也不要,我还得想办法把货币运出去运到你那儿去,你给我兑换回来,兑换成我的货币,或者兑换成其它货物。这和第一项有点类似,但是这个特质大家不是第八条款国,可能你是或者我不是,我们之间的央行会有安排。各国央行之间都是这样做的,只要你符合这三个特点之一,你就具有国际清偿职能,反过来看任何一种外币他都具有国际清偿职能,他一定能够掌握这三个点中的一个点。像俄罗斯和朝鲜地区,甚至韩国和被朝鲜,他们边境地区确实有少部分边民说今天我持有了你的货币,用你的货币来交换,可以明天他把你的货币买成你的产品带回来,这时候我们就认为你可能符合国际清偿职能,把你打为外汇,这个是从行政管理上来讲。行政管理上这样解释是试图把外汇的概念尽量扩大化,像我讲完这两个特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了人民币其它的都是外汇,我们在行政管理上都具有管理的职能。比如你带伊拉克第纳尔或者朝鲜元超过等值一定的数额你没有申报,那我们就可以审查,或者你在境内以前发生过拿第纳尔或者秘鲁币在火车上卖,当成美元、欧元欺骗那些没见过的人,有发生过这种情况。那时候就问能不能按照对方买卖外汇处理可以,我们说可以,在行政管理上没有问题,但是在商业实践上讲我们不会要求银行因为我们说他是外汇,你们就挂牌,我们没这个打算,也没有这个实践。不可能让你银行也去挂牌,挂牌了你怎么弄?你还要集中起来运到国外,通过各种途径运到当地的银行或者中央银行把他兑换回来,你的成本很高的,所以从商业实践上来讲我们不做这个要求,但是你再解释起来什么是外汇?外汇就是我这种情况,不一定仅限于可能商业银行挂牌兑换才叫外汇,比那个大的多。第三条在修订过程中也有一些意见,比如国内银行卡是否列入外汇作为外汇的范畴进行管理,曾经也发生过争议。各个部门有不同的意见,最后的结果是银行卡被列入到外汇进行管理,他基于什么考虑呢?第一银行卡的量越来越大,它的比重越来越高,如果你不把他纳入外汇管5理,我们会觉得失去一块东西,至少数据统计里面没法把它纳入进来,或者他的数额控制、交易项目控制,如果不把他纳入外汇管理,将来对他管理起来,尤其是他地位越来越重要了,我们依据是否充分?第二考虑到目前外汇管理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银行的操作上或者政策准备上对银行卡管理都是可行的。第一是必须要管;第二是可以管,在技术上是可以做到的。后来我们就把银行卡作为外汇列入进来。当然有些部门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不是说银行卡不能作为外汇来管理,而是认为你把银行卡列入了外汇管理的职责,等于是外汇局的职责,他们认为外汇局不具有银行卡管理的职能,应该由银监会或者其它的部门来管。我们就说把它作为外汇管理只是外汇管理的一方面,但是谁能发卡,什么条件发卡等等当然是其它部门的职责,就把这个写进去了。这里面还有一个变化比如邮政储蓄凭证、欧洲货币单位,后来邮政储蓄凭证取消了,现在他已经变成邮政储蓄银行了,虽然邮政储蓄银行现在全国有300多个网点,他只有50多个进入了银行,其它200多个还不是银行,还在继续发所谓的邮政储蓄凭证,但是他将来是有这种打算的,分步走,将来都会逐渐的列入储蓄银行里面,那我们考虑到没有必要再单独搞邮政储蓄凭证,就把他删掉了。欧洲货币单位已经变成欧元了,自然是把他排除在外的,不必再强调了。这是外汇的含义,所以看出来外汇的含义是很广泛的。基本上在境内除了人民币都属于外汇,这里面强调的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只有银行挂牌的才叫做外汇。第四条谈的是谁适用于这个条例,我们写这个条例的过程当中,有一个主要的原则,就是说把主体尽量简单化,不再区分不同的主体给予不同的政策,这是一方面不太符合WTO的要求,另一方面给我们自己内部认为的造成了一些不同的政策,其实我们自己管理起来也很难。我们大家在各个主体之间的政策区别界限也很模糊,理解起来也不太好掌握,所以就试图统一各类主体。基本上分两类:第一、境内的只分机构和个人。第二、境外也分机构和个人。谈到境内机构的事,境内机构和老条例比,老条例分境内机构和驻华机构,老条例里的驻华机构实际上就是指我们新条例的境外机构,老条例的驻华机构、新条例的境外机构含义是不6一样的。按照老条例所谓的境外记过应该包括四类:①、外国驻华使馆。②、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③、商业组织驻华代表机构。④、国际民间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按照新条例我们看负责第51条和第50条就讲到了,境内机构的时候除外只除外两类:一类是外国驻华使馆;一类是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那也就意味着国际商业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和国际民间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在新条例里被列入境内机构管理。当把它列入境内机构的时候对它的管理就严格了,因为相对来讲境内机构管理要比境外机构管理相对严格一些,这是在定义上的一些变化。为什么把商业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民间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列为境内机构管理呢?主要是

1 / 4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