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擴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72次會議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委會95年12月25日第18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6年1月29日府商都字第096000700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2條。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歐陽前委員嶠暉、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孫委員寶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周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復於96年3月13日、6月21日、8月24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意見,並經苗栗縣政府96年11月22日府商都字第096017481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苗栗縣政府96年11月22日府商都字第096017481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有關計畫書內容請依下列各點修正:(一)本案因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有關計畫書第十章「其他規定事項」,請縣府斟酌考量增列下列相關原則性規定,納入計畫書敘明。1、建蔽率規定應儘量予以降低,以增加開放空間。2、有關大規模開發(如增加計畫單元發展或簇群發展或最小基地規模限制等)建議增列適當之容積獎勵誘因,並訂定透水層最低限制。3、請參考淡海新市鎮都市設計管制原則,妥為納入計畫書規定。(二)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相關數據如有錯誤,請查明修正。二、區段徵收:(一)請苗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三、再次公開展覽:本案計畫內容已有重大改變,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四、其他: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前經本專案小組召開2次會議,經苗栗縣政府依照修正,以96年7月20日府商都字第0960106770號函送修正計畫圖、96年8月7日府商都字第0960114949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96年8月24日於會中補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府上開號函提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本次會議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修正原報部核定之計畫書內容請劃線)、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後,逕提委員會議討論。一、公共設施:本案係屬新訂都市計畫,經檢討後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總面積不足部分,請於細部計畫擬定時劃設補足,以符合都市計畫法45條規定。至於文中小用地檢討後仍不足0.35公頃,為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請補足劃設。二、上下水道系統:(一)本特定區開發規劃配置之廢污水處理,除應有獨立排放系統外,應請規劃監測管理機制,以有效利用及避免影響鄰近河川水源,並請檢附相關主管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二)有關本特定區上下水道系統之實質計畫及財務計畫規劃內容,請加強補充相關說明。至於污水處理廠設立及相關幹管埋設之期程,應併同特定區開發及財務計畫整體考量。三、都市防災:有關本特定區可能之人為災害(如工廠衍生之化學及毒物污染),請規劃適當之防救災及疏散路線,予以因應。至於防救災據點規劃,應妥予考量發展現況及相關設施開闢時程,儘可能補充長短期規劃。四、計畫書應補充說明事項:(一)本案基於應儘量保留現有紋理之原則,有關必須保留之農水路,請以示意3圖於主要計畫書敘明,並於細部計畫作適當之規劃。(二)本案請配合土地使用計畫調整,重新修正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並請苗栗縣府地政局認可後,先行送請本部地政司確認,以利委員會審議。(三)本案為擬定都市計畫案件,為符合「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有關規定,本案法定都市計畫圖除「擬定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外,應再包括變更原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以應未來執行需要。五、區段徵收: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並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一)請苗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六、再次公開展覽:本案計畫內容已有重大改變,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七、其他: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4附件「擬定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歷次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96年8月24日於會中補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6.3.31第1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號項目審查意見處理情形一發展定位本案應從都會區、苗栗縣到本特定區等空間尺度,探討其發展定位,除住宅功能外,應提供能滿足完整都市生活機能之服務設施,敘明與周邊地區之發展關係,明確界定本特定區之功能定位。至於本案新增住宅區,對於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之影響,併請說明。1.特定區於各空間尺度之發展定位如下:2.另本案新增住宅區對竹南園區之影響有下述幾點:(1)毗鄰園區和科技商務專用區,如能順利引入居住人口,需求可期。(2)因應高科技人才及歸國學人/研究人員的居住活動,可望發展較高層級的一般生活服務業(3)發展符合科技人才所需的生活支援服務(4)掌握市場需求的關鍵時刻,整體開發縮短區位定位大新竹都會區係為配合交通建設及重大產業投資主要開發地區。屬科技園區周邊生活圈,應塑造高品質生活環境與服務設施。二級產業產業發展核心。苗栗縣居住與科技的工商地域高科技產業中心特定區周邊連結竹科竹南基地及竹南市區兩大發展核心,提供科技商務服務機能及新都市核心功能。因應科學園區衍生之供給需求及特性,以低密度、高品質住宅區及服務用地供給為主。大科學園區建構符合園區員工住居生活條件之環境,並有效減緩園區開發對周邊環境之衝擊。促進區域內工作-住居平衡並創造地區優勢。屬科學園區營造創意城市階段,實需發展相關腹地支援。5開發時程,提供適當生活支援服務用地3.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6-5~p.6-6、p.7-1~p.7-7。二擴大都市計畫之必要性1.有關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決議同意本擴大都市計畫,以及無法利用本特定區南側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作為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發展腹地之理由,請補充說明。至於該區域計畫委員會決議事項之處理情形,請列表補充說明。1.本府擬具之「擴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申請書,已於民國93年初獲內政部審查原則同意(內政部民國93年1月7日台內營字第0920091079號函),應遵守辦理事項包括開發主體為苗栗縣政府、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考量住宅市場需求、實施期程及規定住宅區平均容積率約為120%等。(詳附件二)2.另依科管局92.6.10園建字第0920013281號函略以,本案所規劃住宅區及商業區,可提供輔助園區發展之生活機能設施,區位尚稱適宜。(詳附件一)3.考量本案申請位置及範圍報請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配合聯外道路為東西走向規劃及竹南頭份都市計畫農業區與本特定區腹地高程差約在20公尺以上,若以南側農業區為竹南園區發展腹地,不但園區土地難以利用且無法進行整體規劃,容易限制竹南科學園區之發展。2.有關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之主要聯外交通、從業員工數及其屬性、目前廠商進駐情形、員工住宿需求與狀況,以及對周邊土地使用產生之影響等,請補充說明。1.竹南園區廠商進駐情形自96年5月止,總計進駐廠商31家,從業人員約9千餘人,現況竹南園區徵收範圍內之園區事業專用區共計56.9公頃,於95年3月已核配51.7公頃,即將飽和,且園區目前從業人員年齡層約在30歲左右,以單身未成家者居多,且根據推估竹南園區預計引進就業人口23,003人,故住工廠宿舍、租屋、購置自有住宅與教育、生活消費等民生需求非常殷切。2.依96.4.24林副縣長拜訪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黃局長得瑞之相關討論議題及結論,目前竹南頭份地區科技廠商對產業用地之需求相當殷切,針對苗栗縣政府所提都市計畫規劃案能適時提供產業用地與生活環境,科管局樂觀其成。(詳附件六6)3.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4-15~p.4-18、p.6-1~p.6-7。3.本特定區周邊都市計畫區發展現況(如人口、產業、住宅需求)、本特定區與周邊重大建設開發計畫之關係、目前擬議中各重大建設計畫之開發優先順位、苗栗縣政府財政狀況、未來都市整體發展是否有成長管理願景,以及本案所在之竹南鎮、頭份鎮既有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是否已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請補充敘明。1.歸納鄰近鄉鎮縣市之都市計畫發展現況,周邊地區95年人口達成率約在6~7成,其中竹南頭份都市計畫區人口達成率為62.52%(住宅區使用率為75%),頭份交流道特定區計畫人口達成率高達近8成,加上竹南鎮相對苗栗縣其他鄉鎮為人口成長較為快速之地區,未來人口及用地發展皆將快速趨近飽和,剩餘可供發展用地較為零星且分散,且本特定區主要為提供原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園區發展用地不足而劃設,規劃定位應著眼於整體擴大科學園區之發展,提供支應服務業(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相關設施(商務)及居住所需用地,與現有都市發展用地有所差異。(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3-6~p.3-9)2.本特定區屬「開發工商科技園區計畫」性質,列為苗栗縣各重大建設開發計畫最優先順位,且目前業已召開跨局室專案會議,展開區段徵收前置作業,相關費用由縣府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借支,對縣府財務狀況並無形成直接影響。4.依計畫書發展現況分析,本地區人口增加偏低,且各分區及用地之土地使用率未達飽和,本案是否仍有擴大都市計畫之需求。1.由地區人口成長情形來看,竹南鎮近十年平均社會增加率約為0.28%,頭份鎮約為0.29%,有別於苗栗縣其他鄉鎮有人口外流現象,且竹南鎮近五年的平均社會增加率為0.45%,顯示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園區之設置引起的人口群聚現象已逐漸發酵。2.截至96年5月竹南園區土地使用率已達89.16%,從業人員約9千餘人已遠超過計畫區現有登記人口1,300人,多數人屬計畫區之就業人口,戶籍未登錄於此,故分析計畫區人口增加會有偏低現象。3.修正頁次詳主要計畫書(修正後)p.4-11~p.4-17。7三人口及產業發展本案計畫人口係以格林勞萊模式預測,園區事業專用區為基礎產業就業人口推估之依據,有關園區事業專用區擬引進之產業類別、開發主體、開發期程及相關鼓勵產業引進措施,請補充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