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条例》培训讲义一、关于立法的目的二、关于燃气工作的原则三、关于燃气概念的界定四、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五、关于燃气管理体制六、关于燃气发展规划制度七、关于燃气设施建设制度八、关于燃气经营与服务九、关于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十、关于燃气质量监管制度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1、政府部门分工交叉,行政管理体制亟需理顺,行业管理机制不完善。2、燃气发展规划滞后、重复建设,随意设置燃气供应站,设施建设不配套。3、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4、上下游发展不协调,气源单一,干线管理运力不足,供需矛盾突出。5、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气经营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市场混乱,燃气经营者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普遍存在。6、地下储气库等调峰设施建设滞后。7、缺乏必要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缺经验、缺制度、缺措施二、关于立法的目的1、加强城镇燃气管理。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手段,规定了经营者、燃气用户等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对政府及其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2、保障燃气供应。⑴燃气设施建设的延伸与覆盖;⑵公共财政购买公共服务;⑶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明确政府的部分公共职能。3、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安全”,燃气管理立法的根基,燃气立法始终贯穿一条主线,即“突出安全监管”。4、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5、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三、关于燃气工作的原则1、统筹规划:统筹城乡、统筹燃气气源和燃气种类,统筹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统筹供应方式和供应规模,统筹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2、保障安全:供应安全,事故安全。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责任,经营者的安全责任,用气的安全责任。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燃料,城镇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随着近年来燃气供应量的快速增长,燃气安全事故已成为继交通事故、工商事故之后的第三大杀手。有关部门管理不到位、燃气经营者行为的不规范、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知识的缺乏等均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一般表现为中毒、爆炸、火灾等,易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中不同主体的责任义务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事故依法追究。二是,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三是,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后,有报告的义务。《条例》在其他章节中,对安全保障也作了系统规定:在燃气发展规划中,要有燃气安全保障内容。在燃气经营中,从事燃气经营企业要有安全管理制度。有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在运输中要遵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等。在燃气使用过程中,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在燃气使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上报燃气主管部门,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3、确保供应:应急储备,动用储备、应急调度;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直接影响到城镇社会经济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加以保障。《条例》中第二章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储备制度,供应严重短缺或中断事件发生后,要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措施;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燃气管理部门,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供气,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48小时公告,停业、歇业应事先对用户的正常用气做出妥善安排。4、规范服务:政府性服务、企业经营性服务,行业协会服务。规范服务主要体现三个层面:一是,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为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提供的服务(政策和监管)。二是,燃气经营者为燃气用户提供的管理和服务(生产和经营)。三是,燃气协会为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沟通和桥梁纽带作用。《条例》第三章规定,关于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不提供服务。《条例》第四章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经营者对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的,要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定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定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提供售后服务。5、节能高效:节约使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四、关于燃气概念的界定1、燃气的概念: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三要素:燃料、点燃使用、符合要求;标准、规程、压力、热值、成分;必须是使用时是气体。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天然气主要成分是烷烃,其中甲烷占绝大多数,还有少量的乙烷、丙烷、丁烷,此外一般还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氮和水气。液化石油气:是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人工煤气:是指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生物燃料、秸秆气、沼气的生产和使用,主要是农村农户的分散独立使用,未形成规模和经营条件,与城镇燃气经营、实用有较大区别,主要受有关规范和农村活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故将其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1、燃气管理的地域范围2、燃气管理的环节范围:适用《条例》规定的情形⑴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不适用《条例》规定的情形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前面已经说明)。3、对自产自用燃气的监管:用于生产工艺流程的不管,不对外销售(自产自销)的不发经营许可证,但对其建设和安全要进行管理。4、燃气储存、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5、汽车加气站的管理。六、关于燃气管理体制(P34)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国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燃气工作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燃气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在规划、施工等环节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查和监督;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燃气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检查;受理燃气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服务并予以处理,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划定燃气保护设施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制定燃气社会应急预案,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结果;加强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管理;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等。燃气管理、质检、工商都赋有燃气质量监管职责,质检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燃气质量监管,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赋有监管职责,燃气管理部门从监督燃气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角度对燃气经营者提供的燃气质量进行监管。七、关于燃气发展规划制度(P36)设区市、县(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全国和省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其规划范围应覆盖乡(镇)村。重点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规模、管网铺设范围等具体事项。地方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一般要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技术审查,作为政府批准燃气发展规划的依据。在燃气发展规划中不包括应急方案及计量。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燃气气源和种类,2、供应方式和规模;3、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4、燃气设施建设用地;5、燃气设施保护范围;6、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八、关于燃气设施建设制度(P41)1、关于燃气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燃气设施的投入。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的政策。社会资金是指政府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性资金等以外的各类民间投资、资金,如:企业资金、机构资金、个人资金和可利用外资等。2、对新区建设、旧区改造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工程规划选址和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规定。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前,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取得燃气管理部门认可意见。从燃气建设的时序来看,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办理选址意见书,因此《条例》首先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需取得燃气管理部门认可意见。同时,对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取得燃气管理部门认可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燃气发展规划认真提出书面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意见交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4、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P44)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上级燃气管理部门要求备案的,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单位也要及时报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注意《条例》中规定的备案制度并非取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备案制度,而是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新增加的要求。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通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报告;3、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质检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运营者一定是经营者,建设者不一定是运营者。九、关于燃气经营与服务《条例》的第三章,共十三条,对投资建设燃气设施运营主体的选择方式、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燃气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燃气供应保障、燃气质量监测监督、价格制定调整、燃气运输管理、燃气经营者接受公众监督和行业协会的作用等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对于不同投资来源建设的燃气设施,其经营者的确定也有不同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条例》对经营者的确定作了明确的限制,而对社会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条例》规定较为灵活,允许投资方自行经营或者另行选择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条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