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科技管理制度修改内容201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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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通大学科技管理制度修改说明2015.04.22一、修改的科技管理制度1、大连交通大学科技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2、大连交通大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3、大连交通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4、大连交通大学论文等级评定方法二、废止的科技管理制度大连交通大学使用科研经费余额购买机动车规定三、新起草的科技管理制度1、大连交通大学科技项目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大连交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大连交通大学科技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一)修改了“第三条科技项目类别”(依据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加强辽宁省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省厅文件)【1.纵向项目:由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项目,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平台的开放基金课题。2.横向项目:除纵向项目外的其它科技项目。修改为:1.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项目、铁路总公司计划项目。2.横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项目。】(二)增加了“第二章,职责与权限”(依据省厅文件)【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1.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2.科学技术处(简称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3.计划财务处(简称计财处)协助科研项目申请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及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会计资料的提供工作,并对项目支出进行监督。凡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项目经费和为科研服务的其他经费,均纳入校计财处统一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使用科研经费。完善科研经费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校内共享的信息平台,实现科研经费从预算管理、支出和决算的全过程数字化管理。4.国有资产管理处(简称国资处)负责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含计算机软件)及物资耗材用品的招标、采购等工作,承担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5.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6.学院(部)配合计财处协助科研项目申请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严格执行各立项部门科研经费管理要求,加强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和预算执行,监管项目负责人合理使用科研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7.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科技处、计财处、国资处、监察审计处、学院(部)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逐步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三)删掉了原来的第六条“第六条对我校教师主持立项的国家级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费匹配,匹配经费列入大连交通大学科技专项基金。具体管理办法详见《大连交通大学科技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四)增加了“第三章科研经费收支管理”(依据省厅文件)【第六条收入管理。所有科研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学校科研收入,确保科研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第七条支出范围。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格控制会议费(按《大连交通大学会议管理办法》(大交大发〔2015〕8号)执行)、差旅费(参照《大连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大交大发[2014]27号)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和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第八条项目资金结算方式。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设备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第九条外协合作项目管理。涉及外拨经费的,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项目外协合作任务,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合作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囯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任务、验收指标、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协作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资产归属等。签订合同时,双方必须盖签单位有效公章和法人章(签名)。计财处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凡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可拒绝付款。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对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第十条政府釆购管理。要严格按照《大连交通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釆购的,计财处不予付款。第十一条票据管理。项目负责人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在取得科研收入时,应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在列支费用时,应使用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票据报销的审核。第十二条税费管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要严格按国家税法规定缴交各项税费(税金及附加费)。项目经费在开具票据时,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从项目经费中缴交税费。支付给个人的奖酬金、加班费和劳务报酬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外聘人员的劳务报酬,按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学生的助研津贴,凡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财务审核监督。计财处严格票据审核工作,票据报销时,应按票据审核要素进行审核;票据上应注明购物名称、数量、单价,如票面上不能列明细项目的,应由开票单位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材料;严格票据签名审核制度,每张票据应由经手人、验收人以及项目负责人签字;购买固定资产的,应按国资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验收手续;票据应保持其时效性,原则上开票后本年度内应办理报销手续。对特殊事项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并经计财处、科技处的负责人审核。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和津贴,应列明发放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所在单位、身份证号码、发放金额等,必须经由本人签收,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五)第四节经费管理增加“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依据省厅文件)【第二十三条经费预算1.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2.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拟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3.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由项目立项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院(部)及科技处审核同意,由计财处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二十四条纵向科研经费由计财处进行财务管理,并对项目支出进行监督。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经费,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六)修改“第二十五条(原第十六条)经费管理和审批”(依据我校实际情况和领导意见,结合省厅文件)【1、经费到帐后,计财处通知科技处,科技处建立科技经费使用卡,并交项目负责人使用,凭卡办理科研用款与结算手续。修改为“各类科研经费到位后,计财处通知科技处,由科技处主要负责人审阅后,对每一项目建立经费卡,并交项目负责人使用,凭卡办理科研用款与结算手续。经费卡每年年终审核一次,结题上交。经费审批权限按校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依据财务制度报销。”2、经费审批权限按校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依据财务制度报销。原(单项经费支出5千元以下的,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批并经计财处核算科科长签字方可办理用款手续;单项经费支出5千元~1万元(含5千元)的,由科技处项目科科长审批并经计财处核算科科长签字方可办理用款手续;1万元~5万元(含1万元)的由科技处项目科科长审查,科技处处长审批并经计财处处长签字方可办理用款手续;5万元~10万元(含5万元)的由科技处处长审查,科研主管校长审批并经计财处处长签字方可办理用款手续;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报科研主管校长和财务主管校长审查,校长审批并经计财处处长签字方可办理用款手续。)修改为:归属于各二级学院的教师的科研经费,单项经费支出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并经计财处核算科科长审核、主管处长签字方可办理用款手续;单项经费支出1~5万元(含1万元)的,由二级学院院长审核,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批,并经计财处处长签字方可办理用款手续;5万元~10万元(含5万元)的由二级学院院长和科技处处长审核,科研主管校领导和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批,并经计财处处长签字方可办理用款手续;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报科研主管校领导和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查,校长审批并经计财处处长签字方可办理用款手续;50万元以上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不归属于各二级学院的教师和二级学院院长的科研经费,单项经费支出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并经计财处核算科科长审核、主管处长签字方可办理用款手续;单项经费支出1~5万元(含1万元)的,由科技处处长审核,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批,并经计财处处长签字方可办理用款手续;5万元~10万元(含5万元)的,由科技处处长审核,科研主管校领导和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批,并经计财处处长签字方可办理用款手续;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报科研主管校领导和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查,校长审批并经计财处处长签字方可办理用款手续;50万元以上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3、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含计算机软件)及物资耗材用品前,按《大连交通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由项目单位或使用人提交购置计划申请,经科技处批准,由国资处按相关规定程序负责购置。由国资处和计财处具体负责人签字后,项目单位或使用人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验收、入账、报销等手续。4、删除4.科技处根据立项单位相关规定及实到经费分期审批项目组劳务费,由计财处核发,每年发放一次。5、为保证科研项目完成的质量,督促和鼓励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鉴定和验收任务,项目总经费的1%作为课题验收、鉴定基金。项目验收、鉴定之后,(设立科技成果鉴定基金,具体按)《大连交通大学科技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科技成果鉴定基金执行。6、增加了“5.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有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原渠道收回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转入科研预研基金,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运转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用于研究生助研酬金等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但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或长期挂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经费。”】7、增加了“6.学院(部)科技发展基金由学院院长、计财处处长审批,学校科技发展基金由科技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审批。”(七)第二十六条(原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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