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宣贯讲座全国无障碍建设专家委员会成员祝长康教授级高工手机号:13801931597上海市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2012.8.82目录一、编制背景二、内容解读三、主要特点3一、编制背景1、国务院审议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中新网6月13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草案》根据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要求,本着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无障碍社区服务作了规定,以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获取和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来源:中国新闻网2012-06-1442、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答记者问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无障碍环境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同时也为老年人等其他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无障碍环境均作了规定。近年来,通过举办残奥会、世博会等重大国际活动,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待加强,特别是无障碍设施改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二是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滞后;三是无障碍社区服务水平亟待提高。这些问题都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加以解决。(1)、发展需求无障碍环境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同时也为老年人等其他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便利。(2)、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无障碍环境均作了规定。(3)、取得成绩5近年来,通过举办残奥会、世博会等重大国际活动,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有了很大提高。(4)、存在不足一是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待加强,特别是无障碍设施改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二是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滞后;三是无障碍社区服务水平亟待提高。6二、内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7《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8条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9条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9条第四章无障碍社区服务4条第五章法律责任4条第六章附则1条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释义:本条是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内涵的规定。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释义:本条是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方针和原则的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释义:本条是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政府职责的规定。9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行政部门职责的规定。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无障碍设备、产品和相关技术研制、开发、应用的规定。第七条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及鼓励社会各界为无障碍提供支持的规定。第八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释义:本条是关于表彰和奖励的规定。10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九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释义:本条是关于城乡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第十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释义:本条是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具体规定。第十一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释义:本条是针对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11(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释义:本条是明确优先开展无障碍设施改造的重点机构和场所的规定。第十三条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释义:本条是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定第十四条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共场所设置和管理无障碍停车位的规定。12第十五条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的规定。第十六条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释义:本条是关于视力残疾人使用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的规定。第十七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释义:本条是关于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的规定13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释义:本条是政府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职责的规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采取无障碍方式发布政府信息服务的规定。第二十条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释义:本条是关于为视力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无障碍服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14释义:本条是关于电视台等影视媒体和影视类影像制品在节目中提供字母或手语服务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共图书馆为视力残疾人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网站、公益活动网站以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网站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提供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举办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15释义:本条是为听力残疾人提供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释义:本条是关于电信服务提供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和信息产品采用信息无障碍设计的规定。16第四章无障碍社区服务第二十七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释义:本条是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释义:本条是关于完善各类报警、呼叫系统信息无障碍服务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释义:本条是对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给予财政补助的规定。第三十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障残疾人选举权利的规定。17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建筑物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不履行维护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18第三十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19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释义:本条是关于法规生效日期的规定。20三、主要特点(一)填补空白,提供依据(二)提升理念,丰富内容(三)明确职责,奖惩分明(四)以人为本,体现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