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广告的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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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广告的审查制度发表时间:2003-11-27一、广告审查制度的概念广告审查是指对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审查。广告审查的主体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审查的客体是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广告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广告审查标准。广告审查的主要作用表现在:它是国家制定的广告发布标准得以顺利实施的基本条件,它可以有效避免、控制、减少或制止虚假、违禁广告的产生,是广告业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广告审查制度是围绕广告审查的内容和环节而形成的一系列规定,是广告管理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二、广告审查制度的基本形式1.广告审查机关的事前审查《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审查机关,即指与以上规定中列举的待发布的特种广告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简称。如药品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农药和兽药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或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这些部门熟悉该类商品或服务的专业技术,负责管理商品的生产、销售环节,因此由这些部门对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进行发布前审查。除了《广告法》中所规定的四种商品外,应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必须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事前审查。目前出现的社会力量办学的广告,也必须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事前审查。如前所述,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烟草广告发布范围、发布行为、发布内容的规定都比较严格,但烟草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相比,与消费者的关系并不那么密切,同时就违法广告来说,它所造成的危害也远不如后者,所以,烟草广告并没有要求审查机关作事前审查。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事前审查《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是广告活动中的两个主要行为主体,在广告内容的审查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进行事前审查的范围较广,凡其承办或发布的广告,无论是特种广告,还是非特种的一般广告,均要进行事前审查。3.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广告发布后的监测和检查广告正式发布后,为确保广告发布质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监测和检查。一般来说,监测的广告媒体是固定的,连续进行的,监测的范围是所有的广告。目前,有些地方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广告监测机构,分担了广告监管机关的一部分事务性工作。而检查则是非固定的,根据情况和需要检查某种形式或某种内容的广告。除以上三种主要的广告审查形式外,还有一度曾在部分省市试点推行的广告审查委员会的事前审查。事先规范广告宣传内容的还有广告行业组织的事前咨询等形式。三、广告审查的程序广告审查的程序是指广告审查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审查范围内的广告进行审查的办法、步骤和要求。广告审查的一般程序是广告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指导审查机关做好广告审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这是对广告审查程序的概括性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广告审查程序一般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做出审查决定等步骤。1.受理申请。这是广告审查程序的开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在受理申请这一阶段,应注意以下几点:(1)广告主利用任何媒介发布审查范围内的广告都必须向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广告审查。属于审查范围的广告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广告法》中直接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和兽药广告等;第二个层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这一部分广告范围将根据客观需要,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做出规定。因此,目前我国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审查的范围,实际上是涉及有关人身安全、生产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特种商品广告,对于非特种商品广告不须强制审查。(2)广告应当向与特种商品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关于特种商品的行政主管部门,如药品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农药和兽药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或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等具体规定的情况,应该依据国务院的授权,通过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单独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广告管理单项规章加以确立。(3)广告主在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广告审查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广告证明材料是用来表明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的文件、证件、资料等。它是广告审查机关审核、判定广告内容的依据。广告主应该提交的广告证明材料包括:广告主的权限或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广告主经营的商品的质量合格的证明;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如商标注册证、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或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等。2.审查。这是广告审查机关履行职责、对广告主申请审查的广告内容及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这一环节直接关系到审查结果。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顺序和内容是:(1)审查广告证明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广告审查机关应该就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广告证明的出具机关是否合法;广告证明是否真实、合法;广告证明和广告内容有无直接关系;广告证明的使用范围(如有效期限和地域,是否单项证明等)是否有效。(2)依据广告证明审查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和广告内容。主体资格的审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广告主必须是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社会经济组织;二是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对广告内容的审查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广告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二是广告主要内容与广告证明是否相对应。(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审查广告内容。主要是审查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3.做出审查决定。这是广告审查程序的最后一个步骤,广告审查机关在对特种商品广告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发布广告的决定。广告审查决定是认定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广告审查决定准予发布的特种商品广告,广告主可以委托广告发布者发布该广告;对于广告审查决定不准发布的特种商品广告,广告主应该进行修改,直到通过审查以后才能发布。广告主不通过审查的特种商品广告,或者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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