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第五章税收征收管理制度_8270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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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要点提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征收管理活动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征税权的职能活动。税收征管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监督检查等。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农业税、牧业税已经于2006年取消);海关征收的关税、船舶吨税,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按照专门的法律。因此,税收征管法是国家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执法依据,是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保障,是纳税义务人权利的保障。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特点1.统一征税程序、纳税制度、征纳权责;2.强化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权利;依法赋予税务机关下列职权:(1)税收保全:确保税款能够入库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2)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3)税务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4)建立离境清税制度,赋予税务机关限制离境的权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3.建立执法约束机制(1)执法的基本要求: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执法权限和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3)严格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手续: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1)新增纳税延期申报和税款延期缴纳制度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2)建立执法过错赔偿制度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给与当事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选择权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明确纳税义务人的权利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5.健全处罚制度责令限期改正;单处或者并处罚款;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行政处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税务管理制度一.税务登记1.开业税务登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思考题:实行开业税务登记的意义2.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3.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二.账簿、凭证管理1.账簿的设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账簿还是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思考题:账簿管理的经济学意义;账簿管理的法律意义。2.会计制度等备案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3.账簿、凭证的保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三.纳税申报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申报的意义:与征收方式有关;申报自缴,查证征收;核定征收。第三节发票管理制度一.建立发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986年4月,财政部颁布《全国发票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2日,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发票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发票的意义:收款付款的凭据;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计税和税务稽查的依据。对消费方而言:证明消费关系成立的凭据;请求赔偿的证据依据。发票管理中的问题:1.管理手段落后:领购核缴,以旧换新;2.查处不利:乱开、出借、空白、大头小尾;私印乱印、公开销售;执法力量不足;3.计税基础过分依赖发票;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4.法律不统一,内外资企业管理不一。加强发票管理的对策:严格实施《发票管理办法》刑法规定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推广税控装置二.发票的印制管理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1.发票印制企业资格管理;2.建立发票防伪品制度,以科学技术防伪;3.套印税务、财政印章;4.非定期更换版本,加大造假成本;5.印制文字的规范;6.印制发票地点的规定。三.发票的领购经营者办理发票购买、领用簿。1.发票领购程序;2.临时使用发票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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