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的运行,根据新的国家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利用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对矿井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等实施远程动态监控管理,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功能的系统。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所有矿井(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第四条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目标是“不失控”,要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联网监督,分级响应”的原则,各负其责。第五条各矿井及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机电处为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部门;通信公司为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网络系统的建设维护单位;通风处是为系统-2-内的各类传感器参数进行设计规划单位;各矿必须设置机构健全、独立运行的监测队(或中心),行政上由机电矿长负责,管理归口各矿机电部(室)。第七条管理职责具体划分如下:(一)机电处职责1、负责根据国家和行业各种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完善有关规定、管理制度、标准,并贯彻落实。2、负责及时掌握集团公司各单位监控装置的使用、变化情况。3、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评价、考核等工作。4、负责上级部门对口专业检查的组织工作。5、负责组织对系统的不断完善和技术改进,参与人员的培训、资格证考核发放工作。6、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新装备和技术改造的前期调研、技术论证、方案审批、技术规格书的审查、投运验收等工作。7、负责审批各单位监测监控设备的需用计划。8、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故,参与追查分析。(二)通风处职责1、负责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内的各类传感器的安设位置、数量、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进行设计规划,制定详细安设标准。2、监督检查各单位在传感器安设标准方面的执行情况。3、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部分对口业务的业务指导。-3-4、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故,参与追查分析。5、参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论证、选型、及验收工作(三)通信公司职责1、负责将各矿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按规定格式上传至集团公司和省局,要确保信息的稳定传输和网络的正常运行。2、负责维护、使用、管理从各矿网络服务器(或传输接口)至集团公司的网络传输设备、光缆及网络软件。3、负责对集团公司监测监控联网主机及无线监测主机实行24小时值机,当网络出现故障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按程序汇报。4、负责集团公司领导及有关处室监测网络终端的安装、调试、维修工作。5、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网络防病毒、防黑客等系列工作。(四)各矿监测队职责1、负责本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2、负责各种原始技术资料的整理、积累、存档和有关数据的填写上报。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记录和图、牌板等。3、与矿相关单位配合搞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井上下质量标准化工作。4、负责建立完善本矿井的监测监控信息网络系统,将数据传输到矿调度室、通风区等有关部门和领导,保证满足矿井指挥调度、安全生产的需要。-4-5、负责网络服务器的值机,将矿井各监测测点数据及时更新到网络服务器内,确保测点变更后的及时更新。6、配合通信公司完成安全监测监控网络故障的处理。7、发现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时,负责及时将发生异常的原因及现场处理措施上传给通信公司,并做详细记录。(五)各矿机电科(室)职责:1、在机电副矿长领导下,机电科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牵头管理。要结合本办法及本单位实际情况牵头负责本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制定。2、负责上级部门对口专业检查的组织工作。3、在矿井采区设计、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负责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供电、断馈电方式、电缆敷设等做出明确规定。4、负责本单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改造管理指导工作和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发生事故时,参与分析及处理。(六)各矿通风科(区)职责:1、负责传感器设置位置、数量、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的确定。2、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部分对口业务的业务指导3、负责参与本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事故的追查分析。-5-4、发生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时,负责落实原因和采取措施,并及时将超限原因反馈给监测部门。(七)各矿安检科职责:1、负责本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负责本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事故的追查分析。第三章人员及培训第八条各矿监测队人员配备标准:1、具有监测监控专业知识及机电、通风基本知识的行政管理人员至少2名;2、具有监测监控专业知识及机电、通风、计算机基本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2名;3、监测维护工配备标准:按矿井现场安装使用的总传感器台数,每5-6台配1人。4、值机员配备标准:应保证做到每班2人,24小时不间断值机;5、“装置”维修人员配备标准:至少2名,应能满足本矿井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第九条通信公司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的网络管理、技术人员和24小时值机人员,满足安全监测监控网络系统正常运行需要。第十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所有从业人员(管理、值机、维护、调校)要按特殊工种对待,由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发放的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6-第十一条上岗资格证书的信息内容在山西省煤炭信息网和安全监测网上公示,防止假冒、顶替、伪造,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经复训考核合格后,由省煤炭工业局加盖延期合格印章,办理延期手续。第四章设计和安装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所属所有矿井必须安装、联网使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按照AQ1029-2007规定将相关参数并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管理。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第十三条新建矿井、技术改造、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的初步设计,必须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计专篇,专篇应包括与上级管理部门联网的技术方案和设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连接、敷设;断电控制区域和被控设备,并绘制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第十四条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应在矿调度室及通风区内-7-设置安全监控系统显示终端。第十五条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第十六条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井下分站或扩展器等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第十七条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有条件的矿井应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监测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第十八条监测监控装置与其它电气设备的连接工作,由使用单位的机电维护工,在监控维护人员的监护下,连接“装置”所需电源和控制线、馈电信号线。-8-在监测监控装置未安装、调试完善之前,该工作面不得作业。第十九条安全监测设备入井安装前必须进行测试、校正和带电试运行,且带电试运行不少于48h,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第五章传感器的设置第二十条系统内各类传感器的设置位置、数量以及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等,要严格执行国家AQ1029-2007标准和《晋城煤业集团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规范》的规定。第六章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一条各矿监测队应有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地面调试和维修工作。检修室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第二十二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第二十三条采用催化燃烧原理的甲烷传感器,每隔10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其它传感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9-调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试验前后,现场试验人员应同调度人员及中心站值机员进行联络,确保断电试验成功,同时要确保监测主机内完整记录断电试验数据。第二十四条甲烷传感器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版内必须标注传感器型号、安装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包机人、安装日期、更换日期等。第二十五条瓦检工必须每班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对所辖范围内的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将结果报监测中心站值机员,监测部门要和通风部门协调,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第二十六条放炮地点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管理牌版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必须班班保持传感器在规定的距离范围内及正确位置上,并将监测电缆盘好,吊挂整齐。各矿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各队组在各项施工中保护好监测设备、设施,严禁擅自甩掉或故意破坏。第二十七条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同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整体按计划需要停运处理时,必须编写安全技-10-术措施,24小时内能处理恢复的由分管矿长批准,集团公司机电处、通风处备案;超过24小时的,由集团公司机电处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安全监测监控网络设备或线路需要检修时,通信公司要提前1d填写审批单,报集团公司机电处及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第二十八条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时,应及时更换。第二十九条购置:1、各矿制定监测监控设备需用计划,送集团公司机电处进行审核。对新安装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由机电处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进行技术论证和调研,确定技术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2、各单位对安全监测监控装备的质量要严格把关,认真填写《监测监控装备质量跟踪卡》,如实反映试用情况,由机电处审批后方可进入购买程序。集团公司机电处对于设备质量问题要进行跟踪,对于因设备及配件质量而影响系统运行的,要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条备件: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应配足备品、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甲烷传感器、分站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30%。第三十一条报废:安全监控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设备老化、技术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