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医院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一)、医院不理解部分法律的风险(二)、医院不能正确对待法律冲突的风险(三)、医院替人买单的法律风险(四)、医疗违法的法律风险(五)、好心背后的法律风险(六)、医院惯例的法律风险(七)、片面尊重患方权利的法律风险(一)、医院不理解部分法律的风险1、医院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2、医疗纠纷赔偿方面的法律风险3、医院不履行急救的法律风险1、医院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二、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三、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司法中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在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的医疗诉讼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医院必须对自己的诊疗过程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证据对医院来说尤其重要。在诉讼中,如果医院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很有可能导致败诉。2一起利用医院举证责任敲诈医院案基本案情:原告曹某1999年3月3日在我院门诊查抗-HCV阴性,3月5日因纵隔肿瘤住医院胸外科,3月10日手术,输血600毫升,3月19日出院。6月8日原告经某传染病医院诊断为丙型肝炎,2000年6月8日原告以输血后丙肝为由给医院来信一封要求赔偿,7月10日原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某市中心血站和医院,要求两被告赔偿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反常现象:原告在住院前二天查与本身疾病纵隔肿瘤无关的丙肝抗体,结果为阴性,是否存在什么企图?是为将来打官司作铺垫,还是本身是丙肝复查。如是正常人,有什么检查要做,住院时查不是更方便吗?作为一年前就获悉自己患有输血后丙肝却从不与医院交涉,这与我们平常接待医疗纠纷中的当地人行为不符。从邮戳上看原告在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给我院寄信,从而使得诉讼时效延长,若迟一天寄信,原告的权利即使是合法的,法律也许不会保护它,原告法律意识太强了。可能有人在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医疗诈骗的企图。从邮戳上看原告寄信地址在医院旁边而原告住址在另一个县,寄信舍近求远与常理不符。原告给医院寄挂号信以示郑重这与原告农民身份不符。与以前从不与医院交涉不符,估计是咨询了法律工作者后所为。现在输血后丙肝诉讼案标的额常在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原告只要赔偿4万元,说明原告对打赢官司信心不足,诉讼中医院和血站举证不能时,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万一医院和血站查出事情的真相,原告输了,自己承担的诉讼费也少了,从而减少了诉讼成本。2、医疗纠纷赔偿方面的法律风险案由决定了医疗纠纷赔偿适用的法律,不同的案由适用不同的法律,不同的法律对医院赔偿的项目和赔偿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一般最高,医疗事故次之,合同最低。因此便有了不属医疗事故反而赔偿高,是医疗事故的赔偿低的现象。如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医疗事故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3、医院不履行急救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能拒3绝急救处置。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医院不能正确对待法律冲突的风险1、执行检查检验互认的法律风险2、执行药典的法律风险3、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风险4、医疗纠纷的不同鉴定机构的法律风险1、执行检查检验互认的法律风险法律依据:2006年2月24日,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06〕45号)有冲突的法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风险:误诊误治的责任、与被认可医疗机构的责任划分等2、执行药典的法律风险患儿张某系1995年8月出生,1997年1月1日晚因吐泻由父母送至医院儿科急诊处理,值班医生临床诊断其为肠炎,予1%庆大糖浆100毫升,3ml、tid。药瓶瓶体上刻有10格,容量为100毫升,同时注明每日3次,每次服用1格,这实际是成人剂量。同年1月20日,父母发现张某听力减退,后领其至多家医院检查,确诊为双侧感音性耳聋。同年的5月26日张某、张某父母诉至法院,原告父母认为医院不应给患儿使用庆大,其按药瓶上的标示给张某服药,因超量而导致张某耳聋,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住宿及房租费、护理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伤残用具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原告张某及父母精神损害赔偿费、残疾赔偿金合计1065770元。卫生部耳毒性药物使用规范是对6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使用氨基甙类抗生素。而药典无此限制性规定。3、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4《病例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时需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而第二款规定医务人员对患者要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由于绝大多数医疗活动都可能会对患者带来不良后果,医务人员若执行第一款规定可能会侵犯对患者实行的保护性医疗制度,而执行第二款规定可能会侵犯患者亲自行使知情同意的权利,若医务人员对一、二款均不执行,则侵犯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面对第十条,医务人员十分尴尬,是否执行及如何执行该条款均有违法(指规章)之嫌。4、医疗纠纷的不同鉴定机构的法律风险司法鉴定所鉴定的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医学会鉴定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三)、医院替人买单的法律风险1、医院替交通事故肇事方买单的法律风险2、医院替药品、医疗器械方买单的法律风险3、医院替伤害患者安全的第三方买单的法律风险1、医院替交通事故肇事方买单的法律风险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规定在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临床诊疗的过程中,各项临床检查、治疗包括用药和使用医用材料,以及病房和病床等标准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处置原则和认定只限于对道路交通事故人员创伤及其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处置,不包括伤者自身的既往伤病和伴发病等的处置。后二者需考虑伤病的参与度,划分为完全、主要、同等、次要、轻微及无因果关系等六个等级。医院被交通事故肇事方追加为被告或第三人的现象越来越多。肇事方认为医疗有过错或医疗不符合医保规定。医疗是否合理的司法鉴定为追究医院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2、医院替药品、医疗器械方买单的法律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3、医院替伤害患者安全的第三方买单的法律风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例:小偷医院作案吓死病人案借探视妻子携硫酸毁丈夫容貌案5(四)、医疗违法的法律风险1、医疗事故罪2、贩卖毒品罪3、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4、伪证罪、受贿罪、商业受贿罪5、妨害传染病防治罪6、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7、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8、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9、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10、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11、非法行医罪12、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13、逃避动植物检疫罪1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马虎致使病人伤残主刀医生被判3个月拘役四川省梓潼县一所医院的医生在给病人做完阑尾手术后,竟将医用纱布遗留在病人腹中,致使病人九级伤残。日前,这个主刀医生以医疗事故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同时这家医院被判处赔偿受害人各种损失3.3万多元。2001年1月30日下午,年龄尚不满14岁的肖勇(化名)到梓潼县一家医院接受割除阑尾手术,主刀医生赵某在没有对手术所需器材、敷料进行清点、登记的情况下,违规手术,手术后,在对刀口进行缝合时,赵某一时疏忽大意,竟将一块医用纱布遗忘在病人腹中。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2001年12月29日,患者赵某因发热在个体诊所输液,未见好转。次日17点左右,赵某因头痛、下腹痛加重,到县医院住院诊治。入院诊断为:发热待诊。入院后医生钱某给予治菌必妥以及其他对症治疗。患者于19:30分头痛加剧伴恶心、胸闷,给予甘露醇250ML.20:30分出现呼吸困难,不能平卧,考虑左心衰,给予对症处理。21:40分病情明显加重,给予抢救治疗。21:50分患者突然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心肌炎、心力衰竭。赵某亲属认为诊疗过程中医生钱某“极端不负责任”、“滥用药物”,致使患者在输液过程中突然死亡,进行了不停止的上访、申诉。2002年1月28日、2002年3月12日,县、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均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做出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2004年1月15日,省医学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做出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6轻微责任。赵某父亲遂于2004年4月20日持省医学会组织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到县公安局报案。2004年6月29日,钱某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4年10月17日,县人民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2日赵某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医院赔偿100万元。2004年12月6日,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钱某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遂从证据、事实、法律适用三个方面进行了无罪辩护。12月13日,经法庭准许,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公诉,随后公安局解除了对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本案终结。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