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工程项目合同与索赔管理第一节工程项目合同概述第二节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第二节工程项目索赔概述第二节工程施工索赔管理第一节工程项目合同概述一、合同概述(一)、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三)、合同的分类方式。1、按表现形式分:(1)、书面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合同)(2)、口头合同(3)、默示合同二、合同法简介(一)、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2、合同自由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同的法律原则6、合同严守原则7、鼓励交易原则三、合同法律关系(一)、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二)、合同法律关系客体1、行为2、物3、智力成果(可以转化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返回(三)、合同的内容1、合同债权2、合同债务(四)、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及内容之间的关系1、主体是客体的占有者、支配者和行为的实施者。2、客体是主体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指向的目标3、内容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连接纽带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合同法律体系。四、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条款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场所2、标的(即客体)3、数量4、质量5、价款和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的途径五、建设工程合同的结构、形式和组成一、合同的结构1、合同首部合同名称,当事人双方的完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名称,合法代理人的名称,合同标的的过渡,合同法律背景陈述2、合同条款主要条款,一般条款,选用条款主要条款(一般应具备的条款):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必备条款:标的,数量一般条款:风险条款,合同的适用法律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合同转让条款选用条款:定义条款,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条款,合同前文件条款。3、合同尾部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合法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依法必须办理的相关手续业已办理的证据,其它相关信息。第二节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图1注:表示直接的合同关系表示间接的合同关系业主工程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工程监理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念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据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建设单位、业主或总包单位承包人:施工单位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一)、概念指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人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建工程的承建人订立的关于承建人进行工程建设、建设人接受该建设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二)、法律特征1、合同的主体——法人2、合同的标的——基本建设工程3、严格监督和管理——因为为不动产4、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内容一、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一)、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二)、中标通知书(三)、投标书及其附件(四)、本合同专用条款(五)、合同通用条款(六)、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七)、图纸(八)、工程量清单(九)、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二.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2.1发包方工作2.2承包人工作2.3工程师的产生和职权2.4项目经理的产生和职责发包方工作■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用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路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工作■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师的职权■工程师委派工程师代表后任继续行使合同■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工程师应当及时完成自己的职责■工程师做出处理决定项目经理的职责项目经理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成本、进度、安全等负全面的责任。对于在施工现场出现的超过自己权限范围的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人员汇报,请示处理方案或者取得自己处理的授权工程预付款(《施工合同文本》第24条)■工程预付款主要是用于采购建筑材料。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施工合同文本》第26条)1.工程量的确认2.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方式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程序和责任确定变更价款1.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2.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3.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方式竣工结算(《施工合同文本》第33条);1.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体系第三节工程项目索赔概述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任何一方违约时,不能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式来代替合同的履行,守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索赔可以概括为如下3个方面:(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2)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要求;(3)承包商本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二)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1.当事人违约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二)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2.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3.合同缺陷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二)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4.合同变更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其他规定的变更等。5.工程师指令工程师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6.其他第三方原因其他第三方原因常常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三)工程索赔的分类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默示的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三)工程索赔的分类2.按索赔目的分类;(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2)费用索赔。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三)工程索赔的分类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1)工程延误索赔。(2)工程变更索赔。(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4)工程加速索赔。(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6)其他索赔。第四节工程施工索赔管理一、索赔事件(一)、发包人(业主)违约(风险)(二)、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三)、工程变更(四)、工期延长和延误(五)、工程师指令和行为(六)、合同缺陷(七)、物价上涨(八)、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九)、货币及汇率变化(十)、其他承包人干扰(十一)、其他第三人原因二、索赔的依据和证据提出索赔的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签约(如备忘录、修正案等),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二、索赔的依据和证据(一)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第三方原因,给承包人造成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延误工期或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不可抗力延误的工期。(1)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人责任导致项目拖期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工程师,声明对此事项要求索赔,同时仍须遵照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申报时,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正式提出索赔申请后,承包人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的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展延工期天数,并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天内报出。(3)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接到承包人的索赔信件后,工程师应该立即研究承包人的索赔资料,在不确认责任属谁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同期记录资料客观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据有关合同条款,研究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证据。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交补充资料,包括索赔的更详细说明材料或索赔计算的依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