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洋船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作业指导书WI/GY-51A/02008年10月01日实施第1页共6页焊割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规范明火作业人员施工,防止燃爆、灼伤、触电、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生产区域内所有焊接和切割作业及其管理工作。3、名词术语4、实施4.1一般安全规定4.1.1对焊割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1]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身体健康,双目裸视力在0.4以上且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以及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3]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4]经国家政府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并考核合格,持有效安全操作证。4.1.2对焊割作业人员的操作要求[1]遵守明火的一系列规定,做到“十不焊割”;[2]从事登高作业时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做到“四个必有,六个不准,十不登高”;[3]狭小舱室、封闭容器内施工,应严格执行专人监护;[4]动火前必须先检查工具设备是否完好,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得上岗作业;[5]操作中必须注意周围情况的变化,防止气体泄漏、电缆短路,外物撞击而造成事故;[6]禁止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凉、通风,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或用乙炔火焰局部照明。[7]停工休息,必须切断气、电源。完工下班,应将氧、液化气胶管拉到敞开的场所,并清除火种。狭小舱室氧、液化气胶管应随人进出;[8]电焊设备的电源线拆装,必须由电工进行操作。5.2气瓶的安全要求5.2.1使用液化石油气瓶必须严格遵守《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规定》;5.2.2氧气瓶的工作压力为150Kgf/cm2,不得将气瓶气放尽,须留1-2Kgf/cm2压力;安徽省国洋船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作业指导书WI/GY-51A/02008年10月01日实施第2页共6页5.2.3气瓶不得靠近热源、电源,离明火点10米外,夏季气瓶放在日光下曝晒;5.2.4吊运气瓶应用专用框架,不得直接用钢丝绳吊运;5.2.5氧气瓶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气瓶紧靠在一起使用,应保持5米以上距离,如用一辆小车装运则应瓶口相背放置;5.2.6严禁将氧气作压缩空气使用,不得用来吹风取凉;5.2.7氧气瓶着火应用CO2、1211、干粉灭火器灭火。5.2.8氧气瓶、乙炔瓶、丙烷气瓶应有防震圈、瓶帽,乙炔瓶应配回火防止器,所有气瓶不准曝晒。氧气瓶、乙炔瓶、丙烷气瓶使用时应与明火作业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固定措施,防止倾倒。5.2.9氧气、乙炔瓶搬运、使用时不准横躺卧放,不得遭受剧烈振动或撞击。5.2.10乙炔瓶存放地点的环境温度不准超过40℃。氧气、乙炔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不小于98-196Kpa表压的余气。回火防止器、氧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冻。5.2.11严禁让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接触氧气瓶以及氧气管道阀件。5.2.12禁止在氧气瓶、乙炔瓶或集中供气的汇流排等导管的减压器上挂放任何物件,如焊炬、电焊钳、胶管、电焊电缆等。5.2.13氧气、乙炔的管道,应涂上国家规定的天蓝色与白色,并标明名称,便于识别。5.3减压器的安全使用5.3.1氧气、氮气、乙炔气等设备的减压器,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用减压器,禁止焊接、切割设备上使用未经检查合格的减压器。5.3.2各种气体专用的减压器,禁止相互替用,减压器在专用气瓶上应安装牢固。5.3.3同时使用两种不同气体进行焊接时,不同气瓶减压器的出口端都应各自装有单向阀,防止相互倒灌。5.3.4禁止用棉、麻绳或一般橡胶等易燃物料作为氧气、乙炔减压器的密封垫圈。5.3.5溶解乙炔气瓶、液体二氧化碳等用的减压器必须保证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防止瓶内液体流出。5.3.6减压器卸压的顺序是:先关闭高压气瓶的瓶阀,然后放出减压器的全部余气,放松压力调节杆使表针降到零位。5.3.7搧、乙炔聶管装好后,一手将胶管弯曲捏紧,一手将减压器顶针螺丝缓缓地顶进去,看低压表升高后是否正常,有无泄露,氧气䝎压表的调试压力不超1MPa,乙炔低压表使用压力不超过0.15䁍Pa,在无异常情况下改可使用。5.3.8减压器使用时如发现压力表指针频繁摆动,表盘指针迟滞不动或有误差,低压表直通或被油污染、损坏、漏气等情况,则立即停止使用,由质量管理部计量室负责修理,禁止焊工自行修理。安徽省国洋船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作业指导书WI/GY-51A/02008年10月01日实施第3页共6页5.4氧气、乙炔胶管安全使用:5.4.1氧气、乙炔胶管必须选用能满足各自不同压力要求,符合国家标准的胶管,不得混用或替用。5.4.2焊接与切割中使用的氧气胶管为红色,乙炔胶管为黑色。5.4.3氧气、乙炔气管与回火防止器,汇流排等导管连接时,管颈必须互相吻合,并用管卡严密固定。5.4.4乙炔胶管管段的连接接头,应使用含铜70%以下的铜管、低合金钢管或不锈钢管制作,接头处必须用铁丝扎紧。5.4.5焊接、切割工作前,应吹净胶管内残存的气体,检查胶管内有无磨损、扎伤、刺孔、老化、裂纹等情况,如有应及时修理或更换。5.4.6禁止使用回火烧损的胶管。5.4.7氧气、乙炔气(液化气)胶管最短不少于10米,每天使用前要检查有无破损和泄漏,如发生破损应将其修复后再使用;5.5焊炬和割炬的安全要求5.5.1焊割炬选用要符合GB5108-5110技术性能标准;5.5.2冷焊工在使用焊割炬前应检查焊割炬的气路是否畅通,射吸能力、气密性等技术性能,并作定期检查维护。5.5.3新焊割炬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气密性检测,以后每月应进行密性检测一次并做好检测记录台帐。5.5.4焊割炬要内孔光滑,气路畅通,阀门和各部件连接严密,调节灵敏,使用型号与焊割工艺性能相匹配。5.5.5焊炬发生回火时,先关闭乙炔气阀,再迅速关闭氧气阀。割炬回火时先关闭高压氧气阀,再关闭预热氧,最后关闭乙炔气阀。5.5.6禁止在使用中把焊割炬的嘴头与平面磨擦来消除嘴头堵塞物,应用相适应通针消除嘴头堵塞物。5.5.7由于回火引起乙炔胶管燃烧时,如来不及关闭气瓶和管路阀门时,可将离着火点较远处的乙炔胶管弯曲以切断气源。5.5.8焊割炬零件烧损、磨损后,要用符合标准的合格零件更换,焊割时不得将胶管放在人体双腿内侧或绕在瓶上。5.5.9设置在切割机上的电气开关应与切割机上的割炬气阀门隔离,以防电火花引爆。5.5.10大功率多头切割机应采用磨擦点火器或用其他长柄点火器点火,不得使用一般火柴点火。5.5.11存放皮带的工具箱必须确保通风良好(在工具箱上三面或四面开孔,孔距10cm孔径不得小于10mm),严禁将氧、乙炔皮带放入密闭的工具箱中。氧、乙炔气瓶、安徽省国洋船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作业指导书WI/GY-51A/02008年10月01日实施第4页共6页丙烷气瓶严禁放入工具箱内。5.6电焊机及电源线安全使用要求5.6.1各种焊机必须有独立的电源开关,禁止使用供电闸刀开关直接启动或关闭焊机,防止电弧伤害;5.6.2焊机带电机外露部份,必须有良好的隔离防护罩;5.6.3启动焊机时,焊钳和焊件不能短路。采用连接片改变焊接电流的焊机,调节电流时应切断电源;5.6.4焊机一次线(动力电源线)长度一般不超过3米,船厂外场不超过5米,一次线不允许有接头,绝缘电阻不小于1兆欧;5.6.5机二次线(工作电源线)应绝缘良好,发生破损应及时修补;5.6.6焊机接地线回线不得借用各种动力管线、吊车轨道、厂房金属结构物。6焊割作业安全操作6.1作业人员在使用焊割炬、氧、乙炔皮带前,必须对其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老化、破损、泄漏的,必须修复或更换后再使用,防止因工具泄漏气体而发生燃爆事故。接通气源必须按规范的要求的程序进行,不准先接通气源后接焊割炬,应先检查皮带装好焊割炬,关闭好焊割炬阀尔,后接通气源;下班时,不准先把皮带放入工具箱,再切断气源,应先关气源(拔下气源快速接头),后将皮带放入工具箱中。6.2在恶劣天气进行露天焊接时,施工人员必须采取防风、防雨、防雪以及防滑等安全措施,否则应停止工作,在狭小舱内工作时,必须设有通风装置。狭窄部位工作时(只能允许一名焊接工操作的场所),应由有安全知识并能尽责的监护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应认真负责并坚守岗位。6.3不得随意拉动船上临时照明,狭小舱室应使用36V行灯,严禁用焊割炬照明。6.4在锅炉、狭舱和油柜不得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和气割作业,对以聚脂、合成泡沫等作为绝缘材料层的容器和管道上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时,应注意采取防火措施。6.5在船上舱内进行电焊、氧、乙炔切割作业,应先确认电焊线、割炬氧、乙炔胶管无破损,气阀无漏气现象后,再接通电源、气源。6.6焊割工在高处作业,应备有梯子、带有栏杆的工作平台、标准安全带、安全绳、工具袋及完好的工具和防护用品。6.7露天作业遇到大雨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焊接、切割工作。6.8登高焊接、切割,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环境条件,定出危险的范围,禁止在作业下方及危险区内存放可燃、易爆物品和停留人员。6.9船舶在喷涂油漆和舱内木工作业时,划定的禁火区内严禁进行焊接、气割作业。6.10凡易燃易爆的场所、容器、管道、密闭舱室以及涂装过的舱室,需进行明火作业时,应由施工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动火申请单,经施工单位领导和工程项目主管、生产设备科审批,经生产设备科测爆合格,方可动火施工。安徽省国洋船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作业指导书WI/GY-51A/02008年10月01日实施第5页共6页6.11在从事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等焊接、切割作业前,必须泄压并排除管道内的易燃品和有毒品或有害气体,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焊接、切割和打磨作业。6.12焊工在焊接、切割作业中应严格遵守工厂规定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在工厂规定的禁火区内,不准焊接、切割。需要焊接时,必须把工件移到指定的动火区域或在安全区进行。焊接、切割车间或工作地区必须配有足够的水源和灭火器材,存放的灭火器村应是经过检验合格的,有效的,根据扑救物料的燃烧性能,选用灭火器材。6.13修船中进入封闭室进行焊接、气割、气刨等作业之前,必须事先进行清舱排气,使舱内可燃气体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并经易燃易爆气体检测确认合格。6.14禁止在带压力或带电压以及同时带有压力、电压的容器、罐、柜、管道、设备上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不可能泄压状态下切割时,应向上级主管安全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应防止由于焊接、切割中的热能传到结构或设备中,使工程中的工作易燃保温材料或滞留的易燃易爆气体发生着火爆炸。6.15焊接、切割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种,经检查确认完全消除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6.16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明火作业的申报审批督促检查工作,严格执行移位动火必须重新申报、登记制度;制止、查处违章动火的行为。6.17其他规定6.17.1手工电弧焊的焊工在操作时不得将焊接电源线背在肩上。6.17.2暂停焊接时不得将焊条仍夹在焊钳上。6.17.3不得在雨淋情况下进行焊接。6.17.4必须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禁止穿化纤服进行焊割作业、禁止佩戴金属饰件。7动火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7.1我公司实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其三级动火的范围规定如下:7.1.1一级动火区属特别危险区,其范围:(1)列人公司级防火重点管理的仓库,动能站房及其它防火重点部位。如柴油库、化工库、木材库、档案室等。(2)修造船舶上存有油品的油舱、油柜、油泵间及相连的油管系,以及与上述部位,舱室毗连有可能引起上述部位、舱室燃烧爆炸的场所。(3)修造船舶有不能拆除可燃材质的舱室,以及与上述舱室毗连,有可能引起燃烧的部位、场所。(4)盛装过各种油类的油舱、油罐、油箱及受压密封设备和容器。7.1.2二级动火区属危险区,其范围:(1)进入系泊试验的船舶机舱、舵舱、付机舱等(2)已敷设好电缆、装好设备的船舶驾驶室、机舱、报房、配电室等。安徽省国洋船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作业指导书WI/GY-51A/02008年10月01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