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业政策宣讲1目录2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968号)三、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2000年第5号)四、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36号)第一章政策目标第八章采购政策第二章投融资政策第九章软件企业认定制度第三章税收政策第十章软件产权保护第四章产业技术政策第十一章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第五章出口政策第十二章集成电路产业政策第六章收入分配政策第十三章附则第七章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务院印发,共十三章内容)4第三章税收政策第五条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第六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5第七条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第八条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九条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6关于获利年度的说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第二条“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第三条“享受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第九章:软件企业认定制度第二十八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九条: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既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7第三十条: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企业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第三十一条: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软件产品国家标准。89认定工作的依据第四条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二十七条)10认定标准第二十条:①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②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③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8%以上;④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11申报材料第十三条:(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12软件收入界定标准根据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第三条有关软件产品的规定及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软件收入由以下三方面组成:(1)软件产品收入:独立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收入-硬件生产成本*(1+10%)销售其它公司的软件产品的收入13(2)系统集成收入:为项目总价-硬件成本总价(3)软件服务收入由本单位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咨询、培训、运行、维护、及信息系统监理服务等所获得的收入。软件外包及相应的服务收入:提供软件的需求分析、业务流程设计、定制、测试、数据加工等服务所获得的收入。软件外包分本土外包和离岸外包。数字内容产品销售收入及依托信息系统提供数字内容服务收入(包括软件使用费、会员费等)14第三条: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三、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三十二条)申报材料第八条:(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三)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四)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1516第七条: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主要配套文件1.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宁波市行业网站技术孵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4.宁波市信息服务业孵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5.宁波市软件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6.宁波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7.宁波市IT人才驿站认定管理办法8.宁波市信息技术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17四、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主要扶持措施1.建设宁波软件园:核心集聚区、特色集聚区建设2.引进软件、信息服务企业:购房补助、落户补助、办公用房补助;3.培育软件企业:信息服务业孵化平台、行业网站技术孵化平台、公共服务平台4.鼓励资质认定:软件产品登记、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CMMI、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18四、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主要政策措施5.鼓励技术创新:软件产品登记、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研发、电子产品研发、委托研发6.鼓励经营规模: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嵌入式软件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系统集成企业、IT监理企业、7.帮助开拓市场:应用本地信息产品和项目、新型业务开拓奖、软件和服务外包出口明星奖、动漫播放8.提供人才支撑:IT人才驿站奖励、高级IT人才所得税、人才培训、实训基地19四、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构建以宁波高新区为核心集聚区,宁波国际软件园等为特色集聚区,以“宁波软件产业园”为统一品牌,“一园多点、集聚发展”的总体格局。被市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软件孵化器,年度内每引进一家软件企业给予基地一定补助。单个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基地的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1万元;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2万元;注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4万元;注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且是中国软件百强企业,或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或软件出口百强企业,或软件上市企业的独立法人公司或子公司,补助5万元。201.建设宁波软件园国内外大型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和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宁波,或与本地软件企业联合协作、嫁接并购,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购房补助。对于国内外大型软件企业在宁波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和研发机构,其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经认定后,按有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落户补助。对于在宁波实际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设立的公司(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6%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办公用房租赁补助。对于在经认定的软件产业集聚基地内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软件企业,自租赁之日起的3年内每年可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212.引进软件、信息服务企业信息服务业孵化平台,提供免费或优惠的电信IDC服务,包括空间租用、带宽租用、主机托管、虚拟主机、域名服务等基本服务,以及ASP服务、电子商务等增值服务。孵化周期原则上为2年,单个企业年度的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参见:《宁波市信息服务业孵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行业网站技术孵化平台,平台提供行业网站发展需要的基础设施、业务拓展服务和技术支持,并为符合条件的全市行业网站企业提供免费或优惠的相关服务。具体包括自建个性化行业网站、ASP服务(含SaaS)、电子商务、网站推广等增值服务和专业人员培训服务。参见:《宁波市行业网站技术孵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23.培育软件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结合我市软件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产、学、研、政紧密合作,创新运行、管理和服务机制,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与工程化研究,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软件产品研发、测试、展示、投融资等创新服务公共平台,为软件企业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服务。列入市级重点支持的IT公共服务或技术平台(中心)项目,每年对其资金投入、技术水平、服务能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绩效考评,根据绩效考评情况确定相应补助。参见:《宁波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33.培育软件企业4.鼓励资质认定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通过CMMI二级和三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35万元奖励。取得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乙级资质和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24软件产品登记,获得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我市软件产品,每件补助2000元。软件和电子产品项目研发,对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项目,以及列入市信息产业局“新兴产品培育计划”和“特色优势产业升级计划”,并运用先进软件技术、集成电路技术的电子产品项目,经评审择优确定后,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30%以内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委托研发项目,软件企业委托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和产品研发项目,列入市重点的,对软件企业按合同执行金额的30%以内给予补助。255.鼓励技术创新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新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和1500万元以上的,或者嵌入式软件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新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系统集成企业,年度系统集成收入新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的,经评选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奖励。IT监理企业,年度监理收入新达到300万元、600万元和900万元以上的,经评选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6万元和9万元奖励。系统集成企业及IT监理企业的年度奖励名额各不超过3家。266.鼓励经营规模应用本地信息产品和项目奖励,对具有宁波特色,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节能减排等领域的信息产品和信息化项目,鼓励本市信息产业企业进行开发和承建。通过认定本地应用示范项目,并依据评审结果分三档,分别给予项目应用单位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新型业务开拓奖,开展软件服务外包、互联网服务、动漫等新型业务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金、技术与管理、新型业务拓展及发展前景等情况,每年评选十名“新型业务开拓奖”,给予每家企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