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GT3-BB-002电信业营改增需求分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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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需求分析文档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电信业营改增业务需求―需求分析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需求分析文档文档信息文档位置文档存放在文档服务器:文档修改历史版本号版本日期修改总结修订人分发本文档已被分发到如下人员:姓名职务李二友张斌聂阳相关文档及参考资料序号相关文档文档位置版本日期1.2.3.4.5.6.7.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需求分析文档电信业营改增业务需求一、整体业务概述根据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的政策,金三系统要求满足电信业营改增的全面业务需求;需要核心征管在办理纳税人简易办法认定、汇总企业备案(增值税)、税费种认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等等环节时,满足电信业营改增政策要求;业务需求在20140530版进行了刷新,本需求分析依据20140530版需求,以及《财税〔2014〕43号》政策文件,以及现有程序实现进行分析处理;根据标准组已经下发“征收品目代码”、“会统校验公式代码”;但是还缺“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类型代码”(需增加电信业简易办法类型);由于政策已经很明确,电信业营改增业务自2014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2014年7月1日纳税人开始进行增值税申报时,系统应满足电信业增值税申报的政策,所以,本次核心征管的调整必须在2014年7月1日前启用;版本发布定在2014年6月21日的一般版本中发布;本次核心征管的调整,本着调整全面,影响面降到最低,业务延续的宗旨,大体的调整思路为:1、核心征管对纳税人管理、申报、征收域的业务全面梳理,确保无遗留的调整;由于本次调整主要是增值税申报表的调整,所以,核心征管调整同时,需各上线单位组织相关网报厂商,以及金三新建系统(纳服)等厂商的同步调整;2、核心征管与金三新建系统(纳服)的实验室联调测试安排在2014年6月17日进行,其他上线单位的外围厂商,请各上线单位自行制定实验室联调时间;3、本次调整的详细内容见系统调整总体说明;二、系统调整总体说明新增功能:无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需求分析文档修改功能:1优惠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2认定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3认定税费种认定4申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5申报申报错误更正6申报申报作废取消功能:无三、系统维护由于本次调整电信业需要增加简易办法征收认定类型,需要数据组增加DM_YH_JYBFZSZZSHWLX代码表中,关于电信业营改增的标准代码;由于本次调整需求中新增加了《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表单,需要数据组增加DM_GY_DZBZDSZL代码表中,《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表单;四、用例分析4.1优惠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只需确认:1、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用例中,是否可以办理征收项目为“增值税”、征收品目为“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时,是否可以正常办理;2、受理页面,选择减免性质时,是否可以选择“财税〔2013〕106号”,后续减免税性质代码增加“财税(2014)43号”后,再做维护;4.2认定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数据组维护标准代码DM_YH_JYBFZSZZSHWLX后,只需确认:1、在受理页面,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类型下拉框选择内容是否包含电信业简易办法征收的事项;2、审批结束后,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附表一的简易办法征收栏次是否可以录入;4.3认定税费种认定1、当纳税人的登记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时,选择征收品目,申报期限后,如果征收品目为“101016105|铁路运输服务”、“101016901|邮政普遍服务”、“101016902|邮政特殊服务”、“101016903|其他邮政服务”、“101017001|基础电信服务”、“101017002|增值电信服务”时,且申报期限不为“季度”时,强制监控,提示“邮政企业总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电信企业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2、同时需要确认,电信业相关品目“101017001|基础电信服务”、“101017002|增值电信服务”的预算科目是否可以正确选择“改增增值税”;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需求分析文档4.4申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1、申报页面,增加《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的附表;可以录入的条件为:1.1纳税人的行业(四个行业中任何一个都可以)属于电信业;1.2税费种认定中存在预算科目为“改增增值税”的记录;1.3纳税人属于增值税汇总备案企业中的汇总企业、或者被汇总企业;如果是被汇总企业,则必须汇总备案类型为“2(预征率预征)按固定预征率或定额税率申报预缴”;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时,如果纳税人是属于增值税汇总备案中的被汇总企业则:2.1附表一的第13行“预征率”显示增值税汇总备案中,纳税人的预征率,不可修改;录入相关销售额后,销项税额=销售额*预征率;同时将销项税额的金额按照通用公式更新主表的第11栏“销项税额”;2.2当纳税人录入附表《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时,校验纳税人是否符合1中的条件;2.3如果纳税人符合1的条件,且录入了附表一的第13行,则纳税人必须录入附表《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时,如果纳税人是属于增值税汇总备案中的汇总企业则:3.1附表一的第13行不允许录入;3.2当纳税人录入附表《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时,画面上方列出分支机构已经申报的未被总机构使用的《传递单》列表;操作员选择相应的《传递单》后,自动计算到下方的《传递单》内容中;相关栏次自动带出可修改;申报表保存后,在数据库中记录已经使用的传递单;实现政策中要求的“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3.3当纳税人符合1的条件时,必须录入附表《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3.4纳税人录入附表《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后,将第1行“征收项目(小计)”的第4列“预缴税额4=(1+2)*3”的值加总在主表第28栏;将“取得进项税额情况”的“进项税额合计栏”的金额加总在主表的第12栏;将“取得进项税额情况”的“税款设备及技术服务费合计栏”的金额加总在主表的第28栏;4.5申报申报错误更正1、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内容,同步调整;2、主要确认分支机构申报错误更正后,总机构再进行申报错误更正,附表《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能自动带出分支机构更正后的合计数;3、同时确认总机构附表《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更正后,对申报表、应征的影响,是否可以连带调整;4.6申报申报作废1、分支机构申报作废时,如果总机构已经使用了分支机构的《传递单》,则不允许作废;2、总机构申报作废时,将已经使用分支机构的《传递单》的信息取消使用标记;3、五、外围系统接口分析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需求分析文档5.1各网报厂商1、核心征管负责调整XDS的内容2014年6月13日发布;发布各个金三新建厂商、各上线单位的负责人;2、核心征管负责主动与金三的新建厂商进行实验室联调定于2014年6月21日,各上线单位所属的网报厂商有各上线单位通知调整,并进行实验室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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