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秋《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应考指南(开专)巴南电大:刘德庄2009.12第一部分:课程考试复习有关说明要求一、考试形式、时间闭卷形式,90分钟。二、考试范围、依据本课程考试以《刑法学教学大纲》、文字教材《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赵秉志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等立法、司法文件为基本依据。另外中央、重庆电大相关网挂资料也应了解。三、命题要求、原则本课程结业考试的命题原则是:充分体现课程特色,在保证全面考查学生掌握课程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突出考查学生的实际分析能力。试题的难易度分为较易、中等、较难三个等级,各等级的试题在每份试卷中的比例大致为30%、50%、20%四、复习应考资料及其使用本学科本次考试有下列几种资料,可供学员复习应考时用。(一)中央电大《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是本次考试的重点资料,每个学员必须认真阅读、理解、融会贯通。综合练习题要全部答出来。(二)平时作业。根据过去考试的情况看考试内容也有重复,有些作业题其实就是考试题,因此有一定参考价值。平时作业老师均作过评讲,请按老师平时所评讲的要求掌握。(三)其他文字资料、音像网络资源。中央、重庆、巴南三个教学平台网挂资料,综合练习题、考核说明、往届考题及答案、常见考点解析、在线自测、电视直播课堂、网上辅导答疑等。五、复习的基本要求第一,全面复习,系统掌握。所谓“全面复习,系统掌握”,就是指导同学们应当按照本课程的《考核说明》中所明确的考核内容和考核要求对课程内容进行复习,本课程的所有内容都应当纳入复习的范围,不可随意取舍。第二,分清层次,突出重点。所谓“分清层次,突出重点”,就是指应当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根据本课程《考核说明》不同层次的考核要求,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六、复习的基本方法第一,通读教材,强化记忆。第二,理论联系实际,多做案例分析。七、考试题型及各类题型解答要求试题的类型有:填空题、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等五种。填空题解答要求:在题目中填写准确的内容,使题目意思完整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刑法理论。例如:“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及其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的总和”,依序填入“社会危害性”、“程度”、“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样,题目的意思就完整了,符合了教材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的表述。选择题解答要求:首先要分析题目内容,然后从备选答案中选择最符合题目要求的一个或者几个正确答案,并且将其序号填在题目空格内。例如:“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A犯罪B犯罪和刑罚C犯罪和刑事责任D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根据2题目的意思,本题的正确答案只能是D,那么你把它填写在题目中就行了。名词解释题解答要求:只要答出它的定义就行了,不用解释。例如: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简答题解答要求:要求用最简洁的语言把问题答清楚,不用长篇大论。例如:“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只要答“犯罪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具有刑事违法性;三是具有应受刑罚性”就行了,不用解释什么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等等。案例分析题解答要求:要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分析和解决有关的实际案件中的问题:第一步:看清题目要求。第二步:仔细阅读案情,把案情弄清楚,特别要注意事实细节。第三步:具体分析。首先,分析是否构成犯罪。其次,分析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最后,分析应当怎样处罚(处罚原则)。第四步,将结论有条理地表述出来:第一,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什么罪、怎么处罚?第二,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是什么?第三,案件事实有哪些方面符合这些根据。第二部分:期末考试复习重点范围绪论一、刑法学的概念:P2,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重点)二、刑法学的研究方法P2—3(一般)三、刑法学的体系P6(一般)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P10—11(重点)1、概念: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2、特点:1)阶级性质2)法律性质.二、刑法的创制和发展P131、我国刑法的创制:建国初、单行法、条例不完备;50—60年代毛泽东倡导搞但未成;粉碎四人帮得重视。1979、7、1通过,1980、1、1起施行。我国第一部较完备刑法。1)局部修改:2)全面修订,3)进一步完善。三、刑法的制定根据P19(一般)1、法律根据,2、实践根据,四、刑法的任务P20—21。(一般)五、刑法的体系P21(一般)1、含义、刑法条文的组成结构:2、特点P23—24,统一、科学、独创性。六、刑法的解释P25(重点)1、刑法的解释的概念: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2、刑法的解释的类型:1)按解释效力划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2)按解释方法划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限制)。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一、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含义: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重点)二、罪行法定原则P33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P38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P40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重点)一、刑法的空间效力P4531、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2、世界各国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3、我国刑法属地管辖权。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中的合理因素。二、刑法的时间效力P501、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问题。2、生效时间,(公布日、公布后)。3、失效时间。4、刑法溯及力的含义和原则第四章犯罪概念P55一、概念: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基本特征:表现在三方面: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最基本特征)、刑事的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3、意义:犯罪概念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具体表现在10个方面。第五章犯罪构成(重点)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P621、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的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总和。2、特征:(三个方面)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是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由刑法加于规定的。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P65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客观事实特征。犯罪行为客观外在表现。3、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三、犯罪构成的意义:犯罪构成对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正确裁量刑罚,均具有重要意义。确定犯罪性质(如盗窃电缆,仓库中、通信中、供电中)第六章犯罪客体(重点)一、犯罪客体的概念: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体的种类P701、一般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2、同类客体:某一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是刑法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依据。3、直接客体: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4、单一客体(一种行为、一种关系)和复杂客体:P72(两上以上具体社会关系。抢劫犯罪(财产权、人身权)5、各类客体间的关系。生命健康权人身权人身、民主权利:张三、李四民主权选举、信仰、通信、自由权等一般客体同类直接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P721、犯罪对象的概念: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事物。(人或物)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除第五点外是重点)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P76概念: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二、危害行为P781、危害行为的含义: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要件。2、有犯意,思想犯,未实施行为不罪,但语言煽动、教唆等行为可成立犯罪。3、人在睡梦中精神错乱状态下,不可抗力(紧急避险)身体受强制的合法行为等(搏斗中损贵重物品)不罪,但行为人受到强制,本人意志可以支配的情况下则应定罪。4、基本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4三、危害结果P831、含义: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2)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是构成犯罪的主要依据之一。举例:甲诈骗个体户乙大量钱财,乙因此自杀身亡,广义结果,诈骗钱财、自杀身亡。(间接)狭义、诈骗钱财,构成犯罪要件的结果。(直接)2、危害犯罪结果与既遂的关系:有的犯罪应有危害结果定罪,有的则不然,如举动犯、诲辱诽谤、行为犯、危险犯,传授犯罪方法等罪,实施行为即既遂无需结果定罪。3、我国对危害结果的规定及其意义:不同的危害结果对于划分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以及适用不同幅度的法定刑等有着不同的意义。四、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P861、因果关系概念:现象与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2、因果关系的特点。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相对性;3)时间序列性;4)条件性;5)复杂性;(一因多果,一果多因);五、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P90(一般)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定罪量刑的意义。如(禁渔期、禁猎期、禁用工具(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贪污盗窃救灾款物等)。第八章犯罪主体(除第四点外全重要)一、犯罪主体概念P93概念: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二、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三、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责任年龄的规定: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2、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已满14岁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17条第二款)主要对杀人、强奸、爆炸等8种暴力犯罪负刑责。故伤致重、抢劫、放火、投毒。3、完全负刑责、能力、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人。(第17条第一款)4、未成年(14—18周岁)犯罪案处理。应从轻或减轻处。5、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四、单位犯罪(一般)1、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即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因素。二、犯罪故意P1161、概念: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2、构成要素:认识因素、(明知自己行为有危害结果)意志因素,希望(积极追求),放任(不希望、不追求)。3、类型:直接故意(希望结果发生)与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案例。三、犯罪的过失P1231、概念: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2、类型:疏忽大意过失(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四、直、间接故意的区别(表一)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必然、可能可能对危害结果的意志程度不同希望、追求放任、听任对危害结果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