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芳7.1.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概念1.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土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及设计任务书被批准以后,便可以进行建设工程的设计工作。设计一般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在一些技术难度大又缺乏经验的建设项目中,可以在施工图设计之前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此外,大型民用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方案设计;为解决总体开发方案和建设总体部署等重大问题,可以进行总体规划设计。这里我们简要介绍一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任务(l)选定工程设计方案,初步确定工程位置。(2)说明工程地质、水文、材料等。(3)确定排水系统与防护工程的概略位置、结构形式和基本尺寸并估算其工程数量。(4)编制相应的工程概算文件。根据《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I)实际测定工程位置,确定工程方案。(2)确定工程防排水系统及防护工程位置、结构形式和尺寸。(3)计算征用土地、拆迁建筑物及设备的数量。(4)编制修正概算等。(1)确定工程平、纵、横断面位置。(2)具体深化工程设计,确定各项工程的位置、类型和各部尺寸,绘制施工布置图和详细设计样图。(3)计算工程数量。(4)编制施工图预算等。根据《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一定的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的设计合同都是无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一般是建设单位或毛程总承包单位,承包人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l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包人应当完成委托人委托的设计任务,发包人则应接受符合约定要求的设计成果并支付报酬。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具有法人地位。7.2.1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设计合同应具备如下条款:(1)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2)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和期限;承包方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的份数。(3)设计工作的取费标准、依据和拨付办法。(4)违约责任。1.发包人提交有关基拙资料的期限这是对发包人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在时间上的要求。设计的基础资料是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基础资料包括工程的选址报告、勘察资料以及原料(或者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等。2.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文件的期限这是指设计单位完成设计二作;交付设计文件的期限。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施工图及说明,材料设备清单和工程的慨预算等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依据,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此,设计文件的交付期限直接影响上程建设1.发包人提交有关基拙资料的期限这是对发包人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在时间上的要求。设计的基础资料是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基础资料包括工程的选址报告、勘察资料以及原料(或者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等。2.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文件的期限这是指设计单位完成设计二作;交付设计文件的期限。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施工图及说明,材料设备清单和工程的慨预算等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依据,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此,设计文件的交付期限直接影响上程建设的期限,所以当事人在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设计文件的交付期限。3.设计的质量要求这主要是发包人对设计工作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质量要求进行设讨一,按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设计文件。设计的质量要求条款明确了设计成果的质量,也是确定设计单位工作责任的重要依据。4.设计费用设计费用是发包人对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工作的报酬。支付设计费是发包人在设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双方应当明确设计费用的数额和计算方法,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地点、期限等内容。5.双方的其他协作条件其他协作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设计工作顺利完成,应当履行的相互协作的义务。发包人的主要协作义务是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工作时,为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以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设计单位的主要协作义务是配合工程建设的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和工程验收等。l)设计合同承包人的违约责任(1)因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应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1)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发包人责任造成重大返工或重新设计,应另行增加设计费。(2)发包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由双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协商,在合同中明确。7.合同纠纷的处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任何一方均不得采用非法手段予以解决。8.设计合同的索赔设计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应格守合同。当因一方当事人的责任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受损方可以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以补偿经济上遭到的损失。承包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1)发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准时提交满足设计要求的资料,致使承包方设计人员无法正常开展设计工作,承包方可提出合同价款和合同工期索赔。(2)发包人在设计中途提出变更要求,承包方可提出合同价款和合同工期索赔。(3)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承包方可提出合同违约金索赔。(4)因其他原因属发包人责任造成承包方利益损害时,承包方可提出合同价款索赔。发包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承包方提出索赔要求:(1)承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设计任务,致使发包人因项目不能按期开工造成损失,可向承包方提出索赔。(2)承包方的设计成果中出现偏差或漏项等,致使项目施工或使用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向承包方索赔。(3)承包方完成的设计任务深度不足,致使项目施工困难,发包人也可提出索赔。(4)因承包方的其他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提出索赔。关于设计合同的索赔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这里总结的索赔方法主要来自实践经验。总之,当合同执行中发生当事人违约时,双方均应将违约事实记录在案,以备索赔。合同的订立,其主要内容是确定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同一个合同中,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即权利人的权利即是义务人的义务,权利人的义务即是义务人的权利。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即是承包人的权利,承包人的义务即是发包人的权利。因此,我们只介绍双方义务即可知道双方的权利。1.设计合同的定金设计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付给定金。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设计费的20%。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的义务指的是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期限以及应承担的准备工作和服务项口。①如果委托初步设计,在初步设计前,发包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承包人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以及原料、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②如果委托施工图设计,在施工图设计前,发包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承包人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一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2)发包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批工作。(3)明确设计范围和深度。(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双方的约定支付设计费。对于超过设计范围的补充设计和增加设计深度以及减少已定的设计量,应对增加的部分付出的劳务给予补偿,对于设计范围内的减少应协商确定报酬的给付。发生上述情况,还应考虑设计期限的增减。(5)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都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这样有利于对外设计任务的完成。(6)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7)维护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8)合同中含有保密条款的,发包人应承担设计文件的保密责任。(1)设计单位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交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2)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设计单位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做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3)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厂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1.设计费设计工程的取费标准,一般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建设规模和工程内容的繁简程度制定不同的取费定额,再根据这些定额来计算取费的费用。设计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当于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费用其余部分的支付由双方共同商定。设计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设计费用。2.支付办法设计费的支付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这一点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合同中还必须明确设计费的支付期限。设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而对原设计的增加、删减或去除以及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具体内容如下:(l)设计文件批准后,就具有一定的严肃性,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如果必须修改,也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其批准权限根据修改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而定。如果修改部分属于初步设计的内容,必须经设计的原批准单位批准;如果修改的部分是属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则必须经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原批准单位批准;施工图设计的修改,必须经设计单位批准。(2)发包人因故要求修改工程设计,经承包人同意后,除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另定外,发包人还应按承包人实际返工修改的工作量增付设计费。(3)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如有重大变更而需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另订合同。发包人负责支付已经进行了的设计的费用。(4)发包人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已付的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实际所耗工时,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终止合同关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管理是合同管理的比较重要的方面,对它的管理好坏,直接影响设计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益和经济效益能否实现的间题,而且更直接决定了作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工程建设能否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并获得预期经济效益的问题,因此设计工作直接关系着发包人、承包人和国家的利益,必须认真对待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