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9页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办法(试行)第2页共39页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规则...............................4第三章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调查处理程序.........9第四章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调查手段员工的处理..........14第五章对违法犯罪员工的处分..........................15第六章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16第一节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17第二节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17第三节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22第四节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30第五节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外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33第七章附则..........................................38第3页共39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严肃纪律,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保证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员工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实习人员及其他接受公司管理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适用条款。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违反本办法受到处分的员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处分轻重与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4页共39页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六档:(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级);(四)撤职;(五)留用察看(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两年);(六)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12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职(降级),24个月;(四)撤职,24个月。第八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任职务,不得提升职级,不得提高工资档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B档及以上。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除留用察看处分另有规定外,其评先评优、提高职级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并可按所在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参加岗位竞聘或组织选拔。受到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第5页共39页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所有变动收入按80%发放;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所有变动收入按60%发放。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可恢复原待遇。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低一至二个职级(如属经营管理人员的,降低一至二个职务层次),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受到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被撤销。如原属公司二级经理,按不高于10职级的标准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其余人员按低于原职级一至二个职级且不高于8职级的标准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停发薪酬及各种福利待遇,只能安排不涉密的临时性工作,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良好的,如原属公司二级经理,按不高于9职级的标准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其余人员按低于原职级二至三个职级且不高于7职级的标准重新确定岗位、职级,且一年以内不得参与加薪、评先、晋升;表现不好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他利益,应予追缴。对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员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不得再通过任何方式将其录用。第九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受到地市第6页共39页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经本人申请,原处分单位认定批准后,可做出提前撤销处分的决定。第十条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职(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或撤职。第十一条单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但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除外。第十二条员工发生本办法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或加重一档处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违反本办法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处分期间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他处分的,按较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直至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十三条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违规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也包括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较轻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认错态度较好,影响范围较小,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少和形象损害较小。第7页共39页较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酿成事故、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一定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损害。严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酿成较大事故,或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较大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在公司调查之前主动向组织说明本人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者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反映组织所不掌握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二)主动检举其他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退还非法所得或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被胁迫参与违纪违规行为的;(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第8页共39页(六)屡教不改,多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七)拒绝退缴违纪违规所得的;(八)阻挠、干扰公司调查违纪违规行为的;(九)其他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第十六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达到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不适用于本办法中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处理情形。第十七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的,也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采取岗位、职级、工资(薪酬)调整等组织处理措施,免予处分。第十八条责任划分与承担。(一)对员工的责任追究,应视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造成的后果与影响程度,并区别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以及领导责任的不同情况,确定承担责任的大小,做出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决定;(二)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工作负主要或直接责任,各单位、部门领导对本单位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具体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持决策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九条经营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第9页共39页作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其下属较重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追究领导责任。被追究领导责任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种类降低一至二档处理。第三章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调查处理程序第二十条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根据管理权限,原则上由各级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提出处分意见,各单位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调查。第二十一条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根据管理权限,调查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违纪违规责任的,进行立案;(三)调查部门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取证,形成员工违纪违规的错误事实材料。调查部门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其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四)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部门形成调查报告,报送调查部门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第10页共39页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请调查部门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五)由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党组(党委)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为党组会(党委会)]审议调查部门上报的处分意见,提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六)人力资源部门下达处分决定,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签发时间为处分生效时间。(七)人力资源部门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劳务派遣人员处分材料交由派遣单位存入其人事档案)。第二十二条调查部门认为被调查的员工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调整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被调查员工属于经营管理人员的,停职按以下流程处理:(一)由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停职建议,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如为党组(党委)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需报送党组书记(党委书记)审核同意)后,报公司党组会(党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二)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党组会(党委会)决定,作出停职处理,并通知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其余人员停职按以下流程处理:(一)由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停职建议,报第11页共39页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人力资源部门。(二)由人力资源部门作出停职决定,并通知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员工停职调查期间,停发薪酬和福利,按当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第二十三条凡是了解事实情况的单位和员工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员工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三)要求有关人员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四)必要时可以对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五)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六)经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规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违纪违规所得;(七)收集其他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第二十四条调查取证要做到:(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并由调查人员第12页共39页和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