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内海海域划分:内水,内海,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2§3-1内海的概念1.内海的定义①内海是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全部海域②内海包括海湾、海峡、海港③内海有时也指为陆地所包围的咸水湖,如里海。渤海湾、琼州海峡,都是中国的内海。内水:通常包括内海、河流、湖泊、运河等水域。2.内海的法律地位a.内海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b.国家对内海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3.外国船舶在内海的通过a.一般必须经过许可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海航行,也不得进行捕鱼和其他海洋活动。否则,将构成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侵犯。b.原不是内海,按现公约划定的内海,实行无害通过。c.遇难船舶可通过但也应遵守沿岸国的法律规章,不得从事贸易、捕鱼及其他任何侵害沿岸国利益的活动。4.我国的内海法律a.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我国内海,需经主管机关批准b.外国籍军用船舶通过我国内海,需经我国政府批准c.外国飞机通过我国内海上空,需经我国政府批准d.外国船舶在我国内海,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3-2海湾及历史性水域1.海湾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1)海湾的定义海湾是指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部分。水面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湾口宽度:3a.早期:领海宽度多为3海里,湾口宽度为6海里b.1882年,北海渔业公约等条约,确立湾口宽度为10海里c.1958年、1982年公约:确定湾口宽度为.....24..海里..d.大于24海里:以24海里直线在海湾内能划入的最大水域为准。历史性海湾除外.......(2)海湾的法律地位a.沿岸属于一国的海湾划为沿岸国的内海b.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海湾尚未形成确定的国际法规则,一些国家采用特别协定的方式来确定这样的海湾的法律地位。2.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水域是指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海峡、河口等历史性水域认定条件:a.有将该水域作为内水加以控制的长期实践b.有实际而重要的利益c.其他国家一直承认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该水域为沿海国的内海例如:加拿大的哈德孙湾的入口处为50海里,我国的渤海湾,自古以来隶属于我国的主权之下,并且早已为国际上所承认。20120215琼州海峡:位于广东省雷州半岛和海南岛之间,西接北部湾,东连南海北部,呈东西向延伸,长约80公里,宽20~40公里,最窄处18公里,面积0.24万平方公里,平均水深44米,最大深度114米。渤海湾湾口有一系列岛屿,这些岛屿将渤海海峡分割成了大小9个水道,每一水道的宽度均不足24海里。4§3-3海港及港口1.海港的概念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在海岸线上的港口则称为海港。2.海港的法律地位港口是国家的内海3.港口的外部界限外部界限是连接港口最外部各永久海港建筑工程的最外点的线永久工程:包括防波堤,但不包括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在平直海岸的情况下,港口的外部界限是领海基线4.港口分类a.开放港口:准许外国籍船舶进入应平等地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开放,不得采取任何意义上的歧视;b.不开放港口:军港和专用于本国港口间的沿岸运输、渔业等的港口。任何港口都应允许遇难和躲避风暴及其他不可抗力的船舶进入和停泊5.港口法规(1)外轮进港规定a.需经许可b.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到港时间和船吃水情况我国规定提前一周通知,并要在到港24小时前再作一次到达港口的准确时间和船舶吃水等情况的通知。经批准后,方可进港。c.抵港后,交验船舶证书和提交有关报告,并接受卫生、海关、边防等方面的检查。我国要求实行港务监督、边防、海关、国境联检。(2)外轮出港规定呈报有关报表,经许可方可出港。(3)港内规定5a.船舶上的武器、弹药,抵港后由港务监督封存b.无线电报、无线电话发射机、火箭、火焰信号、信号枪,危急情况下才可使用,使用后必须报告。c.港内禁止射击、游泳、钓鱼、放鞭炮或焰火以及其他危及港口秩序的行为。船舶不得随意鸣号d.港内发生海损事故,应积极救助并及时报告和接受调查处理。e.进出港口、移泊、停泊应按规定悬挂有关旗帜,按规定的航道和航速航行(4)防止水域污染a.不允许在港内排污一切船舶不得在港内任意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b.洗船需经批准需要在港口内进行洗船作业时,须采取防止污染水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6.引航规定引航:是指外轮在驶入(出)港口之前,由沿海国派引航员作“向导”,将外轮引入指定泊位或引出规定的引航区。(1)引航的强制性凡进出我国港口和在港内航行、移泊的外籍船舶,一律实行强制引航.(2)引航的目的主要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其次是保障港口和船舶的安全(3)对被引船的要求进港:到规定的锚地或者引航站等候引航员上船出港:在码头等候引航员上船为其引航无引航员引航,不得擅自进出港或者在港内航行、移动泊位6(4)引航方法a.引航员登被引船引航b.引航船引航引航员因故不能登被引船时,可以用引航船引航,引导到引航员可以安全上船的地带,再登被引船进行引航(5)对船长的要求a.保证引航员能顺利引航采取法定的安全措施,保证引航员能够安全而迅速地登船或者离船。同时还应注意接送引航员的船舶的安全;b.满足引航员的引航工作要求满足引航员的有关引航工作上的要求,否则船长应负因而引起的后果的责任;c.不解除船长的管理和驾驶责任引航过程中船长不解除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必要时可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要求,但不得无理干预引航员的工作。(6)引航员的权利a.有权拒绝超出引航区的引航要求b.必要时有权暂停引航c.可提前在安全地带下船,然后采用引航船引航(7)引航员的疏忽责任引航员的疏忽由船东负责(8)引航员的过失责任根据损失额大小和情节上的轻重,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下列情况属过失:a.因渎职或酗酒等,造成船舶毁损灭失、船上人命遭到危险;b.拒绝做出应由他做出的措施,以保护船舶和船上人员;c.无执照引航;d.触犯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e.与船员、遇难人员等有通谋的舞弊行为,以骗取不法利益;7f.故意延迟引领或者拒绝引领船舶,未完成引领工作前,未经船长的允许而擅自离开被引领的船舶。7.对港内外国船舶的司法管辖(1)刑事管辖一般只对那些扰乱港口安宁、案情重大、受害者是港口国公民或者经船旗国请求援助的案件方予管辖。(2)民事管辖a.争议的一方是本国公民或其他外国人b.案件影响超出船舶范围c.涉及船舶本身的案件d.船旗国请求援助e.可扣留船舶作为民事诉讼的标的(3)享有司法豁免权的船舶a.外国军舰b.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豁免船舶违法解决方法:a.责令其离境b.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