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变更与索赔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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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项目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相同点变更与索赔对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的影响都很大,其依据都是合同文件,都涉及到工期和费用的改变,都是承包商获取额外利润的主要手段。区别含义工程变更是指业主、其代理人或承包商等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的需要,提出改变合同项目中某项工作的要求。索赔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并且属于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业主或代理人提出请求给予补偿的要求。经济补偿费用组成补偿的费用包括净成本、管理费、利润、担保和保险等。索赔费用一般是承包商实际发生的费用,除了因变更引起的索赔可计利润外其他类型索赔不能计利润。控制能力有相对较强的主动性,因为一般是经过谈判之后发生变更事件,变更各方对工程变更的相关调整取得一致意见之后,造成变更事实。相对较弱的主动性,索赔是以问题为指向的,索赔事实发生之后承包商才向业主提出关于各项损失的补偿,事先发生事实之后再谈判。协调难度变更涉及到的各方容易达成一致意见,这是由于工程变更所涉及的项目一般是可以证明以及可以计量的具体项目。索赔涉及到的相关各方矛盾比较尖锐,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大多数需要仲裁或者法院介入调节,因为索赔的相关项目难以实际计量。合同价格影响发生工程变更不一定会使合同价格增加若索赔成功会增加发包方的费用,并且会发生与工程成本无关的诉讼、争议、仲裁费用。联系变更是导致索赔的主要原因,当变更无法协调时就上升为索赔或纠纷。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区别与联系类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适用范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取消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工程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外,施工图纸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性质以设计变更、技术变更为主以返修加固、施工中途修改或增减的工程量为主特点工程变更数量相对现场签证较少。有规定的审批程序,手续较复杂。临时发生,具体内容不同,没有规律性。手续简单,无正式程序。提出者提出工程变更的各方当事人包括业主、用户、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以及工程相临地段的第三方等提出的变更。一般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设计变更一般有发包商提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建设规模,须经原规划管理施工单位报审,现场监理和业主签发,不需要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必须经工程师同意。其他变更应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变更。费用处理按工程变更处理,计入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所发生的费用按发生原因处理。计入现场签证费用,有的工程从基本预备费列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现场签证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现场签证的常见问题现场签证的处理方法1.应当签证的未签证由于有些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性较强,施工中经常改动一些部位,既无设计变更,也不办现场签证,到结算时往往发生补签困难,引起纠纷。还有一些承包人不清楚哪些费用需要进行签证,缺少签证的意识。2.不规范签证现场签证一般情况下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三方共同签字才能生效。缺少任何一方都属于不规范签证,不能作为结算和索赔的依据。3.违反规定的签证有些承包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一些违反规定的签证。这类签证也是不应该被认可的。1.熟悉合同。把熟悉合同作为投资控制工作的重要环节,应特别注意有关投资控制的合同条款。2.及时处理。一方面由于工程建设自身的特点,很多工序会被下一道工序覆盖,另一方面参加建设的各方人员都有可能变动,因此,现场签证应该做到一次一签,一事一签,及时处理,不要过夜。3.签证要客观公正。要实事求是的办理签证,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4.签证代表要有资格。各方签证代表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合同和有关文件、法规、规范和标准,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常见的现场签证项目1.地下障碍物的处理:开挖基础后,发现有地下管道、电缆、古墓等。这些属于不可预见因素,可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办理手续。2.停工损失: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工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可以就此办理签证手续。如:停电造成的塔吊等机械不能正常运转,工人停工,机械停滞,周转材料停滞而增加租赁费、工期拖延等损失;由于甲方资金不到位,中途长时间停工,造成大型机械长期闲置的损失可以办理签证。3.由于地质资料不详或甲方在开工前没有提供地质资料,或虽提供了但和实际情况不相符,造成基础土方开挖时的措施费用增加,可就此办理签证。4.甲方供料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供应材料造成的包装破损或者数量不足的签证;甲方供料,不符合技术要求和标准,需要进行加工签证。5.场内二次搬运,由于道路狭窄,材料、机具不能一次运到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二次搬运发生的费用,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办理相应的签证手续。6.材料的二次加工或使用特殊材料的签证包工包料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甲方往往指定采购部分材料,有的不能直接使用需进行现场二次加工。有的设计要求使用部分特殊材料,而定额中未包括需进行现场签证。如灌注混泥土设计要求增加早强剂等。7.备用机械台班的签证根据工程施工不能间断的需要,甲方为了防止停工而提出增加备用设备的要求,对甲方的要求应有现场签证。8.零星维修项目签证对于大检修工程、零星维修项目没有正规的施工图纸,一般检修前由施工企业提出检修方案,检修完毕后办理工程签证,然后以工程签证办理工程结算业主对工程变更的签发原则1.确属原设计遗漏和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必须签发的变更,应按设计变更程序进行,否则会影响到工程质量进而会影响到工程目标的实现。2.对非变不可的变更,要对其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对比变更以后的产生的效益(质量、工期、造假)与此变更引起的施工单位的索赔损失,权衡轻重后再做决定。3.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若确需变更但有可能超预算时,更要慎重。4.变更中发生的材料代用应办理材料代用单,变更以后的材料应该性能更好、成本更低。坚决杜绝内容不明确、没有详图和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纯材料用量的变更。5.设计变更要尽量提前,确需在施工中发生的,也要在施工前变更,防止拆除造成的浪费,也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6.设计变更应记录详细,简要说明变更产生的原因、背景,变更产生的时间、参与人、工程部位以及提出单位。7.工程变更以后的施工工艺应该更加简洁,队总工期不产生影响。8.明确工程变更的责任、费用承担方式及额度,追究责任方的责任。9.注意变更部分是否已实施,若以实施则要注意按原图施工的拆除费以及拆除的材料、设备的回收和作价处理费。变更中某项目若取消或调减,则要扣减相应费用。0施工索赔费用索赔的构成费用组成主要内容1人工费完成业主要求的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而发生的人工费: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而增加的人工费;超过法定时间加班劳动所发生的费用;政策性规定的人工工日单价的调整等2材料费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材料价格超过约定风险幅度的上涨费用;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存储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3施工机械使用费完成业主要求的合同外工作而发生的机械费;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效降低或工期延误而增加的机械费,由于业主或工程师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窝工费;政策性规定的机械费调整等4管理现场管理费指承包商完成业主要求的合同外工作、索赔事件工作、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讯、费交通费等。总部管理费主要指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期间所增加的企业管理费。5利润对工程范围、工作内容变更及施工条件变化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按原报价单的利润百分率计算利润。6措施项目费业主对工程施工的实际技术要求高于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时,可进行索赔。7其他分包费用业主原因影响总包进而影响到分包商时的索赔,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索赔利息指业主延期付款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延期增加的投资的利息等。8不允许索赔的费用:承包商对索赔事项发生的原因负有责任的有关费用;承包商对索赔事项没采取减轻措施因而扩大的损失费用;承包商进行索赔工作的准备费用;索赔款在索赔处理期间的利息;工程有关的保险费等。常见承包商索赔的类型工期拖延、工程变更、加速施工、工程中断、合同终止、特殊服务、其他原因常见发包商索赔的类型拖延工期索赔、经济担保的索赔、工程质量缺陷索赔、其他原因索赔业主造价工程师处理索赔时的工作任务工程索赔事件的预防1.注重合同文件的严密性,防止合同中某些内容的错误或互相矛盾;2.严格控制工程范围的变化,及时处理工程变更,按时交付施工现场,不干扰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3.及时支付各种款项,不拖欠工程款;4.明确风险范围,确定工程造价要素价格调整方法与条件;5.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工程索赔事件的处理1.有无合同依据,索赔理由是否充分;2.注意索赔时限规定;3.索赔证据的真实性,合理性;4.分清责任主体,特别是对相互影响产生的时间分析;5.严格费用审核,正确区分不同事件的费用构成。业主应对承包商工程索赔的策略1.业主在订立合同阶段应明确承包商提出索赔的具体时间和程序,业主可以适当压缩承包商提出索赔的时间,并适当增加承包商提出索赔的程序;2.业主应在合同中增加一些免责条款,以此降低自身的风险,但应注意,业主需提请对方注意或对该条款进行说明,但免除业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3.业主应仔细审查承包商提交的索赔报告,审查索赔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证据之间是否相互矛盾,只有承包商合理证明因业主原因导致的损失才能给与索赔。4.业主应即时处理索赔,尽量避免与承包商进行总索赔,因为总索赔可能会增加由于施工过程中单项索赔未及时解决增加的额外损失,并且总索赔耗时长,增加业主损失;5.对于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损失,业主应使用业主权利,及时主动地向承包商索赔,保证工程符合质量、按时完工;6.业主、工程师、承包商之间应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沟通,不进行恶意阻碍另一方工作,不恶意索赔和恶意拖延索赔处理,为以后合作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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