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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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考勤管理办法ZD-KQ-011总则1.1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员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2考勤管理2.1作息时间: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全天,周六、周日休息。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2.2公司的考勤记录采用电子打卡和手工记录相结合的形式,卡钟设在门卫室,由安保员监督。2.3手工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记录,月底进行汇总,将《考勤汇总记录表》提交人力资源部,便于工资核算。2.4公司考勤员为人事管理员。公司人事管理员根据打卡记录和各部门提交的《考勤汇总表》进行核实考勤情况是否属实。2.5除总经理特许人员外,其余员工每日上、下班均应亲自到指定地点打卡。2.6新员工自报到之日起开始打卡,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考勤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不需打卡,但应在考勤员处做好记录。2.7因公不能按时打卡者,须持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的未打卡证明单在考勤员处登记,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2.8员工因故不能及时打卡应立即到人力资源部处进行登记确认。丢失损坏考勤卡,应立即到人力资源部补办考勤卡,同时交补办费元。丢失考勤卡未在当天提出补办申请的全天考勤按旷工处理。2.9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替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一经发现,责任双方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2.10考勤员必须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违者每次扣奖金100元,连续三次记警告处分。打卡由安保员负责监督,由人力资源部核实、汇总考勤记录。2.11任何员工不准刁难监督打卡人员、考勤员,否则视情节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理。2.12迟到、早退、旷工2.12.1迟到:员工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到岗延误时间在2小时之内者视为迟到。2.12.2早退:员工未经允许提前2小时(含)内离岗者视为早退。2.12.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旷工或视作旷工:2.12.3.1单日缺勤2小时以上不满四小时的,计旷工半天;单日缺勤四小时以上的,计旷工一天;2.12.3.2无正当理由未打卡或考勤记录不完整者;2.12.3.3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2.12.3.4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2.12.3.5依公司规定未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者;2.12.3.6不服从公司调动和工作分配并不提出书面说明,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者;2.12.3.7利用病、事假或其他假期形式在外兼职者;2.12.3.8用不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者;2.12.3.9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被公安部门拘留者。2.12员工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脱岗、串岗者,记嘉奖一次。2.13员工离职时,应将考勤卡交回人力资源部。3加班管理3.1工作日加班者,员工需在实际加班日17:30时前,把经过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准的《加班申请表》(见附表)交到部门考勤管理人员处进行登记备案。3.2公休日加班者,员工需在实际加班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7:30前,把经过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准的《加班申请表》交到部门考勤管理人员处进行登记备案。3.3法定节假日加班者,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司下发放假通知,确定加班人员及加班日期/时间,并按通知规定的时间,把经过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准的《加班申请表》(见附表),交至部门考勤管理人员处进行登记备案。3.4如遇特殊情况,员工提出申请时适逢负责人外出或属临时计划加班的,员工首先要在按照规定时间把未经部门负责人核准的《加班申请表》交到部门考勤管理人员处进行登记备案,同时负责人把批准意见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告之考勤管理人员,并最晚于次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7:30前将核准后的申请表交到部门考勤管理人员处备案。3.5没有在规定时间递交加班申请的员工,属于员工自愿行为,公司不认可加班。3.6员工应如实认真填写《加班申请表》中的各项内容,部门负责人需认真、负责的审核《加班申请表》。3.7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3.8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3.8.1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不执行加班制度;3.8.2公司在节假日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3.8.3公司在非节假日组织的下班后的娱乐活动;3.8.4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3.8.5未经上级指派或填写《加班申请表》核准的工作时间的延长。4休假/请假4.1依照国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可在下列期间安排进行休假:a)元旦(一月一日)1天。b)春节(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天。c)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1天;d)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3天。e)清明节(清明节当日)1天。f)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当日)1天。g)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日当日)1天。h)公司规定的其它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工伤假等。4.2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工伤假、年休假的期限4.2.1婚假:符合国家婚姻法结婚者,凭结婚证明给予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如达到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男性25岁,女性23岁),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晚婚职工,另增加婚假10天,即晚婚职工可以享受15天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公司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重庆区域无路程假,四川区域往返给予1天,其余外地往返给予2天。婚假原则上不可分次休,如因工作原因确实无法一次性休假的,最多可分两次休完。休婚假员工必须提供其结婚证原件,验证后方能办理休假手续。婚假期限原则上为领取结婚证次日开始休假,因工作原因不能及时休假的,可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休假,一年期满后仍没有休完的,视为自动放弃休假待遇。员工不在本公司在职期间登记结婚的,不予享受婚假。4.2.2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人)可给予5天的丧假,旁系亲属可给予3天的丧假。丧假根据路程的远近给予一定的路程假。重庆区域无路程假,四川区域往返给予1天,其余外地往返给予2天。4.2.3产假: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员工,按以下规定享受产假。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晚育者(含非公司女员工)产假期间,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4.2.4计划生育假:符合政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可享受计划生育假。其中,已婚女职工实施宫内放环术的,给予计划生育假3天。实施宫内取环术的,给予计划生育假1天。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给予计划生育假21天;已婚男员工实施输精管结扎术的,给予计划生育假7天。4.2.5哺乳假:女职工有“生育证”生育婴儿后,给予全薪工间哺乳假到婴儿满周岁。工间哺乳假每天一小时(含路途往返),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1小时,此项假期不能累计换休。4.2.6病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或医疗机构建议停止工作需住院治病休息时(病假条后附医院医疗证明书),根据医疗期相关规定可给予病假,请病假必须要具备以下材料:需出具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建议休息证明、病历、所有挂号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发票。4.2.6.1医疗期根据工作年限计算,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实际工作年限以员工出具的工作证明为准)4.2.6.2医疗期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具体为: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包括在内。4.2.7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在治疗休息期间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从员工因工伤治疗期起至治愈回厂上班前日止,工伤假期时间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休假证明为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因病情严重确需休假6个月以上者,需提供相应证明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批。4.2.8年休假4.2.8.1年休假条件: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员工,享受年休假。4.2.8.2核定标准:工作年限已满一年未满十年者,年休假时间为5天;已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年休假时间为10天;已满二十年以上者,年休假时间为15天。4.2.8.3新进员工符合本规定3.1条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4.2.8.4当年度工作年限涉及跨享受范围的需按以下方式进行年休假核算,如当年度满10年的核算方式如下:a)当年度职工工作年限届满10年之日前的年休假的天数:(当年度未满10年的日历天数/365天)×5天(未满10年应享受天数)b)当年度职工工作年限届满10年之日后至年底的年休假的天数:(当年度满10年的日历天数/365天)×10天(满10年未满20年应享受天数)c)最终享受天数为前两项之和所得的整数天(不四舍五入),即为该员工在该当年度可享受到年休假天数。以此类推,当年度满20年的核算方式同样按以上方式核算。4.2.8.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a)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b)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c)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4.2.8.6各部门考勤员在每年年底将当年公司有以上4.2.8.5所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名单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员,人事管理员将直接取消该部分员工享受下一年年休假资格。4.2.8.7本规定所指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4.2.8.8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病假、公休节假日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4.3请假方式和审批手续4.3.1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审批单》(见附表),经批准的请假单提交部门的考勤员处。因病或发生紧急事件而无法事先请假者,应于当天以电话告之其直属主管,并于休假后到公司上班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4.3.2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核准擅离工作岗位或不到岗者,除因临时发生重大急病或重大事故经部门主管核准者外,均以旷工论处。4.3.3请假审批:员工请事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事假超过3天(含)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员工请病假时间在7天以内,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病假超过7天,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批。除此以外的其他假期,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批,请假审批单由各单位自行保存,以备查验。凡报送人力资源部审批的假期,员工在请假到期次日需到人力资源部销假或续假,并完善请假期间工资资料的签字确认手续,若到期次日未到人力资源部销假或续假的将按旷工处理。4.3.4员工休病假须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需有明确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住院通知单》,需提供病历卡、化验单和诊断书所有挂号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发票等证明,方可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请假天数不得超过病假证明的医院建议休息时间且单次请假天数最长不超过30天(含),如期满后仍未好转需续病假则需再次提供医院新开出的上述证明资料后方予以续假。4.3.5除年休假外请任何假不管时间长短均应包含周末(如在周五开始请假三日,则该三日的假期时间则为周五、周六、周日),另请假1个月及以上的则按请假当月日历天数计算,如:1月1日请至2月2日,则整月时间为1月1日至1月31日(31天),加2月1日至2日,则共计请假33天)。4.3.6员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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