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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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2010年本章的考试分值为13分,其中单选题4题4分、多选题4题8分、判断题1题1分。2011年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未进行调整。在2011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5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不定项选择题。本章主要考点一、纳税人(★★)(P118-121)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我国税法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1.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解释】居住满1年是指在1个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中国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例题1·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个人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2010年)A.M国甲,在华工作6个月B.N国乙,2009年1月10日入境,2009年10月10日离境C.X国丙,2008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天D.Y国丁,2009年3月1日入境,2010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0天【答案】C【解析】(1)选项ABD: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时间不满365日;(2)选项C: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且临时离境仅28天,可以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例题2·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员中,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A.外籍个人甲2009年9月1日入境,2010年10月1日离境,其间一次临时离境20天B.外籍个人乙2009年9月1日入境,2010年10月1日离境,其间两次临时离境各25天C.外籍个人丙2010年1月1日入境,2011年1月2日离境,其间一次临时离境20天D.外籍个人丁2010年1月1日入境,2011年1月2日离境,其间两次临时离境各25天【答案】CD【解析】(1)选项AB:在1个纳税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在中国居住时间不满365日;(2)选项CD: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2.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2居民纳税人。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1.工资、薪金的界定标准(P122)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解释1】“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解释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解释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解释4】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是()。(2008年)A.年终加薪B.托儿补助费C.独生子女补贴D.差旅费津贴【答案】A2.计征方法:按月计征3.计税依据(1)自2008年3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和在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以每月的收入额扣除费用48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4.税率: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解释】速算扣除数(见教材P131)不用记,试题中一般会给出,会用即可。【案例】中国公民张某2011年3月从我国境内取得工资3000元,应纳税额=(3000-2000)×10%-25=75(元)。6.特殊规定(1)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P139)①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案例1】中国公民张某2010年12月在中国境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当月工资为4000元:(1)当月工资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000)×10%-25=175(元);(2)将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2500元)确定适用税3率(15%)和速算扣除数(125元);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5%-125=4375(元)。【案例2】中国公民李某2010年12月在中国境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4400元,当月工资为1200元:(1)如果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额2000元的,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20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3600元[4400-(2000-1200)],除以12个月等于300元,按照300元确定适用的税率为5%;(2)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5%=180(元)。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例】王某2010年12月取得半年奖3000元,当月工资为4000元:(1)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税;(2)王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4000-2000)×15%-125=625(元)。(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P144)①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②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③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1.范围界定(P123)(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按照该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计征方法:按年计征3.计税依据: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解释1】速算扣除数(见教材P132)不用记,试题中一般会给出,会用即可。【解释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5.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案例】某个人独资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1400元,其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4=181400×35%-6750=56740(元)。6.特殊规定(1)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规定(P134)①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②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③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④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⑤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⑥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P135~136页)①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从2008年3月1日起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2000元。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②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④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⑦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例题1·判断题】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010年)【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例题2·单选题】某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272000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最高为()元。(2010年)A.30000B.38080C.40800D.50000【答案】C【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该企业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72000×15%=40800(元)。(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51.范围界定: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2.计征方法:按年计征3.计税依据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4.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5.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2000元×12个月)×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四)劳务报酬所得1.范围界定(P124~126)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解释1】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解释2】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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