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旅游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法定依据,行政执法行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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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旅游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法定依据、行政执法行为公示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定依据法定行政机关:黄山市旅游委员会法律依据: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2、《安徽省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3、《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受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单位名称:黄山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单位类别:受委托执法的组织执法依据:1、《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旅游投诉具体事务,可以由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办理。”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设立精干高效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全面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具体负责保证金理赔工作。”第二部分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修订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年10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4《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10月15日2001年12月11日5《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1999年10月1日6《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2002年7月1日7《安徽省旅游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11日8《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1996年11月28日2001年12月27日9《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2002年1月1日10《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1995年1月1日1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1995年1月1日12《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国家旅游局2001年9月1日13《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1990年3月1日14《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1998年5月15日15《安徽省旅游市场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1997年4月1日第三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处罚(共35项)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2、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3、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4、旅行社组织旅游没有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以及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没有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5、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没有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6、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没有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没有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或未与境外接待社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8、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9、旅行社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10、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11、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没有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12、旅行社拒绝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我报价、财务账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13、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14、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15、旅行社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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