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4《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基础》2013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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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4《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基础》2013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本课程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考试题型如下: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有且只有1个正确答案。每题1分,共30题,计30分)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2——4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20题,计40分)三、三、名词解释题(每题4分,共2道题,计8分)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3道题,计15分)五、案例分析题(计7分)二、复习重点内容第一讲人力资源管理法律概述一、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体系的内容(重点知识:与人力资源管理有关的法律规范中,已经生效的基本法)二、学习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法律的意义三、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重点知识)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3、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四、《劳动法》的立法原则1、劳动自由原则2、劳动协调原则3、劳动保障原则第二讲劳动关系法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重点知识)1、劳动关系的涵义(1)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2)广义上: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3)狭义上: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依照国家劳动法律规范建立的劳动法律关系。(4)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①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②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消极地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会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①前提条件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实际提供的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以调整这一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②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力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则以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③性质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则体现了国家意志与双方当事人意志的统一,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2、劳动关系的内容3、劳动关系的特点(重点知识)4、劳动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二、事实劳动关系1、事实劳动关系的含义与特征(重点知识:程序性劳动权)2、事实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3、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1、事实劳动关系的含义与特征(1)含义: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2)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按法定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续签劳动合同,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③这种劳动关系除没有合法的书面形式要件外,其实质要件均是合法的。④这种劳动关系的形成和维持都以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为基础。2、事实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1)自始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2)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3)因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4)因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3、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1)事实劳动关系无效论(2)事实劳动关系模式转化及利益保护论(3)扩大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范围论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2)适用于当地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区域内(3)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2、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下列人员不适用我国的劳动法(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于劳动法。(2)普通的农村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3)现役军人不适用劳动法。(4)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3、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1)生效的时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规定了生效时间。(2)失效的时间:法律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时间;法律规定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失效;颁布新的法规后原有法规失效。第三讲就业促进法一、《就业促进法》的立法背景二、《就业促进法》的立法过程《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重点知识)一、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与政策支持体系二、建立劳动者公平就业制度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四、发展职业教育,开展职业培训五、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一、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与政策支持体系1、政府责任体系:《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就业促进的方针,建立了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2、政策支持体系:政府要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来促进就业。3、政府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就业的环境。4、政府要优化就业服务,加强就业管理。5、政府应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开展职业培训。6、政府要为确实困难的就业群体和地区提供就业援助。1、政府责任体系(1)《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就业促进的方针: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2)《就业促进法》建立了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3)《就业促进法》建立了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二、建立劳动者公平就业制度1、我国转型期存在的就业歧视2、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的规定3、设立“公平就业”专章的意义(1)法学意义:有助于实现平等就业权由虚置的宪法权利向具体权利的转变。(2)经济意义:有利于形成人力资源要素合理配置的局面,推动市场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3)社会意义:让每个劳动者都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平等参与者,获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4)政治意义:反对就业歧视,追求公平就业,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提供的就业服务(1)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2)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3)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4)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相关服务;(5)服务免费原则。2、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1)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重点知识: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2)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作出的行为;(3)相关法律责任。四、发展职业教育,开展职业培训五、建立困难群体和地区的就业援助制度第四讲劳动合同法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重点知识: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合法原则)四、劳动合同的内容(重点知识:劳动合同禁止约定的条款)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重点知识:如何判定有效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2、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重点知识)(3)对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规定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五、无效劳动合同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二、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五节《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一、集体合同二、劳务派遣(重点知识)三、非全日制用工1、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重点知识)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形式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1)禁止约定试用期(2)工资保障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第六节《劳动合同法》评述防止试用期成为“白用期”(重点知识:试用期)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五讲劳动基准法一、工作时间及其标准(重点知识)二、休息休假及其标准三、加班加点及其限制(重点知识:劳动法对加班加点的限制措施)四、劳动报酬及其标准(重点知识)探亲假(重点知识)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劳动报酬及其标准1、劳动报酬的概念2、劳动报酬的原则3、基本工资制度4、最低工资制度5、工资支付的法律保障1、劳动报酬的概念(1)劳动报酬的含义(2)劳动报酬的构成(1)劳动报酬的含义劳动报酬是指员工个人参与社会劳动、履行相关职责、为用人单位做出贡献之后,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各种酬劳的总和。广义劳动报酬包括经济性报酬(直接货币报酬和间接货币报酬)和非经济性报酬。狭义劳动报酬仅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等。(2)劳动报酬的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下收入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1)保险福利费用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4)实物折款5)财产性收入6)转移性收入7)其他4、最低工资制度(1)最低工资的概念(重点知识:最低工资组成部分)(2)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重点知识)(3)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4)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六讲劳动保护法一、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概述二、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三、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四、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重点知识)一、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概述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中各方权利与义务(重点知识)(2)用人单位的义务(重点知识)①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②开展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③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④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⑤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⑥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3)劳动者的义务①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②接受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③履行安全生产义务。④危险报告义务。⑤不断提高工作熟练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防止因主观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三、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重点知识:女职工产假规定)1、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含义2、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意义3、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重点知识)①矿山井下作业。②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④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⑤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⑥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四、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第七讲社会保险法(重点知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条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募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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