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精神卫生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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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解读第一小组奚黎婷、薛韬、姚开于家豪、冯羽昕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实行自愿原则,设计了非自愿治疗的条件,被视为立法重大突破。精神卫生法主要内容精神卫生法共七章,八十五条第一章总则——12条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12条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29条第四章精神障碍的康复——6条第五章保障措施——12条第六章法律责任——11条第七章附则——3条精神卫生立法背景社会变迁——精神应激有关的精神卫生问题增加;精神障碍者权利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平衡;精神病学的发展——精神障碍的治疗成为可能;国际潮流——联合国大会(46/119)决议(1991);精神卫生立法思路1、保障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解决当前精神卫生工作的突出问题。2、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障患者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3、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统一。4、政府、部门、家庭、单位和社会共同承担。(一)关于总则1、立法目的(第一条)(1)发展精神卫生事业精神卫生(mentalhealth)是指开展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的各项活动。精神障碍(mentaldisorder)是一种精神疾病,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六种精神疾病。精神卫生法使用的“精神障碍”一词,是第一次在国家立法中使用。(2)规范精神卫生服务(3)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一)关于总则2、法律调整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一)关于总则3、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原则(第三条)(1)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精神卫生预防分为三级预防:一级预防即病因预防,通过消除或者减少致病因素来防止或减少精神障碍发生,属于最积极、最主动的预防措施。二级预防的重点是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并争取疾病缓解后有良好的预后,防止复发。三级预防的重点是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训练,最大限度地促进患者社会功能的恢复,减少功能残疾,延缓疾病衰退的进程,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类似于流行病学的三级预防)(2)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一)关于总则4、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1)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2)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3)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一)关于总则5、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第五条)(1)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必要性第一,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是维护患者权益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第二,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同时也是关爱我们自己。(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3)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一)关于总则6、精神卫生工作管理体制(第六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五位一体)。(一)关于总则7、各级政府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职责(第七条)(1)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政府的精神卫生工作职责包括统一领导、纳入规划、建设体系、建立机制、考核监督五个方面。(2)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预防和康复两个方面。其中,在预防方面,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有关精神障碍的预防活动,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这些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等,以促进本乡镇或者本街道居民的心理健康。在康复方面,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康复机构等开展精神障碍康复,以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等工作,并为家有精神障碍患者的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为精神障碍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一)关于总则8、卫生部门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职责(第八条)一是在精神障碍预防方面(1)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时,卫生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参加心理援助工作。(2)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务人员在疾病诊疗服务中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及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建议其尽快就诊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一)关于总则8、卫生部门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职责(第八条)二是在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方面(1)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2)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检查事项包括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在检查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一)关于总则8、卫生部门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职责(第八条)三是在精神障碍的康复方面,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精神障碍康复工作给予指导。四是在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方面,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时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此外,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的行为,卫生部门作为执法主体,也要依据精神卫生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的规定,作好调查、处罚、处分等执法工作。(一)关于总则9、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第九条)一是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监狱、劳教所等单位履行精神卫生法规定的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同时,按照职责范围,对有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依据精神卫生法开展的鉴定活动进行监管等。(一)关于总则9、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第九条)二是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此外,对上述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一)关于总则9、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第九条)三是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单位履行精神卫生法规定的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在送诊方面,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同时,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于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他人的行为或者危险,经过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需要住院治疗,其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此外,对于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鉴定过程中,寻衅滋事,阻挠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扰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关于总则9、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第九条)四是教育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对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监督指导有关院校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在精神障碍预防方面,对各级各类学校履行精神卫生法规定的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对教师进行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重视教师的心理健康,并定期组织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保障其受教育权。(一)关于总则9、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第九条)五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精神障碍预防方面,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关用人单位履行精神卫生法规定的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平等就业,防止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歧视,维护其合法的劳动权益,保证就业的精神障碍患者平等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同时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一)关于总则10、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责任(第十条)(1)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此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一)关于总则11、残联、村委会及其它社团组织职责(第十一条)12、人才培养、合法权益及精神卫生队伍建设。(第十二条)13、激励措施(第十三条)(二)关于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14-24)心理健康促进——指的是国家、社会要从正面强调,心理健康是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重要的条件与组成内容;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全面提高全体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追求三种和谐(内在/人与人/人与环境)(二)关于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1、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2、用人单位的责任。3、学校的责任。其他(家庭、媒体等)的责任(二)关于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4、医务人员的职责。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这里的“医务人员”主要是指非精神科的医务人员,其应当履行两方面的义务:一是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二是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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