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2011年中国联通河南本部WCDMA网配套(不含传输)新建工程基站铁塔基础、机房、围墙工程施工合同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乙方:签订地点:驻马店市团结路驻马店联通办公大楼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部分协议书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地址:[驻马店市团结路]乙方:[]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2011年中国联通河南本部WCDMA网配套(不含传输)新建工程基站铁塔基础、机房、围墙工程]工程项目编号:工程地点:驻马店市工程内容:通信铁塔基础、机房、围墙工程二、工程承包方式除接地网工程所使用的扁铁、锚栓、馈线窗、防盗门由甲方提供外,工程所涉及的其它项目全部为包工包料。甲方提供图纸及要求,乙方包工包料;施工方式为乙方自行组织,但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乙方必须接受。如工程量需要变更,甲方以《2011年中国联通河南本部WCDMA网配套(不含传输)新建工程基站铁塔基础、机房、围墙建设工程量确认单》的形式通知乙方变更工程量。三、合同工期单个基站铁塔基础、机房建设有效工期合计为15天。单个基站围墙建设有效工期为10天。乙方在工程未完成的情况下,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撤离施工队,否则,乙方要赔偿因工期延误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开工日期:本合同签订之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四、质量标准符合以下国家规定: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6、国家、地方的其他相关规范、标准五、合同价款本合同为框架合同,根据设计图纸、预算和双方协商,依下列单价标准进行计算:本合同为框架合同,乙方承建2011年中国联通河南本部WCDMA网配套(不含传输)新建工程三标段:市区、遂平县、四标段:上蔡、西平县区域内暂估个基站铁塔基础、机房、围墙建设工程造价共计暂估人民币元(大写:);甲方以《2011年中国联通河南本部WCDMA网配套(不含传输)新建工程基站铁塔基础、机房、围墙建设工程量确认单》经甲乙双方、监理共同签字确认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对其工程进行考核后,将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考核结果一并作为合同总价款支付的依据。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2011年中国联通河南本部WCDMA网配套(不含传输)新建工程基站铁塔基础、机房、围墙工程量确认单》5、铁塔基础、机房工程质量保修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乙方按照在2011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2011年中国联通河南本部WCDMA网配套(不含传输)新建工程基站铁塔基础、机房、围墙建设工程进行投标书中的“应答书”和《铁塔基础、机房、围墙招投标技术部分报价书》中承诺以及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组织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凡是在施工过程中未满足到其投标书中的“应答书”和《铁塔基础、机房、围墙招投标技术部分报价书》中承诺的,将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第五条执行。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签署页(此页无正文)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盖章)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指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乙方确认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1.10工程: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有效工期,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日期。1.16竣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话、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乙方在2011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2011年中国联通河南本部WCDMA网配套(不含传输)新建工程基站铁塔基础、机房、围墙工程进行投标书中的“应答书”和《铁塔基础、机房、围墙招投标技术部分报价书》中承诺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铁塔基础、机房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由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4、图纸4.1图纸由[甲方]提供,一式[壹]套。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4.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4.3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5.3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有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审核后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6.4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甲方工作8.1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