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1、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国家大气环境标准和地区环境容量,计算出该地区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并将其分配到整个地区、行业以至污染源,要求按照下达的总量控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法律规定。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必须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法律规定。3、国际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环境保护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这些行为规范主要来源于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双边或者多边国际协定,以及有关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宣言、决议、行动纲领、行动计划等,也称国际环境法。4、公害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因环境污染为危害环境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5、自然保护区(P261)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6、环境标准体系是指根据环境标准的性质、内容和功能,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将其进行分级、分类,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7、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8、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9、对固体废物实行的“三化”管理原则:“三化”是指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努力控制固体废物的产生,是积极从源头控制污染的指导思想的要求,可以减轻污染的危害,也可以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10、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11、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是指为了防止生态破坏,依据“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者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法律规定。12、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影响评价制度:是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内容、审批程序法律后果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13、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一切可能对环境资源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资源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14、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使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法律规定。15、许可证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行为。16、环境标准是指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标准的总称。亦称环境保护标准。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综合考虑本国的自然环境特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自然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技术规范。17、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P235)18、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定物管理的物品、物质。19、环境保护法体系是指由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20、野生动物是指非人工驯养、在自然状态下生长的各种动物,包括哺乳动物、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鸟类、鱼类以及其他动物。21、野生植物:是非法人工栽培的,天然生存于自然界的各种植物,属可再生资源(P259)22、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是依法管理环境的一种经济手段和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执行方式之一。23、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指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允许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的最高限额所作的规定。(P174)23、环境质量标准是指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作的规定的总称(P172)24、风景名胜区是指国家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所划定的具体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的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24.环境问题:是指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危机等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的简称(P8)25.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指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而环境资源行政监督(P154)管理部门对各种影响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规划、调控和监督的监管活动。26.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P334)27.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电标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P391)28.区域开发建设,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因特定区域和特殊自然环境的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P320)29.里生动物:是指非经人工繁殖驯养的,天然生存于自然界中的各种动物。30.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P142)31.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环境资源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就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的一种制度或活动32.城市规划:又称城市建设规划,是指大城市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和社会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P323)33.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指国家有关资源管理机关根据环境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发给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允许其从及某项对环境资源具有影响活动的证年。(P181)34.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求而又不妨碍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P50)35.生产清洁:是提采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通过清洁工艺及无污染或者污染的生产方式,科学而严格的管理措施制造业清洁的产品。(P186)36.环境民事责任:指公民、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利益的损害而相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37.人类环境权:指人类作为整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P137)38.环境资源法: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渊源的总和。(P18)39.环境资源刑事责任:指公民、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利益的损害而相应承担的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40.非法采矿罪: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来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P390)4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土地所有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P289)1.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3.洋倾倒废弃物:的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以及其他运载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以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5.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指除了经特别批准可以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6.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我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7.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规定污染物总排放量,再以限制总排放量为目标,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削减任务。8.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9.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与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10.自然保护区:是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11.风景名胜区:是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划定的,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并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可供人们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13.化学危险物品:是指根据我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共分七大类。14.监控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监控化学品名录,可作为化学武器,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和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15.可持续发展原则:即协调环境与发展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向联合国提交《我们共同的未来》提出,经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确立为全球环境与发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当然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发展与环境的关系。16.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是指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负有为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在进行任何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时,都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损害,以保障人类在生存环境方面的共同利益。17.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18.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的破坏,维护生态平衡。1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的整体。20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21.环境公共财产论: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的环境要素,在当今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致威胁到人类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不应再视为“自由财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它应该是人类的“共享资源”,是全人类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22.环境质量标准:是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23.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者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24环境基准:是指在一定环境中,污染物对人体或生物没有任何不良影响的最大剂量,或者说者说是对人体和生物产生不良影响的最小剂量。25.环境行政诉讼:是环境法主体认为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26.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是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因有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的条件而不承担民事责任。27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