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经济法硕士点研究特色主要在于经济法基本原理、各经济法的主要部门法,如金融法、竞争法、企业法、劳动法等,以及民法、房地产法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主要培养具有扎实经济法理论功底、掌握经济法各部门法以及民法等市场经济重要法律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二、研究方向1.经济法总论该方向主要研究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经济法部门法的理论问题,主要涉及经济法的产生、发展、价值、主体、行为、责任等内容,主要从法学、经济学等视角研究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基本原理,包括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应该如何干预经济等问题。2.民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部门法,也是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民法学方向以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为研究对象,重点培养民法理论和实务方面的高级人才,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需要的、具有扎实的民法理论素养和较强的民法实践技能的复合型法律人才。3.公司证券法方向公司证券法主要研究公司法基本制度、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股东代表诉讼、上市公司的收购和重组制度、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等问题,重点培养公司法理论和实务方面的高级人才。4.房地产法方向房地产法研究方向,以房地产开发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使用权制度、房屋所有权制度、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房屋拆迁法律制度、房屋开发建设法律制度、房地产建设规划法律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法律制度、房地产抵押法律制度、房地产出租法律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法律制度、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等学术理论与实务操作为研究对象,涵盖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的主要科学知识,且每一板块的学术研究,都直接关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意义。5.知识产权法方向随着时代的进步,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已日益突出。知识产权法方向主要研究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培养知识产权法理论和实务方面的高级人才。2三、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四、培养方式硕士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和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论文工作、社会实践、工程实践等)相结合的方式,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并重。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研究生中期考核,中期考核通过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五、课程设置(参见课程设置表)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其中,学位课程分为公共学位课程和专业学位课程两类,均为必修课;非学位课程包括必修环节、选修课和补修课三类。硕士研究生应修总学分应为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21学分。补修课程一般为2-3门,由指导教师根据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和专业基础等因素在个人培养计划中确定。由各院协调随本科专业同堂上课、同堂考试,也可采取学生自学,本科任课教师或导师考核等方式补修。如学生已经具备相关知识或修过相同或相近课程,可申请免修,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部备案。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生课程及学分设置表课程学习1.本专业学制为3年。2.本专业课程学习总学分不得少于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得少于21学分。3.课程学习与撰写毕业论文时间比例为1:1。类别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讲授形式考核方试要求学位课程(必修课)不得少于21学分公共学位课程(9学分)马克思主义理论课(3学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136讲授考试平均75分以上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文科)270讲授自然辩证法概论(理工科)254讲授外语(6学分)基础外语英语(一)2160讲授英语(二)3专业外语140讲授专业学位课程基础课(2门)民法总论354讲授经济法基本理论354讲授3及学分(12学分)专业课(2门)公司证券法354讲授房地产法354讲授非学位课程不得少于11学分必修环节文献阅读1考查通过开题报告通过即可学术讲座210次(导师考核)选修课任选课竞争法236讲授考试60分以上物权法236讲授合同法236讲授侵权法236讲授保险法236讲授破产法236讲授票据法236讲授知识产权法236讲授知识产权法前沿专题236讲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236讲授英美合同法236讲授证券交易法律制度236讲授民事诉讼法236讲授法律社会学236讲授补修课同等学力或跨专业学生须补修2—3门,只记成绩,不记学分行政法学讲授中期考核表中导师签字确认(60分以上)诉讼法学讲授实践环节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不记学分)40考查通过(导师考核)课程免修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院、校两级批准后可免修,但须参加考试。考试60分以上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第一学期结束前,确定导师后,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一式三份,学院、研究生本人、研究生部各持一份(同等学力和跨专业学生须注明补修课程)。4中期考核课程学习结束后,举行开题报告前考核筛选内容:思想道德素质、课程学习成绩、科研实践能力。均合格者可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未通过者,应终止学习,按退学处理。考核结束,各学院将中期考核结果汇总表交到研究生部,每位学生的中期考核表由学院永久保留。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筛选后经导师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评审。首次未通过者,应一个月后再次开题,仍不能通过者应终止学习,做退学处理。评审结束,学院将开题报告评审结果汇总表交到研究生部,每位学生的开题报告由学院永久保留。备注:《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规定:各专业课程学习总学分不得少于32学分(理学专业为35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21学分,非学位课程不少于11学分。六、免修课程研究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途径已掌握了本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并达到其基本要求,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院、校两级批准后可免修,但需参加该门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或在课程开始前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七、考核方式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除学术报告、教学实践、社会实践、文献阅读等进行考查外,其他课程一律进行考试(一)学位课程的考核原则上采用考试的方式;(二)文献阅读结合开题报告进行考核,开题报告通过即自动获得学分;(三)参加学术讲座情况由学生在《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讲座记录表》上登记,导师签字确认,研究生部抽查,累计10次即自动获得学分;(四)补修课程的考核既可与本科生同堂同卷,也可由指导教师负责进行,在中期考核表中签字确认。(五)考试科目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成绩,考查科目按通过、不通过两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六)考试课程成绩要求60分以上(含60分)可获得学分,考查课程通过者可获得学分。学位课程各科成绩平均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方可申请学位。八、学位论文硕士研究生应用一年半至二年的时间进行学位论文工作。学位论文工作,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开始进行,第四学期初完成《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应包括文献阅读,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科研调查、研究方法、实验手段、理论分析、文字总结等工作的进度计划。(学位论文要求详见《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细则》)。九、培养计划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在第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研究生指导小组应以师生双向互选的方式为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经学院审定同意报研究生部。在导师指导下,研究生要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于第一学期结束前制定出个人培养5计划。培养计划既要服从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原则,又要根据每位研究生不同情况,因材施教。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一式三份,分别由学院、研究生本人和研究生部各持一份。十、参考书目1.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2.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3.(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4.(美)罗杰·J·沃恩:〈科学决策方法:从社会科学研究到政策分析〉,沈崇麟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5.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6.《经济法学论坛》,群众出版社。7.《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8.《经济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9.《经济法学家》,北京大学出版社。10.(美)安塞尔·M·夏普等:《社会问题经济学》(第15版),郭庆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1.(美)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余晖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12.(美)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13.(美)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第四版),赵旭东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4.(美)乔治·J·施蒂格勒:《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潘振民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15.(美)埃里克·弗鲁博顿:《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姜建强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16.(美)伯吉斯:《管制和反垄断经济学》,冯金华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7.(美)史普博编,《经济学中的著名寓言:市场失灵的神话》,余晖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18.詹姆斯·L·多蒂编:《市场经济大师们的思考》,林季红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19.科斯等编:《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胡庄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20.(美)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第8版),张智勇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年版。62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22.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3.(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5.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6.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7.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8.李国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吉林人民出版社29.王泽鉴:《民法物权》(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0.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1.陈华彬:《物权法研究》,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32.张龙文:《民法物权实务研究》,(台湾)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33.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34.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5.黄立:《民法债编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6.黄茂荣:《债法总论》(一、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7.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38.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9.郑玉波:《民法债权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0.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1.王保树主编:《最新日本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42.刘俊海:《公司法的制度创新》,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43.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44.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45.美国法学所:《公司治理原理:分析与建议》,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46.沈四宝编:《西方国家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47.赵玲译:《公司治理:趋同与存续》,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48.黄振中:《美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49.周友苏:《上市公司法律规制》,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50.方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51.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52.江平主编:《中国土地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753.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54.李正图:《土地所有制理论与研究》。新华出版社1996年版;55.黄河:《土地发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56.王家福、黄明川:《土地法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57.李延荣:《土地租赁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