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测绘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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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籍、测绘业务培训一、地籍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地权属争议条例》地籍的涵义:地籍指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薄册(含图)。地籍的作用:为土地管理提供基础资料。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是地籍所提供的有关土地的数量、质量和权属状况资料;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是依据地籍所提供的有关土地利用是依据地籍所提供的有关土地的数量、质量及其分布和变化状况的资料;征收土地税是依据地籍所提供的土地面积、质量等级、土地位置等方面的资料。为维护土地产权权益等提供基础资料。地籍的核心是权属。它所记载的土地权属界址线、界址点、权源及其变更状况资料是调处土地争执、确认地权、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及保护土地产权合法权益的基础资料。为改革与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提供基础资料。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第一步是变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土地使用方式为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土地使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需制定土地使用费和各项土地课税额的标准。反映宗地面积大小、大小、用途、等级状况的地籍,为改革与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提供了基础资料。为编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等提供基础资料。地籍所记载的有关土地资源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土地数量、质量及其分布状况与变化特征等资料与图件,为编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提供了基础资料地籍管理是国家管理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下,地籍管理为一定的土地制度服务,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2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所有制。在资本主义国家,地籍管理是为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服务,为维护少数土地占有者的利益服务的一项国家措施。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按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法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此我国地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服务。地籍管理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重要措施。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管理土地、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服务,地籍管理具体任务是:(1)为建立完善的土地租赁制提供科学依据;(2)通过土地登记和土地定级估价,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3)明析产权,为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巩固农村集体经济推进农村改革服务;(4)为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供基础信息;(5)为实现土地的科学管理提供保障。地籍管理的原则主要是:(1)地籍管理制度的统一性原则。作为国家土地行政的地籍管理工作,应形成全国统一的系统,即各项工作均须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进行。(2)地籍资料的连续性和系统性原则。土地面积、质量、用途、利用状况等都在发生变化,土地的权属也会发生转移,因此地籍管理工作必须跟踪土地的变化,采集变更的现势资料,以保持地籍的连续、系统和完整。(3)地籍信息的可靠性和精确性原则。地籍的数据、图件、文字等信息均带有法律文件的属性,必须以技术规范和法律文件为依据,作到准确可靠。地籍管理的内容是与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同时也与一个国家土地制度演变的历史有关。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地籍管理的内容包括: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分等定级与估价,以3及地籍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一、土地登记(一)土地登记的内容和程序《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者特定区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登记以外的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土地登记的内容是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上的各个土地登记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土地登记事项主要有以下几项:(1)土地权属性质,即土地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集体土地使用权。(2)土地权属来源,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如国家是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使用者是通过何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3)土地权利主体,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集体土地所有者为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和村内的各个农民集体。国有土地使用者为法人、个4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者一般情况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单位和个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他项权利者是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4)土地权利客体,包括土地及其座落、界址、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是土地登记申请者向政府请求土地登记的行为。对初始土地登记而言,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依怯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在拥有和使用期间,无论是否发生过权利变更,都必须按照土地登记通告的要求,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申请登记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驳回土地登记申请有以下情况: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2、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3、不能提供合法证明;4、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土地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2)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机关按规定要求,对申请登记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定界、测量、成图等的措施。地籍调查的目的,是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有关情况,为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提供依据。地籍调查分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权属调查是查清宗地权属、界址位置、用途等。地籍测量是测量宗地界址点平面位置、宗地形状、面积等。《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3)权属审核。土地权属审核是土地登记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是土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和地5籍调查成果,对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进行确认的过程。(4)注册登记。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公告期满,申请人和有利益关系的人对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即由登记机关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将土地权属状况等登录于土地登记卡上,组装土地登记簿。(5)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登记机关按照人民政府对土地登记申请的批准意见,对土地注册登记后,向土地权利人颁发证书。土地权利证书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二)集体土地所有证;(三)集体土地使用证;(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二)初始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即土地总登记,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是:准备、通告、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公告、及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其他证明材料。初始土地登记权属审核结果必须公告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以一个月为准。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三)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三)土地所有权、使用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国家租赁国有土寺使用权设定登记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6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四)土地所有权、使用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划拨国有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出让、国空作价出资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五)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名称变更登记地址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六)注销和其他土地登记。注销土地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终止或其他原因致使原登记的内容失去效力,而由土地登记机关将已登记内容进行注销的变更土地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所进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进行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如依照《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进行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申请未获批准所进行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4)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所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的登记。(5)土地他项权利终止所进行的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注销土地登记应由原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注销土地登记的申请,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7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利用的效益,而利用他人来动产的用益物权。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宅基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七)土地登记公开查询。一、查询土地登记的申请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上面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2、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查询机关接到土地登记查询人的查询申请后,应认真地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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