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物一权原则的探讨摘要一物一权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有诸多学者对此原则是否能够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提出疑认为该原则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容易引发歧义;该原则与物权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等发生重叠;其仅是学理上认可的物权法基本原则。诚然,从物权法立法来考虑,鉴于对该原则的内容、必要性等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其作出规定。但这并不足以否定其作为原则存在的价值,本文拟对是否有必要在学理上认可该原则,并运用该原则来正确解释《物权法》的各项制度和规则,处理有关物权的纠纷谈几点意见关键词:一物一权/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物权的冲突ToathingpowerprinciplediscussionAbstracAnabstractthingpowerprinciple,alsoiscalledtherealrightobjectspecificprinciple,isreferstoarealrighttheobjectonlyisoneindependenthasthebody,doesnothavetosetuptwoortwoabovemutuallycontradictoryrealrightsonidentical,cannotsetuptwopropertyrightsespecially.Athingpowerprincipleisthemainlandlegalsystemcountryrealityoflawsbasicprinciple,alsoshouldbecomeourcountryrealityoflawsabasicprinciple.Inourcountryrealityoflawsformulationprocess,somemanyscholarregardingthisprinciplewhethercanasarealityoflawsbasicprincipleproposedoubtsthoughtthisprincipletheconnotationhastheuncertainty,easytoinitiatethedifferentmeanings;Thisprincipleandtherealrightarrangehispotency,firstthepotencyandsoonoccuroverlap;Itisonlytherealityoflawsbasicprinciplewhichinthescientifictheoryapproves.Indeed,consideredfromtherealityoflawslegislation,inviewofthefactthattothisprinciplecontent,thenecessityandsoontheexistencegrgreatdisputes,ourcountryRealityoflawshasnotmadethestipulationtoit.Butthisandisinsufficienttodenyittotaketheprincipleexistencethevalue,thisarticledrawsuptowhetherhasthenecessitytoapprovethisprincipleinthescientifictheory,andcomesusingthisprincipletoexplaincorrectlyRealityoflawseachsystemandtherule,theprocessingrelatedrealrightdisputediscussesseveralopinionkeywords:Athingpower/basicprinciple/realrightlegal/maleshowsthemaleletter/realrighttheconflictKeyWords;onepropertyoneright,fundamentalprinciple,numerusclausus,theprincipleofpublicityandconfidence,conflictsofpropertyrights引言一物一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反映了物权支配性的本质特征,是物权排他性效力的前提,不能为后者所替代。在物权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则时,一物一权原则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以正确解释和适用物权法。第1章、一物一权原则的概述一物一权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所有权。许多学者认为该原则存在的原因只要是大陆法的客体只限于有体物,由此决定了客体的范围必须是客观的、明确的,并且必须是唯一的。但除此之外,一物一权规定的采用与法律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也是紧密相连的。一、一物一权的内容和意义(1)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即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的、特定的、与其他物分开的物;只有在作为物权的物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性的情况下,才能明确物权的支配范围,使物权人能够在其客体之上形成物权并排斥他人的干涉。例如一幢房屋、一台机器。物权系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只有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对之进行独立的支配,也才能用公示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所谓特定物是指以物单独所具有的特征所确定的物。物权之客体必须为特定物,未具体特定之物,例如仅定有种类及数量之物,虽可为债权之标的,订立债权契约,但不能以之作为物权之标的,学者称此为物权标的物的特定性。特定物既包括物理性质上独一无二的物,也可以是特定化了的种类物。物权的客体不特定化,物权人就难以对其进行直接支配。特定性和独立性的衡量标准,应当以一般社会观念、交易观念及法律观念加以确定,只要从法律角度看,在交易中可以被认为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例如,土地从物理属性上绵延无垠,在形式上本非独立之物,但通过人为的方式予以划分,可以确定一定的范围,并得依有关土地法令按宗登记,赋予地号来加以确定。所以物的概念,应由其与人们生活的关系上寻求,而不能仅就形式方面观察。(2)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并存数个互不相容的物权这是有关物权客体的基本要求,即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或不相容的他物权。在罗马法中就已经确认了“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Duoruminsolidumdominiumessenonpotest)的规则。物权是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一物之上绝不容许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上互不相容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物权法的功能就在于确认物之归属,以定分止争,使物充分发挥其效用。如果一物之上可以并存多项所有权,则难以确定物的真正归属,而且容易发生各种产权纠纷。也就是说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之上存在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有这样几种形式: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并存;同一物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同时存在。(3)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构成集合物的多个客体如果能够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相对于其他物而言,也可以成为独立物。一物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从根本上说是出于产权界定、定纷止争的需要。正是根据一物之上只能设置一个所有权的规则,才得出所有权权能可以分离、所有权与占有相区分和按份共有规则等等。二、一物一权原则的存在根据一物一权主义(EineSache,einRecht),为近现代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它既不单纯是罗马法以来各国物权法之历史沿革的产物,同时也不是纯粹的学说理论进行逻辑演绎的结果,相反,它是近现代所有权具有商品性的当然归结。关于一物一权主义存在的理由,通说认为有二:(1)为了确定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使其支配的外部范围明确化;(2)因为社会观念认为在物的一部分之上,或数个物的集团上成立一个物权,并无必要和实益,而且一物一权能间接使物权易于公示,从而得确保交易的安全。我们认为,物权法之所以坚持一物一权主义,存在以下根据。(1)使物权支配范围明确化,便于物权的实现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可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行为或意思的介入,即可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所以,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所有权,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悖的他物权,如地上权和典权,以便使物权支配的范围明确化,确定权利归属。如果一标的物上存在多个物权,各个物权人支配的方式不同,支配在时间上相冲突,那么物权的内容就难以实现,物权人的需要不易得到满足,这有违物尽其用的原则。例如,假定A房屋属甲、乙二人所有,那么基于所有权的直接支配性,甲欲以之设定典权予第三人丙,而乙则想将该房屋自住,由于对该房屋产权不清,势必纷争不已,使物权难以实现。(2)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以利于对物权的保护一物一权可以明确每一物权所作用的相应客体及每一客体所承受的物权,使法律关系清晰,避免物权关系的复杂化。相反,一物多权,无法划分每一权利所作用的相应客体,权利归属不明确,不利于对其保护。以房屋为例,若不采用一物一权主义,则势必导致房屋的梁柱归甲所有,屋顶归乙所有,墙壁归丙所有的十分复杂的物权关系,其结果是既不利于房屋经济效用的发挥,也使该房屋的物权关系陷于紊乱状态,不利于对物权的保护。而一物一权原则,则有助于实现定分止争的功能,从而建立稳定的财产归属和利用秩序。(3)便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安全物权关系不独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涉及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的发生、变更及消灭,以进行公示为必要。基于公示制度,当事人及第三人可直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客体范围、内容,使物权法律关系据此得以透明,从而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判断,决定是否交易。根据近现代各国物权变动的普遍规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以对物的占有和交付为公示,不论是登记还是对动产的占有和交付,都要求物权的客体必须独立、特定。一物一权原则有助于划分权利边界,便于物权公示,从而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最终确保交易安全。第2章、一物一权主义在现代社会面临的挑战如前所述,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权客体应以一物为原则,一个所有权或他物权不能存在于数个物之上,这是自罗马法以来物权法所普遍采用的基本原则。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物权客体扩大化,物权形态复杂化的现象。首先,一物之上出现数个物权,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在传统上属于一物的建筑物内作纵、横分割,使传统的一物之上形成了两个以上所有权。其次,在若干独立的物上出现了一个物权,如企业担保、财团抵押等,这些现象均有悖于传统的一物一权原则。因此,有学者指出,传统的一物一权主义应予修正。那么,传统的一物一权主义是否已经过时,应寿终正寝了呢?下面我们就分别加以探讨。2.1集合物的独立地位是否构成对一物一权主义的挑战所谓集合物,是指各个物并不丧失其独立存在的价值而结合为一体的物的集合。集合物中各个物并没有丧失其事实上的独立性,它们形成的集合物也没有损害它们各自的经济价值。因而,在由数个物构成的一个集合物上,原则上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如果对集合物设定所有权,实际上是就组成集合物的各个独立物设定所有权,如图书馆里的每本书,商店里的每件商品,物权并不是对整个集合物而存在。任何事物都具有相对性的一面,如果一个集合物本身具有单独的特征和价值,相对于其他物而言也可以成为独立物。“学者通说”认为,若集合物具备下述3个要件时,则该集合物可视为经济上的“一物”而成立单一的物权:(1)集合物全体(本身)与构成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