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初论[2]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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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初论[2]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初论[2]发布时间2003-12-21作者汪丁丁命题二超个人的秩序是个人自由、社会稳定与经济繁荣的基础《致命的自负》第二章一自由,财产,与正义的起源,哈耶克援引洛克说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正义。如果人们想要自由,共存,相互帮助,不妨碍彼此的发展,那么唯—的方式是承认人与人之间看不见的边界,在边界以内每个人得到有保障的一块自由空间[21]。这就是财产权利,哈耶克称为权利的分立,并声称分立的权利是一切先进文明的道德核心,是个体自由不可分离的部分。在地中海欧洲的历史上,是先有了财严权利的分立,才有了个人自由和尊重他人自由的道德观念。文明演进,又培养了一种对超越任何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规则的尊重,即法治精神。哈耶克认为法治精神成一切个人及多数或少数的集团对超乎其利益之上的规则规则的核心部分是分立的产权的尊重是个人自由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基础。这一命题侧重讨论扩展秩序橡念的道德与政治哲学内涵。至于它所涉及的理性与制度的关系,已经在上一命题中讨论了,而它所涉及的道德传统与个人自由的关系问题将在下面的命题三进一步展开。哈耶克在伦敦经济学院任教期间发表的若干次演讲,开始强调知识的分立问题[22]。分工中的—群人,如果不通过某种秩序例如语言,法律,家庭的协调,就不可能充分利用他们积累起来的专业知识。但并不是任何一种秩序都可以在较低成本上协调分工的。一个好的秩序应当最大限度地允许每一个人利用自己和他人的专业知识。这个秩序,从地中海沿岸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就是或首先是私有产权制度。希腊—罗马世界基本上并且准确地说就是一个私有产权的世界,…….页29,《致命的自负》。私有产权,哈耶克希望改名为分立的财产。从哈耶克思想的整体来看,私有财产这个名称确实没有表达出真正个人文义和消极自由态度的财产概念。财产的功能是为每个人划定一块消极自由意义上的私人领域。这就意味着,个人的财产完全不能是私人的,它必定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边界,是只有通过入伯对正义规则达成共识才能够予以保护的私人领域的边界。因此它不能是私有的,它只能是公共的。其次,哈耶克把私有财产改成分立的财产,抓住了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竞争。在一个产权明确但全部财产归—个所有者所有的社会中是不会有市场竞争的典型如中世纪家长制经济或苏联式中央计划经济,因此产权的明确与否并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国内不少经济学家似乎对这一点并不理解。凡是不明确产权的经济必定早已经消失了著名的公共财悲剧就是指这种情况。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有什么样的产权。只有当财产权利分属十不同的利益主体时,不同的利益发生冲突,才会产生不同利益之间的竞争活动,竞争才是有效的。其思想远比现代经济学深刻的老经济学家艾智仁说过竞争。资源稀缺,歧视,行为约束,财产权利,这五个概念其实是等价的[23]。如果我们承认资源稀缺,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自利的人们对稀缺资源的竞争。我们于是必须接受一定方式的竞争标准或歧视的方式。有些社会的竞争标准建立在性别歧视上例如父系氏族,有些竞争建立在权力歧视上例如封建社会。有些竞争建立在种族歧视上前南非种族社会,还有些竞争建立在智慧程度上。总之,有竞争就必然有某种歧视准则。在市场经济中商品拜物教的歧视准则是货币——出价高者得,价格竞争的背后是效率上的竞争,而建立效率竞争要求建立个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哈耶克使用分立的财产这个词就不仅仅是语言上的修正,而且涵盖了不同的政治经济学内容。在哈耶克看来,西方民主和自由社会的典范,雅典城邦的制度,正是建立在分立的财产的基础上的。在希腊人的眼睛里反映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城邦政治1代表了最高的善,同时也就是正义、道德和自由的实现。持消极态度的自由主义者,或者哈耶克式的自由主义者,在现代意义上仍坚·持这种希腊式自然精神的自由与秩序、自由与道德和自由与正义的统——。哈耶克在其著名的都柏林演讲第十二讲——个人主义真的和假的第七节中写道我无须多言。真正的个人主义坚信那些由小型社区、人群和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所形成的价值。它坚信地方自治以及各种自发自愿的结合体,并认为个人主义正是通过这些形式得以实现自身。认为通过这些形式得以把许多原本由强制性的政府干的事情做的更好[24]。《致命的自负》第二章的题头有一段关键性的引文人们有资格享有文明社会的自由,其资格正与他们愿意用道德铰链约束他们欲望的程度成比例与他们在多大程度上热爱正义甚于热爱掠夺成比例——艾德蒙·柏克。这里的三个概念自由、道德和正义,在保守的自由主义者艾德毅·柏克看来是联系在一起的。事实上我们马上就会看到这三者间复杂的关系。在这一节里我希望尽力说明哈耶克体系中自由与正义当然包括公平和平等,自由与道德,以及自由与法治这三对关系。它们虽然是道德哲学讨论的对象,但也常常成为政治哲学讨论的内容。由于知识在道德哲学传统中的地位,我的论述不可避免地从道德哲学角度涉及认识论问题。事实上,哈耶克体系正是从认识沦开始,拓展到社会理论,最后转到人类社会的道德基础问题。在讨论这三对关系之前,我想先交代—下英国经验主义传统包括哈耶克所理解的财产权利概念。按照洛克的定义、产权就是自然人求生存的权利的自然延展生命,自由,财产权1,,。然而当自然人进入社会以后,每一个人就不得不同意限制自己的产权范围,于是生出了上述种种社会问题,提出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任务。当然,这种霍布斯式的把人的发展分做自然和社会两段的理解也仅仅是权宜的、出于理性方便的说法。它曾受到休谟和哈耶克的批评。不过休谟在批评霍布斯的契约论之余,从来没有明确提出他自己的可以代替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哈耶克则发展了休谟的习惯——道德意识的演进理性的看法,认为从低级动物到人类社会是文化传统的演进过程,不存在理性虚构的社会契约。也正因此,我希望在下一节讨论传统作为扩展秩序的道德基础时,澄清扩展秩序在各个具体历史或社会中的存在一阐释意义。在哈耶克理解的洛克道德哲学里,所谓非义就是侵掠他人的财产权利,故没有界定财产权利的社会里既然没有我的、你的的区分,也就没有相应的正义观念。洛克认为这是同欧几里德几何学一样自明的道理[25]。同在英国经验主义传统中的休谟,对洛克的这个看法持批评态度。他的批评首先针对自苏格拉底以来场尔的视正义为道德的一部分的看法苏格拉底与普罗塔哥拉斯曾辩论数种美德并坚认所有的美德都是内在关联的,是道德的成分。休谟认为道德的基础是感觉,是一种涉及自我与世界关系的幸福感与美感不同,美所引起的幸福感需要超越自我。在这一·点—亡他与亚里士多德和圣托玛斯。阿奎那是——致的,但休摸极为强调世界的不确定性。他认为自我与世界关系的多变性决定了道德感的不稳定性。休谟的幸福理论告诉我们,人的幸福有三个来源其一,个人对幸福的感觉。如果我感觉我是幸福的,那么不论在别人看来我是多么不幸,我仍然是幸福的。这种感觉别人是无法从我这里剥夺的。其二,个人品质和气质上的优点。这往往成为一个人骄傲的根据,而骄傲是幸福的来源之一。这些品质和气质是别人无法拿走的,即使拿去了也往往立即失去其特征,不再值得骄傲。其鋈苏加械牟撇U馐且桓鋈舜丛齑5闹饕侄巍H绻液芨挥校揖涂梢灾苡问澜纾梢韵硎茏钕蠡纳詈妥钤嫉纳睢N铱梢怨憬惶臁浚媸弊晃业纳罘绞健N乙部梢韵裎馗固鼓茄丫薅畈撇烤璩觯俗非笞畲科拥纳睢W苤撇苁窃黾游颐茄≡竦淖杂桑佣锤蟮男腋!5窃谒腥鲂腋5睦丛吹敝校鋈瞬撇强梢员话岬模强梢宰频剿撕臀舜葱腋5摹R虼诵葳铀担缁岫业淖畲蟾丛谟谌嗣腔ハ嗾岵撇奈尴抻R桓鑫拿魃缁岜匦攵哉庵痔烊坏挠右灾圃肌R揽康赖率遣豢赡艽锏秸庵种圃嫉摹H绻赖率茄抢锸慷嗟滤斫獾摹暗赖隆保浔疽馐谴锏礁鋈诵腋5男形绞剑敲辞蓝岜鹑说牟撇非笞约旱男腋#诖看庑в弥饕逭呖蠢词呛虾醯赖碌摹H绻赖率撬苟喔鹧伤斫獾摹罢防硇浴蓖频汲龅牡赖?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那么在这个变动不居的世界上,这种道德观念是很难立足的,因为人们尽可以抢夺了别人的财产而不受相应的惩罚。变动的世界意味着—次性博奔的囚犯悖论。如果道德是哈奇森所理解的侧隐之心推己及入的道德,那么在变动不居的世界上,人我关系的多变使人们难以建立足以维系社会的强大的对他人的同情心。因此,休谟的结论是,在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上,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必须建立一·种相对稳定的财产权利关系,而这种关系不能依赖任何意义上的道德,它只能是超越个人联系和道德感觉的某种秩序。休谟断言产权绝不能仅仅依赖于道德。在产权和由于看见产权受到保护所引起的幸福感之间,必定存在一个比道德感更稳定的制度性的东西——我们必须先有正义的概念。正义在休谟看来是不以个人好恶为转移的评判尺度,它是稳定的,超越个人感觉的。像承诺—样,正义是在各个利益主体间事先约定的基于社会交往的而不是基于自然感情的规范[26]。由此,休谟批评说……最明显的一个命题就是如果不先假设正义和非义,财产权便是完全不可理解的;而我们如果在道德之外再没有动机推动我们趋向正义的行为,避免非义的行为,那么这些德和恶也是不可理解的……这些法则只能发生于人类的协议,当人类看到了遵循他们那些自然而易变的原则所会引起的纷乱。[27]我们看到休谟在这里援引了他自己批评过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虽然他马上解释说这仅是为了叙述上的方便。我们知道休谟著名的立场是理性是激情的奴隶。在休谟看来,理性是无法使我们行动起来的,让我们行动起来的,如洛克所论,是意志。又如洛克所论,我们的意志只当我们感受到痛苦时才会产生出来。一个完全幸福的人绝不会有什么意志——即要改变现状的冲动。于是休谟接着洛克的思路进一步阐发理性的作用有二。其—是帮助意志认识到它的行动是否可以达到它要实现的解除某种痛苦的目标这是政治学的领域。其二是帮助意志计算出达到目标的最佳手段和方法这是经济学的领域。社会契约论者的立场是理性主义的,其根源可上溯到斯多葛学派使用正确理性的道德哲学参见注[30]。休谟在其人性论》卷三道德学里也援引了斯多葛学派的观点,不过这一观点与休谟强调主体与世界的关系变动不居是不相容的。因为如果两个人只是进行一次性囚犯悖论博弈相当于变动不居的世界,那么如上述,从正确理性推不出道德黄金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坑了你之后,你永远也找不到我。我的理性于是告诉我应当坑你。其次,我的理性会告诉我,我如果遵守道德黄金律就会被你坑一次并且永远找不到报复的机会,所以对我实现自己的目标一点好处也没有。这样,当世界充满不确定性时,从正确理性的两个作用推不出道德黄金律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休谟于是提出必定有着一种超越个人理性而且不以变动不居的道德情感为转移的规则或秩序,成为人类社会稳定的基础。这个秩序既不是理性的个人缔结社会契约的产物,也不是任何道德感觉的产物。如上所述,这个秩序被休谟称为正义。在正义观念的基础上才有了财产权利的稳定,从而才有了社会的繁荣。哈耶克在反对契约论这一点上比休谟要彻底。从他所持的演进观点看,洛克关于财产权利不论是以暴力的还是协议的方式确立是正义的前提的观点是没有错的。另一方面,在讨论秩序与自由的关系时,哈耶克对休谟是高度赞同的。他说休谟也许是第一个清楚地认识到一般自由只有在自然道德本能受到基于正义的行为判断或对他人财产的尊重之后才成为可能。[28]那么这里所说的尊重是否又属于道德范畴了呢?我以为是的。哈耶克在同一章里表示过财产权利的制度,以它们现存的方式而言,远非是完善的;事实上我们甚至不知道完善的产权制度是什么样的。如果人们要从财产分立获得最大好处的话,他们的文化与道德就需要更进一步的演进[29]。在《自由宪章里,哈耶克反复论证说自由文明的艺术性和困难之处就在于许多行为规范只能以道德戒律的形式而不是以法律形式存在,从而在维持日常秩序的同时给个人创新留下余地。其实我所谓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的提法也是基于对洛克、休谟、哈耶克思想的这种个人理解的[30]。可见在真正的个人主义者例如上面引述的艾德蒙·柏克看来,自由、正义产权、道德,这三者间的关系,虽然在道德哲学史上极为复杂纷繁,却是理解自由概念时不能不给予澄清的。我希望首先说明对理解自由、正义、道德三者之间关系非常重要的一个语源学事实在印度一欧罗巴语系中,权利、确当、正确这三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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