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金融调控法律制度•金融调控法基本原理•中央银行调控制度•其他金融调控制度金融调控法基本原理•金融法与金融调控•金融调控法的目标与原则•金融调控法的体系与手段•金融调控法的主体与程序金融法与金融调控金融的概念•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即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的基础是信用•货币资金融通的条件是市场•金融的目的是通过实现资金的融通服务于实体经济金融调控及其特征•金融调控是金融的主要作用之一•金融调控是以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为主导,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利率和汇率水平,间接调控金融市场金融调控特征•金融调控主体是中央银行•金融调控的手段以货币政策为核心•金融调控必须依法进行•金融调控目的是稳定币值以此促进经济的发展货币政策•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所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金融调控法是政府实施金融调控的法律手段•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就是通过制定金融法律规范确认金融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设定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调节金融机构与其他企业、组织、个人和政府之间的货币利益关系,保护金融关系的健康发展,将社会金融活动纳入法治轨道•金融法具有强大的宏观调控功能,正是基于它能专门调整金融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为目标,对有关金融变量实施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金融管理关系金融调控关系是金融调控法的特定调整对象•金融调控法赋予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关以金融调控权力和权利,允许他们运用各种金融杠杆调节货币供给总量和结构,在全社会配置货币资金,进而影响非货币形态的经济资源之配置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当然这种权力和权利不得滥用,不得减损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金融调控法的目标与原则金融调控法的目标•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保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金融调控法的原则•间接调控原则•计划指导原则•相互协调原则金融调控法的体系与手段金融调控法的体系•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是金融调控法体系的核心•专业性金融法律制度是金融调控法体系的配套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是金融调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调控法的手段•存款准备金制度•基准利率制度•再贴现制度•在贷款制度•公开市场操作制度•常备借贷便利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央银行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通过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缴存于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率,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间接地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基准利率制度•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动,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对基准利率的调整来实现银根紧缩或放松银根的目的再贴现制度•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转让,也就是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让渡。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通过制定或调整再贴现率来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市场的供应与需求,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一种金融政策再贷款制度•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央行通过再贷款控制和调节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的行为常备借贷便利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正常的流动性供给渠道,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金融调控法的主体与程序金融调控法的主体•中央银行是金融调控的主要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也承担着辅助中央银行实施金融调控的功能金融调控的法定程序•金融调控程序的法律规范•金融调控法的决策程序与执行程序中央银行调控法律制度•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调控职能•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的货币政策•货币发行的基本制度•中央银行调控的保障制度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调控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双重法律性质,即是国家机关,又是从事法定金融业务的特殊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特殊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职能•宏观调控职能•服务职能•监管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的货币政策•金融调控的手段以货币政策为核心。制定和实施国家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完成其任务和实现其调控职能的核心所在。《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货币政策•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所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信用•在一段限定的时间内获得一笔钱的预期货币发行的基本制度•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负责掌管全国货币发行工作,并集中管理货币发行基金,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中央银行调控的保障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基准利率制度•再贴现制度•再贷款制度•公开市场操作制度•常备借贷便利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可以调节和控制信贷规模,影响货币供应量基准利率制度•基准利率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基准利率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存贷款活动的开展,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信贷总量。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降低基准利率中的贷款利率,可起到限制或扩张社会信贷规模,发挥中央银行对信贷资金总量宏观调控的作用。再贴现制度•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买入的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的再次贴现。•中央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买进商业银行等持有的未到期票据,让渡现实货币。商业银行等则为解决资金短缺而出让已贴现的票据。再贷款制度•中央银行贷款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在我国仅限于商业银行)的贷款,是中央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渠道之一。•中央银行通过适时调整再贷款的总量及利率,吞吐基础货币,促进实现货币信贷总量调控目标,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和信贷投向。•在我国,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短期信用贷款,无资金保证或物资保证。公开市场操作制度•公开市场操作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是中央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是货币政策的一种基本工具。•中央银行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或外汇意味着进行基础货币的吞吐,可以达到增加或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中央银行买卖国债,可以影响国债供求,影响国债,进而间接影响商业银行利率。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制度•常备借贷便利是指中央银行向贷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要求,有利于实体经济、总量和进度比较稳健的金融机构提供支持,并借此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金融法律制度。银行监管法律制度金融监管模式•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混业监管模式•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但目前混业监管模式有所松动金融混业监管•金融混业监管是指由一家监管机构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全部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监管。银行业监管法的产生•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银监会的职责•1、制定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4、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5、编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6、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银行业监管商业银行经营特性•信息不对称性•负外部性•脆弱性•商业银行的问题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正是由于商业银行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负外部性、脆弱性,致使银行业在遭受外部冲击的情况下,极易出现银行危机,甚至引发金融危机、经济危机、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从而损害社会利益,使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遭受巨大损失,对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这些危机与风险,不可能完全靠市场自发管理和解决。防范、化解与解救银行危机作为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制度,只能由政府供给。监管当局只有利用国家强制力,采用各种法定手段予以监管,才能保证银行监管制度的有效实施。•《存款保险条例》银行业监管措施•事前预防性措施•事中救济性措施•事后补救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