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海关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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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知识一、海关概论(一)海关的性质1、海关是国家机关。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政管理权,具有国家权力的基本特点,即主权性和强制性。海关的权力来自国家。2、海关是国家行政监督管理机关,是由国家设立,代表国家专门在进出关境环节对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3、海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海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有关制度,涉及国民经济、文化教育管理、国防管理、外事管理等多项内容,是国家行政机关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监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行为。(二)海关的职能海关职能是指海关因其基本属性所决定的、固有的、内在的,可以对社会经济发生影响和作用的功能。海关职能反映海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内容、实质与方向,是海关行政组织设置的依据。l、海关监督管理职能,其内容包括海关执法、税收、迸出境监管与服务各项职能。海关通过对进出境活动的监督管理,执行外交、政治、经济国策,维护国家和全民族的主权和利益,保证一切进出境的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范。2、海关的行政职能。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的监督管理职能是国家进出境活动的行政管理组成部分,因此,海关职能属于行政职能,蕴含国家行政管理的四项基本职能要素:①政治职能要素,包括专政和民主两大内涵。海关首先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维护政治统治为宗旨。其次是通过加强法制,依法行政,实现海关管理的公开性、合法性、民主性来实现民主职能。②经济职能要素,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海关,其监督管理活动涉及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督促国家涉外经济目标的实现,督促各种对外事务活动的合法化,其监督管理的基本办法是经济执法和行政执法。③文化教育职能要素,即通过海关的监督管理,从保护全社会、全民族利益出发,坚决阻止有害于我国政治、道德、教育、文化等物品的侵入,积极促进国际交往、科技交流以及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④社会服务职能要素。通过海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为发展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为推动科技文化交流的健康发展服务,为守法企业创造高利润服务,为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保护环境服务,为国家的繁荣强盛和人民的富裕幸福服务。在“爱岗敬业、公正执法、高效服务、文明廉洁”的实际行动中体现社会服务职能。3、“把关”与“服务”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顾名思义,海关就是一道“关”从传统意义讲,海关就是以守住关口、征收税款和实施贸易管制为基本职责,因此,海关首先要把国门把好,“把关”是海关职能的自身特点之一。海关工作长期面临两个挑战,一是严格执法,一个是高效运作。海关既要执法把关,又2必须提供贸易便利,促进贸易效率,为提升本国的产业竞争力和企业竞争力服务。这就要求海关必需在执法和贸易便利方面取得平衡,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根本利益趋于一致。“服务”是海关职能的自身特点之二。积极促进贸易与严格依法行政并不对立,只要法律规范、公开、公平,依法办事就是对贸易的便利。中国海关履行职能必须与国际接轨,在把关与服务之间找准平衡点,这是对海关工作水平的考验。贸易便利化主要是要求海关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法规透明、执法统一。因此,“把关”与“服务”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国家经济竞争力对海关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海关职能自身特点的关键。(三)海关的基本任务2000年《海关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海关的基本任务:“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督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明确了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构成海关职能的具体内涵。1、海关监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相关的人员所实施的一种内容相对广泛、要求十分严格和实际有效的行政执法活动。是指通过报关注册登记、审核单证、查验放行、后续管理、违规处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对管理对象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2、海关征税,关税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海关征收的,海关是征税关税的唯一有权机关。海关要参与制定海关税则,审理有关海关估价及税则应用中的申诉案件。3、海关缉私,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海关监管场所和设关地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种调查和惩处活动。4、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实施宏观严密高效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5、办理其他海关事务,近几年国家通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一些新的职责,如口岸管理、原产地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对进境固体废物的官职、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四)海关的工作方针“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是新时期海关的工作方针。新方针体现海关管理理论上的突破和创新,体现了海关工作中把关与服务的哲学辩证关系,找准了把关与服务的平衡点,体现了社会主义现代海关的全面发展的规律和要求,体现了海关改革发展事业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全面性。依法、把关是落实建立法制国家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对建设法制海关具有重要意义。服务、促进,则是海关的神圣使命,是依法、把关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海关的最终目标和检验绩效的重要标准。(五)海关的体制1、海关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从法律上确立了海关的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是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发挥海关整体职能和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32、海关的组织机构和组织体系。海关实行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行政管理体系。3、海关的设关原则。《海关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对外开发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从法律形式上确定了海关的设关原则。二、海关法律(一)海关法1、海关法的适用范围。海关法是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国家涉外经济关系以及其他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之间、海关内部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海关法的适用对象。一方面授权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授权海关对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授权海关查缉走私违法行为、授权海关编制海关统计和开展其他海关业务活动。另一方面也明确、统一的规定规范了各级海关的执法活动,约束了海关在行政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堵塞了海关管理中的漏洞,提高了海关的整体执法水平。3、《海关法》规定的缉私司法体制和职能。根据《海关法》规定,国家现行的缉私体制是“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在明确了打私是海关、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和行业等管理部门共同任务的同时,也明确了海关是打私的主管部门,确立了海关在打私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海关缉私警察的职能是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并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4、海关权力的来源、内容和特点。海关的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所给予海关的权力,是一种公共行政职权,具有行政权所特有的强制性、执行性、权力和职责统一性等特点。主要分为监管权、稽查权、征税权、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权、编制海关统计权等。《海关法》第六条用列举的方法具体规定了检查、查验权,拘留权,查阅、复制权,查问权,调查权,查询存款、汇款权,追缉权,配备和使用武器权等。5、海关法律渊源。法的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表现形式,也是法律规范的载体。海关法的渊源即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海关系统最高领导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各种涉及海关管理活动的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①海关基本法——《海关法》。②专门适用于海关执法的海关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等。③与《海关法》及海关行政法规配套的海关规章,主要发布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4④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海关事务的国际条约(公约)。⑥海关制定的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基本原则和主要程序1、《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规定的所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①“备案前置”原则。②“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原则。③担保与反担保相结合原则。④非商业性侵权货物的有限豁免原则。⑤不受理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原则。⑥保守商业秘密原则。3、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程序。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申请。②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③知识产权侵权嫌疑案件的调查。(三)海关行政裁定的主要内容和法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海关行政裁定主要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归类、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和海关总署决定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海关事务。其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海关行政裁定不属于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只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申请对海关行政裁定进行审查。(四)海关事务担保的重要内容、担保形式和法律原则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对于以下事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要求提前放行货物的;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而货物己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单证的;3、应税货物,请求缓缴税款的;4、正在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己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先期放行货物的;5、暂时进出口货物;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7、进口保税货物的;8、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5物品,当事人请求先予放行货物的;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可以担保放行的。担保的形式主要有:①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③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④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海关法》第69条规定:“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担保责任分为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五)海关行政许可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海关行政许可具体项目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免税商店设立审批、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进出口货物免验审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等。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和撤回等。(六)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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