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思考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对完善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思考摘要: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将案卷移送方式回归到最初的全案移送模式。这种模式既符合我国当下的司法现状,也符合职权主义国家追求实体正义的诉讼理念。但是实行全案移送主义解决我国目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某些问题的同时,亦带来了新的问题。鉴于此,本文主张:设立庭前征询程序;增设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实行庭前实质审查;确立审判中心主义;规范公诉案卷移送程序。关键词:公诉案卷;预断;全案移送主义中图分类号:D925.2一、改进全案移送主义的基本思路案卷移送虽然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小环节,但它却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连接点。作为衔接性的制度,其作用的发挥关系到后续程序能否顺利推进。科学合理地改进公诉案卷移送制度,有利于保障诉讼流程的高效运作,有利于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也有利于实现程序公平正义的诉讼价值。(一)基本理念1.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价值全案移送能够让法官了解到全部案卷材料,庭前做好充分准备,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但是法官庭前接触案卷有损程序公正。笔者认为,在改革我国案卷移送制度、改进全案移送方式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我国司法资源有限这一现状。我们在强调法官中立、审判公正的同时,也应强调审判程序的有效推进。为解决我国司法资源有限和司法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必须重视诉讼的效率,即重视资源的投入和产出,同时注意高效地完成刑事司法抑制犯罪、保护社会和公民个人权利的任务。[1]163可以说,在当前司法资源不足、司法人员专业素养有限的情况下,实体正义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程序价值的追求,而是要配合司法资源,科学合理建设配套制度,兼顾公平和效率,既重实体正义又重程序价值。2.立足本国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目前我国对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研究尚未形成体系。虽然各国的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各不相同,但笔者认为闭门造车在当今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并不可取。正如日本学者大木雅夫在其《比较法》中所说:“不知别国法律者,对本国法律就一无所知”。[2]67了解其他国家的公诉案卷移送制度,分析他们取得成果的条件和方式,理性地对国外经验进行检验,吸收其适合用于我国司法制度的部分,不失为一个有效改进我国案卷全案移送制度的重要途径。然而,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个生命有机体,并直接受制于社会、政治、经济、传统文化等因素。因此,我们对这一有机体应有最起码的“尊重”,而绝不能动辄提出一些带有“人定胜天”性质的观点。[3]170我们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不照搬照套,充分考虑某些特定程序所依附的诉讼制度的整体性质和相关制度的特点,充分考虑某些制度设置和运行的实际条件,例如,本土资源、主体素质等。在改革公诉案卷移送制度时,应该保持一种改良和渐进的态度,以尽量避免失误。3.相对合理主义相对合理主义是龙宗智教授这些年提出的有关司法改革的观点,是指在一个不尽如人意的法治环境里,在多方面条件的制约下,我们无论是制度改革,还是程序操作,都只是追求一种相对合理,不能企求尽善尽美。如果不注意实际条件和多种复杂因素的制约,去追求理性化,不仅难以奏效,而且还可能因此破坏既成的有序状态,使得情况更糟。笔者认为,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影响已经太过深刻,想通过一朝一夕的改革来解决我国公诉案卷移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不太现实,因为几乎所有的司法工作人员都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工作模式,冲击力过大的改革容易引起逆反心理,一步到位的改革模式难以奏效。因此,我们在完善公诉案卷移送制度时,应遵循相对合理主义,避免激进的做法,要充分考虑现实的需要,寻求一个改良的方法,辅之以其他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从而实现效果最优化。(二)路径选择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公诉案卷移送方式基本上采取两种模式:起诉状一本主义和全案移送主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前,对我国应该采取何种案卷移送方式一直争论不休,其中认为应采取起诉状一本主义的主张一度“占据上风”。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在我国确立起诉状一本主义能够有效防止法官单方面受到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影响而形成不利于被告一方的预断和偏见,能够彻底阻断法官被无关联证据所误导,能充分体现对抗制庭审的理念,保障诉讼结构运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但笔者认为,不应该无限扩大起诉状一本主义的优点,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和文化传统并不适应起诉状一本主义,而采取全案移送主义有其明显的优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我国公诉案卷移送方式回归到全案移送主义。现将全案移送主义合理性阐述如下:1.全案移送主义并不必然导致裁判不公从预断的形成过程来看,全案移送并不表示法官就必然产生错误预断,预断也并不必然导致不公正的裁判,因为法官的预判未必就是对被告人的“偏见”。法官预断形成的基础是全部案卷材料,这些材料并不只是单方面的控诉证据,也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因此,尽管全案移送必然导致法官预断,但法官的预断不是建立在不正确或不充分的信息之上,法官在了解全部案情的基础上形成的预断并不必然导致最终的裁判错误。从预断的影响来看,即使法官在庭前形成预断,但这个预断会经受庭审中诸多原则规则的规制,例如,法庭上的举证质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合议制的审判组织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将个别法官的预断规避掉。此外,裁判文书说理机制也是对法官的预断进行抵消或稀释的一种方式。法庭上的说理要求法官说出充分理由来说服控辩双方,把心中的预断最终外化为裁判文书,预断就必须经得住证据的考验,同时还要说服控辩双方认同裁判文书,这样法官就不得不一再考察预断的正确性。因此,法官在文书中说理的过程,就是抵消自己不公允预断的过程,只有克服不公允预断才能外化为裁判文书。2.全案移送主义有利于案件集中审理所谓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也是要求我们迅速审判和集中审理的原因。只有庭审顺利且不间断地进行以及法官迅速做出裁判结果,才能减少被告人因诉讼带来身心上的压力与苦楚。全案移送可让法官在庭前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全面熟悉案情,了解争议的焦点,为庭审做好准备,以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够有的放矢地组织事实和证据的调查,防止庭审拖延。全案移送为法官在庭前做好准备提供了条件。在全案移送主义下,法官庭前接触到的卷证材料,既包括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法官对案情的认识是较为全面和客观的,这不同于起诉状一本主义下法官庭前难以熟悉案情,也不同于主要证据复印件下法官对案件产生片面认识。实行全案移送,法官在庭前不仅能为庭审做好程序性准备,也能做好一些实体性的准备。实体性的准备包括熟悉案情、了解证据、明晰争议,法官可以通过阅卷发现证据间的矛盾,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在期权主义较为浓重的审判模式下,法官对案件事先所做的准备能让法官游刃有余地主导庭审过程,有针对性地发问和听取情况,提高诉讼效率,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中间,寻求到一个平衡点。[4]3.全案移送主义契合我国诉讼模式和传统理念全案移送主义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广泛适用,主要原因是其符合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职权主义下法官不再是消极庭审的裁判者,而是要积极主动地介入证据的收集和调查,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庭前将全部案卷移送给法官,让法官为庭审做出充分准备,有利于法官更加有效地发挥审判职权。虽然当今世界各国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出现相互借鉴的趋势,但我国的文化传统和司法环境不能激进地引进当事人主义。我国大的司法环境是即使人们之间出现矛盾纠纷,人们也更愿意接受协商和调解,基本不愿意选择诉讼。因此,如果我们直接引入当事人主义下的起诉状一本主义的案卷移送方式,法官的职权将会受阻,调查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难以发挥作用。相反,控辩双方的责任加重,查明案件、收集调查证据、发现客观真实的任务将会转移给控辩双方,其将在法庭上高度对抗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高度对抗和诉讼技巧与我国传统的厌讼和息诉思想对立。因此,全案移送主义符合我国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和当前我国的司法环境。二、全案移送主义存在风险分析为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也为了实现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的统一,新刑事诉讼法将案卷移送方式回归到1979年的全案移送方式。这种回归符合当前我国司法现实,选择全案移送有着其合理性,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回归全案移送主义亦存在一些风险,只有解决其可能存在的问题,才能更有效地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一)法官预断风险始终存在我国一直试图通过对公诉案卷移送方式的变革来实现排除法官预断,但这个目的始终难以实现。新刑事诉讼法回归到全案移送主义让法官在庭前能全面熟悉案情,防止法官因单方面接触公诉人挑选的证据而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偏见。但法官作为最终的事实裁判者,仍然可以在开庭前研读案卷材料,致使法官在庭前形成心证或预断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值得注意的是,预断并不能和全案移送主义划等号,预断对于法官来说,在某种程度上讲是无法避免的,即使是起诉状一本主义亦是如此。因此,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案卷移送方式上仍然存在着法官预断的风险。(二)不当诉讼难以彻底杜绝案卷移送制度是庭前审查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庭前审查程序作用的发挥影响很大。案卷移送方式虽然回归到全案移送主义上,但开庭审理的条件却是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根据这个标准,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案件属于本院管辖,就应当开庭审判。这造成了庭前审查程序的虚无化,难以防止检察院的不当追诉。因此,案卷移送方式改变,对庭前程序而言意义重大,但由于缺乏一个实质意义上的庭前审查程序,故全案移送的一个重要作用未能得以体现,不能通过对案卷进行全面地、实质性地审查,制约公诉权力滥用,防止不当追诉,发挥庭前审查程序过滤公诉案件的功能。(三)默读审判无法完全避免所谓默读审判是指法官对案件做出裁判的心证不是在法庭开庭审理中形成,而是靠庭下研读案件卷证材料形成。可以说默读审判是当前庭审无法实现实质化的主要原因,案卷移送方式的改革始终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全案移送让法官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审读案卷,审判前与审判程序中呈现出一种前后递进和接力互补的关系,在侦查阶段形成并作为控方指控证据的案卷,实际上成为法院裁判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根据,法院的审判不过是对侦查结论的确认而已。因此,大部分法官都习惯性地依赖检察院移送的案卷,并从心理上产生信任感而忽视了庭审过程的重要性。另外,我国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大多数证人、鉴定人都不出庭作证,法庭对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的调查基本也是采取公诉人宣读材料的方式进行,无法像西方国家那样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导致对这些证据的调查和事实认定必然走向书面化。此外,我国司法资源有限,法官专业素养偏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追诉实体正义的压力,法官会担心检察官的举证不完全,担心仅凭庭审举证对个案形成准确心证不一定可靠,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超越双方的举证去发现案件的真实。因此,在目前我国司法环境下默读审判是无法避免的,但因其与直接言词原则对立,不利于实现审判中心主义,所以必须正视默读审判问题并思考解决之道。三、完善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思考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一次修改,此次修改将公诉案卷移送方式选择为公诉案卷全案移送,这种选择契合我国当前司法环境和现状。案卷全案移送模式在我国有生存的司法环境和土壤,但任何制度都会有自身的瑕疵和不足。为切实保障案卷全案移送主义的顺利回归,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一)设立庭前征询程序案卷全案移送主义历来有诸多争议,究其主要原因是容易引起庭审前法官对案件进行预断。部分学者始终坚持我国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其意旨是希望解决我国法官在庭前对案件预断这一问题。虽然起诉状一本主义在防止法官预断案件方面比全案移送主义稍显优势,但其亦不能完全阻断法官预断案件这一难题。目前,就我国司法环境而言,起诉状一本主义在我国实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原因在于其运作效率较为低下,不能解决我国当前审判工作任务繁重的难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采取全案移送主义是较为妥当的选择,但要通过适当改进与完善,例如检察院在提起公诉之前,设立一道征询程序,让辩护方充分表达己方的意见。控方将起诉书和相关证据向辩护方进行解释说明,辩护方了解被指控的罪名和证据

1 / 1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