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试卷第1页共7页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卷(课程代码00262)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考生答题注意事项: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o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1.隋唐时期,受六朝骈俪文风的影响,形成了一种四六对仗、引经据典的法律文书,后人称之为A.骈判B.拟判C.实判D.试判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标题由三大要素组成,即A.制作法院、审级和案件性质B.制作法院、审级和案号C.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和文种D.案件性质、审级和文种3.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结果应写为A.裁定被告X×××B.责令被告××××C.判决被告××××D.责成被告×X××4.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名义发出的阐述有关法律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敦促对方履行义务,警示对方将面临的法律后果的文书是A.律师函B.法律意见书C.见证书D.律师建议书5.撤销案件通知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案由、撤销案件的原因以及A.具体日期B.相关证据C.法律依据D.案件事实6.监狱制作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的主送机关是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司法行政机关D.人民法院7.法律文书叙写案件事实涉及财物名称和数量时,要求必须做到A.层次清楚B.记叙确切C.归纳概括D.简明扼要8.在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尾部,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时,有助理审判员的应写为A.审判员B.人民陪审员C.助理审判员D.代理审判员9.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刑期的罪犯,监狱依法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制作的文书是A.提请减刑建议书B.提请假释建议书C.监狱起诉意见书D.提请复核建议书法律文书写作试卷第2页共7页10.行政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分为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以及A.行政裁决书B.行政赔偿调解书C.行政调解书D.行政赔偿协议书11.北京市公安局2014年发布的第l5号通缉令,编号应当写为A.[2014]公刑字l5号B.京刑捕宇[2014]15号C.[2014]京刑字15号D.京公缉字[2014]15号12.公证法律文书包括公证书、公证申请书以及各种A.学历公证书B.拍卖公证书C.调查文书D.合同公证书13.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再审的法律文书,称为A.民事再审申请书B.民事申诉书C.民事再审申请状D.民事上诉状14.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就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文书是A.仲裁调解书B.仲裁协议书C.仲裁申请书D.仲裁答辩书15.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评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是A.阅卷笔录B.庭审笔录C.调查笔录D.评议笔录第二部分非选择题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请在答题卡上作答。16.简述法律文书理由部分的写作要求。17.如何叙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中控辩双方的意见?18.简述调查笔录的主要作用。19.再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20.刑事上诉状撰写上诉理由有哪些要求?三、写作主题(本大题共l小题,共30分)请合理安排答题空间,并在答题卡上作答。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民事判决书。20XX年X月XX日,上诉人石一鸣因与被上诉人李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不服X市XX县人民法院(20》(X)X茂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XX市申级人民法院提起诉。XX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王世雄、审判员庄欣平、黄明亮依法组成合议庭,关红兵担任书记员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XX市中级人民法院据《中华人民共和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20XX)X民终字第XX号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如下:20XX年X月XX日,李强驾驶农用三轮车自西向东行驶至X村东十字路硝转弯处时,遏烈左边蠹北向南行使的车辆,李强随即将要向左转的三轮车掉头右转,停在十字路口,这时石一鸣无证驾驶摩托车从李强右后方自西筒东行使,与李强的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伤。石一呜住院治疗10余天,支付医药费XXXX元。李强垫付XX元。后因损害赔偿费用问题,石一鸣于20XX牟X月XX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李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总计XXXX元;诉讼费用由李强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李强与石一鸣对事故的发生应当负同等责任。石一鸣不能提法律文书写作试卷第3页共7页供证据证明工资收入的实际情况,为此,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故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强赔偿原告石一鸣各项费用总计XXXX元。被告李强已垫付XX元,应予扣除,李强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一呜各项费用XXXX元。二、驳回原告石一鸣的其他诉讼请求。石一鸣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具体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被上诉人承担50%的责任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髓赔偿计算标准过低。李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提出异议,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没有错误。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李强驾驶农用三轮车在路口掉头对,疏忽大意,随意停车,致使石一鸣的摩托车与三轮车相撞,应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石一鸣不仅无证驾驶摩托车,而且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造成两车相撞,也应承担50%的责任。原审法院依法判决李强赔偿石一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总计XXXX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故对石一呜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20XX年X月XX日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案一审诉讼费用XX元,石一呜负担XX元,李强负担XX元。二审诉讼费用XX元,由石一鸣负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石一鸣,男,23岁,汉族,XX市XX县XX厂工人,住XX市XX县XX路XX号。李强,男,45岁,汉族,XX市XX县XX村村民,住XX市XX县XX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圈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四、写作辅题(本大题共l小题,共l5分)请合理安排答题空间,并在答题卡上作答。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XX年X月XX日上午10时许,都冰伙同XX小区40余名业主,到XX集团在本小区举办的房展会上,采取喊口号、拉横幅、发传单、封展位等方式,冲击XX集团展销会的房屋展销台,并在XX小区内游行,时间持续近两个小时之久,迫使展销会组织方将展台关闭。后郝冰又于当晚5时许,伙同拟不起诉人张明毅、王正兴、李晓栋等人,以小区业主被XX集团工人打伤为由,与80余名业主一起,驾车到XX市政府门前非法聚集,并悬挂标语、呼喊口号,阻塞了市政府门前的交通,造成XX大街道路被堵,交通中断近3小时。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郝冰无视国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郝冰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律文书写作试卷第4页共7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郝冰不起诉。郝冰,男,19××年X月XX日出生,XX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X××X……。汉族,退休职员,现居住X×市XX区XX小区×楼X单元XX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XX年X月×X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月×X日经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认定郝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证据有:都冰的供述,拟不起诉人张明毅、王正兴、李晓栋等人的供述,证人杨晓武、金正道、张平阳、昊一军、王全行、刘援朝等人的证言,X市公安分局XX交通大队的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身份证明等。被不起诉人郝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冰涉嫌犯聚众扰乱社舍秩序罪于20XX年X月XX日移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X×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时间是20XX年X月XX日,不起诉决定书的文号是X检刑不诉[20XX]第XX号。根据法律规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文书写作试卷第5页共7页法律文书写作试卷第6页共7页法律文书写作试卷第7页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