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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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财务管理制度责任部门会计部、资金部2011年与2010年制度相比主要修改的内容主要修改内容第五条修改为:“宁夏瀛海集团设置集团总部财务管理机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集团审计部、集团会计部、集团资金部。主要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控股公司和委托经营公司严格按照会计政策、税收法规进行财务和税收、资金核算。”修改内容详见后附制度。修改时间2010年12月1日特别说明2011年制度以此页附后内容执行69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集团大发展,提高集团整体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以及各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的一切财务、会计活动均应符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会计核算办法遵照本制度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宁夏瀛海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第四条宁夏瀛海集团设置财务总监,全面管理宁夏瀛海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的财务工作。第五条宁夏瀛海集团设置集团总部财务管理机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集团审计部、集团会计部、集团资金部。主要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控股公司和委托经营公司严格按照会计政策、税收法规进行财务和税收、资金核算。第六条审计部主要职能:1、经济监督;2、经济评价;3、经济鉴证,其目的加强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杜绝徇私舞弊;提高集团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提高集团整体经济效益;促进集团可持续发展。70第七条会计部主要职能:按照国家财务有关政策法规、集团财务制度,提高集团财务机构高效率、高效益运作,准确、及时地提供集团各项决策所需财务支持信息,指导和监督各公司财务工作。第八条资金部主要职能:全面负责审核、汇总、统筹调度资金;定期提供资金收支情况及结存状况报告;分析预算与实际情况的差异,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合理预测资金需要量,防止盲目筹资;综合分析各种筹资渠道、筹资成本,求得各种筹资方式最佳组合;安排好资金供应时间,确保资金筹集与经营活动的协调一致;核算内部资金使用成本,考核各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第九条各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本公司预算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执行集团的有关规定,保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做好财务控制、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等工作。积极筹集资金,合理使用资金,以最节约的资金支出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第十条各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对本公司会计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对公司财务信息及电子化信息完整、安全负责。第十一条集团及各子公司计划财务部向其直接领导和股东负责,及时向管理层提供各种决策经济信息。同时要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第二章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资金管理的原则是加强企业货币资金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减少不合理的占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71第二条货币资金是企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资金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集团资金部和各公司计划财务部作为资金管理、监督使用部门。第四条为了减少因分散管理,导致的现金沉淀增加,节约资金成本,集团对各子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帐户与支出帐户分开。第五条集团制订统一的全局融资管理规定,对融资决策,融资主体、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融资过程监控,融资效果评价、资本归还相关事务做出决定,保障整个集团融资合理有序。第六条集团、各子公司均可对外办理银行借款,但子公司必须取得集团执行董事授权,方能办理贷款业务。第七条集团、各子公司计划财务部应依据本单位资金收入预算,作到应收尽收,不留死角。应收账款实行红线控制在销售收入的10%-15%,并一年之内回收,防止长期拖欠。超出控制红线的,必须及时提出警示信息;加强对存货占用资金的控制,防止积压和超储;其他应收款力求在发生年度内结清。第八条针对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集团资金管理中存在和出现的新问题,各计划财务部有责任提出修改补充,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第九条严格按照货币资金的授权审批,对于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计划财务部经办人员有权拒决办理。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后合理的手续办理支付业务。72第十条本企业现金结算的起点为2000元。(1)、公司现金的支付范围○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医药费和差旅费等。○支付给城乡居民的劳务报酬款及采购农副产品的款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公司急需处理的一般应急事件,经财务主管同意后方可支付。特别事件或数额较大(超过5万元)需请示集团主管领导逐级批示后方可办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用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2)、核定的库存限额2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必须送交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凡超过库存现金而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3)、严格现金收支核算,做到先凭证后收付,记帐凭证必须由会计人员填制,同时要认真审核原始单据和记账凭证,凡不符合制度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予以办理,收入现金必须经过验钞机等检测。(4)、空白的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电汇凭证等结算凭证,由出纳在保险柜中保管,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计划财务部经理、出纳员分管并用制。即:出纳保管填开支票等凭证,印鉴由计划财务部经理保管、加盖。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并注明委托使用范围。不得在空白支票和结算凭证上预盖印鉴备用。(5)、计划财务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等现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6)、任何单位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出73售或其现金收入都必须交回计划财务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以上行为一经发现,视同贪污将依法处理。(7)、各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等业务,不准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8)、开设账户,须报申请,经集团有关领导核准后方可办理。不得提供公司账户为他人(公司)谋利。(9)使用票据结算业务的,必须严格将票据号录入NC财务系统中备查。必须按照发票和购货合同上的印章签发支票,经办人不得无故变更收款人名称。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人名称与发票和供货合同上的印章单位不一致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10)、各子公司发生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转账支票、承兑汇票结算、电子汇兑结算)第十一条货币资金支付及审批(1)、支付申请部门或个人因公需要支付货币资金时,必须提供具有款项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的支付单据:如借款单、发票、收据,合同等;购买固定资产及大宗物资用款还应准备经济合同、相关部门申请及集团批示等相关证明。(2)、支付审批部门负责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单据的用途、金额、74支付方式及所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批并签字。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支付款项并签字,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拒绝批准。(3)、支付借款或预付货款前,先要对其收回可能性作出预测,若其不能及时完全交回所借款项,财务人员必须提示风险,形成文字记录档案并上报集团有关部门。若当事人或经理继续借支时,必须有经理担保此笔业务,出现问题,担保人共同承担。存在风险而未提示公司的,经办人员和财务负责人风险共担。(4)、支付复核计划财务部经理对经审核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如下:○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付款手续及相关单位是否齐全,报销单据是否真实、合法、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是否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业务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领导是否已在借款借据或报销单据上签字。○支付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交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再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5)、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会计人员审核无误的支付单据填制的记帐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手续。出纳人员对支付单据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有75再审核的义务。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单据,出纳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按规定用现金支付项目以外,其他业务必须银行结算,并及时取得银行单据。第十二条各子公司计划财务部为集团总部代收代付资金,由集团资金部监督管理,做到账目清楚,应收尽收,应付及时足额。第三章应收票据管理制度第一条各子公司销售商品时不得收商业承兑汇票。第二条业务人员收到银行汇票原件审核无误后,在2个工作日内交给财务部出纳办理交接。第三条接收银行汇票时客户要求我方开具收款收据的,出纳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汇票开具,收据用途或备注栏中应注明货款、承兑汇票、票号等字样。第四条计划财务部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账,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应收票据到期结清后,应在备查账内逐笔注销。第五条计划财务部收到销售部门交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及时到银行办理协查认证手续,以防假伪票据的发生。第六条经协查认证的银行承兑汇票。要及时交于集团资金部统一收存、并妥善保管。否则出现问题,谁负责,谁承担。第七条银行汇票经背书转让后,与收票人办理交接手续,收款人的授权委托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签收或者开具收款收据,同时登记汇票76使用账薄,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帐务。第八条出纳必须时时查验汇票是否已到汇票到期日(提前7天办理托收),出纳应及时办理托收手续。第九条银行汇票的托收款项到达公司账户时,根据回款单相应处理帐务。第十条办理背书转让、银行托收过程中出现由于客户提供汇票存在不符合要求退回的,由销售部与业务人员联系解决。第十一条出纳每月10日前将保管的商业汇票与会计账目中的“应收票据”、《汇票登记薄》核对一次,并将核对结果报财务部经理。第十二条各子公司计划财务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在办理完相关验收手续后于3日内与集团资金部做移交代保管手续。第十三条如不能及时上交的要妥善保管,各子公司计划财务部在所辖地区申请资金代管专柜,办理银行托管;规避节假日有价证券风险。且必须做好登记备查簿。第十四条资金管部必须于到期前十五日提示公司办理返还票手续并负有监管督促办理托收、背书转让等手续的责任。第十五条集团审计部、资金部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如果各子公司财务部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工作,经审计部或资金部检查发现,对相关责任人员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经济处罚;如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所有损失将有相关责任人员全部承担。第十六条汇票在从客户取得送交公司财务过程中发生毁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向集团财务总监汇报,并向客户索要汇票复印件,在5个工作77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催示公告主张票据权利。发生费用由丢失、毁损的责任人承担,不及时汇报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承担。第十七条收取汇票后不按时上交财务部挪作他用的一律按照挪用公款论处。第十八条因现金紧张需要贴现的,由财务部提出申请,经集团资金部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各子公司申请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付票据),参照本条执行。第四章应收款管理制度第一条应收款管理总原则: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帐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尽可能的缩短应收帐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收帐款,包括发出产品赊销所产生的应收帐款和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具体有应收销货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条应收帐款的管理部门为各子公司计划财务部和销售部,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销售部门负责客户的联系和款项催收,计划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共同负责客户信用额度的确定。第四条应收账款客户资料经办人员需妥善保管,如因公司部分岗位人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78的,不予办理离岗、离职手续,以防公司重要客户流失。第五条计划财务部门应于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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