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起草小组就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的议定书谈判文本第12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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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会议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政府间谈判机构第四次会议瑞士日内瓦,2010年3月14–21日临时议程项目3FCTC/COP/INB-IT/4/42010年1月13日第二起草小组就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的议定书谈判文本第12至14条和第30至33条向政府间谈判机构第四次会议建议的提案1.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政府间谈判机构在其第三次会议(6月28日至7月5日,日内瓦)上决定1成立两个起草小组,以便在其第四次会议之前的时期就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的谈判文本开展工作2。政府间谈判机构还决定起草小组将为分配给它们的条款提议文本,以便促进在其第四次会议上的进一步谈判。世卫组织各区域应邀提名至多10个缔约方组成起草小组,每一缔约方在每一起草小组中将由1人代表。2.本报告总结第二起草小组3开展的工组,其任务涉及谈判文本的第12、第31、第32和第33条,然后第13、第14和第30条。3.起草小组先后于2009年10月7-9日和11月26-28日在日内瓦举行了两次会议,有来自25个缔约方的代表参加。此外,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也应邀作为观察员出席。起草小组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同意让缔约方代表的顾问观察会议进程。4.I.DemunideSilva女士(斯里兰卡)当选起草小组主席,P.Larkin先生(欧洲共同体)当选副主席。1FCTC/COP/INB-IT/3(1)号决定。2见文件FCTC/COP/INB-IT/3/5Rev.1。3起草小组的29个成员包括:澳大利亚、巴林、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刚果、欧洲共同体、印度、以色列、日本、约旦、黎巴嫩、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尔代夫、墨西哥、尼泊尔、尼日尔、巴拿马、菲律宾、俄罗斯联邦、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塞舌尔、斯里兰卡、斯威士兰、瑞典、泰国和土耳其。FCTC/COP/INB-IT/4/425.起草小组经过讨论,为分配给它的所有条款编写了文本草案。请政府间谈判机构注意附件中所载的提案。由于起草小组认为应当以两项关于引渡的新条款(第31和第32条)来取代原先的第31至第33条,因此附件所载文本截止于所建议的第32条。留在方括号中的案文表示未能达成共识的条款。6.起草小组主席请政府间谈判机构注意下述问题:第12条7.一个缔约方对将伪造生产设备列入第1款(c)项(i)目表示关注。8.由于第1款(e)项中载明的不法行为以谈判文本第10条的规定为依据,而第10条还有待审议和达成共识,因此,起草小组决定将这段案文留在方括号中。9.小组进一步决定请政府间谈判机构考虑对第12条中的若干术语下定义,这些术语还在本议定书其他条款中出现。10.鉴于本条所载规定,起草小组还建议将其标题改为“不法行为,包括刑事犯罪”。第14条11.鉴于本条所载规定,起草小组建议将其标题改为“起诉和制裁”。第30条12.关于是否应将与司法协助有关的规定纳入本议定书,起草小组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小组一致认为,如果政府间谈判机构决定在议定书中保留本条,则应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8条的案文为基础,加以必要的修改并且只采纳认为有关的规定。13.一些缔约方建议对寻求司法协助限定最低条件,而另一些缔约方则认为,应当针对根据第12条确立的所有刑事犯罪提供这类援助。FCTC/COP/INB-IT/4/4314.因此,将允许缔约方在请求所涉事项极为轻微的情况下拒绝司法协助的第14款(d)项案文留在方括号中,以待政府间谈判机构审议。这项规定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6.9(b)条为基础。15.对于将与刑事犯罪及相应惩罚有关的国家法律规定列入第8款(g)项,作为第8款所规定的司法协助请求内容之一的建议,由于一个缔约方对此持保留意见,因此也留在方括号中,供政府间谈判机构审议。16.起草小组进一步决定向政府间谈判机构建议,第3款(c)项中出现的“冻结”一词的定义应取自《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f)条。第31条17.关于是否应将涉及引渡的规定列入本议定书,起草小组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小组一致认为如果政府间谈判机构决定在议定书中保留本条,则应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6条的案文为基础,并加以必要的修改。起草小组还认为应当以两项关于引渡的新条款(第31和第32条)来取代谈判文本中的第31至第33条。18.虽然起草小组一致决定应当在第1款中列入引渡的最低条件,但对应适用的年数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对第1款草拟了两个方案,并留在方括号中,供政府间谈判机构审议。19.由于第2款提及谈判文本中有待审议和达成一致的第26条第1和第2款,因此起草小组决定将该款留在方括号中。其他考虑20.起草小组决定采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适当时《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若干公约中的条款,并对案文加以适当修改以符合本议定书需要。文本中注明了这些引用情况,以便于参考。21.因此,如注明“无实质性修改”,表示对原先案文作了略微改动,不认为是实质性的,诸如将“缔约国”改为“缔约方”,“公约”改为“议定书”,以及使用动名词代替动词不定式等。如果注明“作出修改”,则表示对原先条款中的措辞作出了可视为实质性的改动。FCTC/COP/INB-IT/4/45附件第二起草小组1的提案第IV部分:违法行为第12条不法行为,包括刑事犯罪1.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根据其本国法律将下列各项行为规定为不法行为:(a)违反本议定书规定,生产、批发、代理、销售、运输、分发、储存、装运、进口或出口烟草、烟草制品或用于加工烟草制品的生产设备;(b)(i)在不支付适用的关税、国内税以及其他税款或不加贴适用的印花税票、独特的识别标记,或规定的任何其他标记或标签的情况下,生产、批发、代理、销售、运输、分发、储存、装运、进口或出口烟草、烟草制品或用于加工烟草制品的生产设备;(ii)第(b)(i)款中未涵盖的任何其他走私烟草、烟草制品或用于加工烟草制品的生产设备的行为;(c)(i)伪造烟草制品或用于加工烟草制品的生产设备或者伪造包装、适用的印花税票、独特的识别标记,或任何其他标记或标签;(ii)批发、代理、销售、运输、分发、储存、装运、进口或出口假冒烟草制品或用于加工烟草制品的假冒生产设备或者假冒印花税票或独特的识别标记,或任何其他标记或标签;1由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政府间谈判机构在其第三次会议上成立,FCTC/INB-IT/3(1)号决定。FCTC/COP/INB-IT/4/4Annex6(iii)涂抹、伪造、去除、更改或以其他方式损毁加贴于烟草、烟草制品或用于加工烟草制品的生产设备的适用印花税票、独特的识别标记,或规定的任何其他标记或标签,目的是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好处,财政或其他物质利益;(d)出于隐瞒或掩饰烟草制品的目的,在烟草制品供应链全程中,包括在储存、仓储、过境、运输、进口或出口过程中,将烟草制品与非烟草制品混杂在一起;[(e)违反本议定书的规定,利用以因特网、电信或任何其他新兴技术为基础的方式销售烟草、烟草制品或用于加工烟草制品的生产设备;](最终表述将取决于对第10条的讨论结果)(f)根据第5条获得许可的人从应当但没有根据第5条获得许可的人那里获取烟草、烟草制品或用于加工烟草制品的生产设备;(g)妨碍任何公职人员或有授权的人员履行与预防、阻止、发现、调查或消除烟草、烟草制品或用于加工烟草制品的生产设备非法贸易有关的职责;(h)(i)向履行职责,预防、阻止、发现、调查或消除烟草、烟草制品或用于加工烟草制品的生产设备非法贸易的任何公职人员或有授权的人员作任何虚假、误导性或不完整的实质性陈述,或未能在不违背不得自证其罪权利的情况下,向上述人员提供任何必需的信息;(ii)在官方表格中误报烟草、烟草制品或用于加工烟草制品的生产设备的种类、数量或价值,或者本议定书规定的任何其他信息,以便:(a)逃避支付适用的关税、国内税和其他税款,或(b)损害旨在预防、阻止、发现、调查或消除烟草、烟草制品或用于加工烟草制品的生产设备非法贸易的任何控制措施;(iii)不能建立或保持本议定书所规定的记录或保持假记录。2.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判定本条第1款中载明的不法行为哪些属于刑事犯罪,并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切实执行这种裁定。AnnexFCTC/COP/INB-IT/4/473.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a)明知财产为犯罪所得,为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或为协助任何参与实施上游犯罪者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财产;(UNTOC1,第6.1(a)(i)条,无实质性修改2)(b)明知财产为犯罪所得而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所有权或有关的权利;(UNTOC,第6.1(a)(ii)条,无实质性修改)(c)在得到财产时,明知其为犯罪所得而仍获取、占有或使用。(UNTOC,第6.1(b)(i)条,无实质性修改)4.关于根据本条第2和第3款确立的刑事犯罪,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考虑有关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列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a)参与、合伙或共谋实施一项犯罪行为;(b)实施犯罪行为未遂;(c)协助、教唆或煽动实施犯罪行为。(UNTOC,第6.1(b)(ii)条,作出修改3)5.为实施或适用本条第3款,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本国法律,将依据本条第2和第4款所确定的能产生犯罪所得的刑事犯罪列为上游犯罪。6.根据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作为犯罪要素的明知、故意或目的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推定。(UNTOC,第6.2(f)条,作出修改)1《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如注明“无实质性修改”,表示对原先案文作了略微改动,不认为是实质性的,诸如将“国家缔约方”改为“缔约方”,“公约”改为“议定书”,以及使用动名词代替动词不定式等。3如果注明“作出修改”,则表示对原先条款中的措辞作出了可视为实质性的改动。FCTC/COP/INB-IT/4/4Annex8第13条法人责任1.每一缔约方应采取符合其法律原则的必要措施,确定法人实施依据本议定书第12条所确立的不法行为,包括刑事犯罪时应承担的责任。(UNTOC,第10.1条,作出修改)2.在不违反各缔约方法律原则的情况下,法人责任可包括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UNTOC,第10.2条,作出修改)3.法人责任不应影响从事或实施依据本议定书第12条所确立的不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的自然人的责任。(UNTOC,第10.3条,作出修改)第14条起诉和制裁1.每一缔约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使对依据第12条所确立的不法行为,包括刑事犯罪负有责任的法人和自然人受到有效、适度和劝阻性的制裁。(UNTOC,第10.4条,作出修改)2.为因依据第12条所确立的不法行为包括刑事犯罪起诉某人而行使本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裁量权时,每一缔约方应努力确保针对这些不法行为,包括刑事犯罪的执法措施取得最大成效,并适当考虑到震慑此种不法行为,包括刑事犯罪的必要性。(UNTOC,第11.2条,作出修改)3.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概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确立的不法行为,包括刑事犯罪和适用的法律辩护理由或决定行为合法性的其他法律原则只应由缔约方本国法律加以阐明,而且此种不法行为包括刑事犯罪应根据该法律予以起诉和制裁的原则。(UNTOC,第11.6条,作出修改)AnnexFCTC/COP/INB-IT/4/49第30条司法协助1.各缔约方应在对依据本议定书第12条[第2、第3和第4款]确立的刑事犯罪进行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司法协助。(UNTOC,第18.1条,作出修改)2.对于请求缔约方根据本议定书第13条可能追究法人责任的犯罪所进行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应当根据被请求缔约方的有关的法律、条约、协定和安排,尽可能充分地提供司法协助。(UNTOC,第18.2条,作出修改)3.可为下列任何目的请求依据本条给予司法协助:(a)向个人获取证据或陈述;(b)送达司法文书;(c)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