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安全监察与事故调查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自1999年国务院决定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以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经多次改革和完善,逐步形成由国家、省级及其区域三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成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体系(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责与机构设置(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责与机构设置(三)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与机构设置一、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机构设置与职责煤矿安全监察体系(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责与机构设置2005年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单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决定,将国家发展与改革委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行业管理职能划转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机构设置与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有:(1)拟订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章、规程、安全标准,按规定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2)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一、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机构设置与职责(3)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指导和管理煤矿有关资格证的考核颁发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4)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5)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一、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机构设置与职责(6)负责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情况,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7)负责煤炭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8)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9)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一、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机构设置与职责(10)指导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5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办公室、安全监察司、事故调查司、科技装备司、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11)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一、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机构设置与职责(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责与机构设置省(区、市)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实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所在省(区、市)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的管理体制。一、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机构设置与职责省(区、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所在省(区、市)的领导下,负责本省(区、市)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省(区、市)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一般为:办公室(财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安全监察处、事故调查处(行政复议处)、执法监督处、人事培训处等。一、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机构设置与职责(三)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与机构设置省(区、市)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在大中型矿区设立安全监察分局,作为其派出机构。2004年,国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调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布局,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更名为区域性监察分局。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主要职责是在省(区、市)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下,负责划定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区域性监察分局内设机构一般为综合科(室)、监察科(室)等。一、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机构设置与职责煤矿安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活动,对煤矿实施监察可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煤矿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察;另一部分是对煤矿的生产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其中对煤矿生产活动的监察是重中之重。二、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1、对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及竣工的监察。按分级负责原则,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t/a以上(含120万t/a)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t/a以上、120万t/a以下的,由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t/a以下(含30万t/a)的,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在30天内审查、验收完毕,做出书面答复。二、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2、对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1)是否制定行之有效的事故预防及应急计划;(2)是否制定发现和消除隐患的措施并加以落实;(3)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了安全生产机构;(4)是否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5)是否向职工发放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二、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3、对煤矿职工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察。包括:(1)矿长是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取得矿长资格证书;(2)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操作资格证书。4、对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监督检查。(1)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程要求;(2)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是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二、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5、对煤矿使用的生产设备、器具进行安全检查。(1)煤矿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2)是否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3)是否使用明火明电照明。二、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6、对开拓、开采方面进行监察。(1)煤矿是否擅自开采保安煤柱;(2)是否采用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生产的危险方法;(3)是否独眼井开采。二、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一)政企分工,精简高效组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家政府机构改革,实行政企分工的总体需要,充分体现政府机构改革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机构设置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机关行政编制不变;省级机构由原煤管局直接改组为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统一纳入中央管理。这样既不增加编制,又不增加中央和省的财政负担,实现平稳过渡。三、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特点(二)监管分开,垂直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煤矿企业完全脱钩,具有对煤矿进行垂直独立的安全监督权力,有利于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独立行使执法监督权。垂直管理强调层层监督、逐级负责。个人向组织负责,下级监察机构向上级监察机构负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中央政府负责。各级、各岗位职责范围清晰、权限任务明确,整个监察系统政令通畅、步调一致。三、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特点(三)独立监察,行政执法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务院授权的特定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工作时,可以随时对所辖煤矿进行监察,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预。在监察过程中,发现问题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执法权。(一)政企分工,精简高效(二)监管分开,垂直管理(三)独立监察,行政执法三、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特点事故管理是指对事故进行预防、报告、调查、处理、结案、统计和分析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事故管理是政策性、技术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综合运用了管理技术、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目的:平时要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发生事故后做好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和分析工作,以便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达到完善系统和实现安全生产。第二节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一)责任事故(二)非责任事故(三)伤亡事故(四)非伤亡事故一、煤矿事故的分类(一)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由于不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违反规章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引起的事故。(二)非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就是发生的事故没有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如:512大地震时,宝成线一油罐车因塌方起火,车毁人亡,但没有人或单位会因此事故受到法律或责任方面的追究。一、煤矿事故的分类(1)自然事故。这种自然原因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非人力所能控制,因而行为人对于由于自然原因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客观上没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没有罪过,不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指地震、狂风、暴雨、洪水、雷电等造成的事故。一、煤矿事故的分类(2)技术事故。指因技术设备条件不良而发生的事故。技术事故由于是技术设备条件造成的,因而具有不可避免性,并非所有由于设备原因引起的事故都是技术事故。因为设备是由人操作规程的,同样也是由人护理的。如果设备出现障碍,操作者或者护理者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造成重大事故的,仍然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只有在事故是由设备原因引起并且是在人所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情况下发生,才能定为技术事故。一、煤矿事故的分类(3)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故,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如果意外事故认定为犯罪,则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刑法要求。一、煤矿事故的分类(三)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甚至死亡的事故。1、按事故类别分类2、按伤害程度分类3、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4、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类5、按受损方式分类一、煤矿事故的分类1、按事故类别分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受压容器爆炸其他爆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共计:20类。一、煤矿事故的分类煤矿常见的事故类别(1)顶板事故。如顶板冒落、片帮、底鼓、冲击地压等。(2)瓦斯事故。如有害气体中毒,瓦斯窒息,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煤(岩)与瓦斯突出等。(3)机电事故。如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伤人等。(4)运输事故。如运输设备、设施伤人等。一、煤矿事故的分类(5)爆破事故。如雷管、炸药爆炸,爆破崩人,触响瞎炮伤人等。(6)水害事故。如地表水、地下水、老塘水、工业用水等造成的透水淹井事故。(7)火灾事故。指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直接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煤层自然发火未见明火,溢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做瓦斯事故),地面火灾等事故。(8)其他事故。一、煤矿事故的分类2、按伤害程度分类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给受伤害者带来的伤害程度及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可将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类型:(1)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受伤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事故。一、煤矿事故的分类(2)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的,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小于6000日),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事故。一般而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伤事故:(1)经医生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抢救的;(3)人体的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