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滨州市妇幼卫生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妇女、儿童占人口的数量的2/3,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妇女、儿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妇幼卫生事业,始终把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保障作为义不容辞的政府责任。将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001市政府颁布的《滨州市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以下简称《两纲》。确定了将妇女、儿童与健康纳入了六个优先发展领域及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十一五”时期,有力地促进了妇女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积极努力下,在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广大妇女的积极参与下,我市妇女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截止2010年底,《两纲》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妇女参与经济和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和层次逐步上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能力增强。妇女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平均预期寿命延长。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得到较好维护,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两纲》的实施,为《十二五》时期妇女、儿童2健康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妇幼卫生工作的发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妇女、儿童健康知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保健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发展的社会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大卫生工作中,妇幼保健工作的位置在社会分工和资源占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妇女、儿童在文化教育、健康知识、社会保障、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发展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制约妇女、儿童健康事业发展。《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妇女、儿童健康业务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全面促进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任重道远。发展经济,社会进步,人是第一要素,人身健康是关键。根据《全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山东省妇女、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滨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和市政府颁布的《滨州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我市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3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㈠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保护和促进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落实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全面实现妇女儿童健康目标,促进社会和谐。㈡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以需求为导向,以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为目的,为全体妇女、儿童提供人性化的医疗保健服务。2.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3.坚持统筹协调,以农村地区为重点,切实解决影响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促进城乡、区域、人群间妇女儿童健康平衡发展。4.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中的作用。45.坚持立足市情,借鉴有益经验,分类指导,推动妇幼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目标㈠总目标建立覆盖城乡妇女儿童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妇女儿童公平享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2015年,全市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9/10万以下,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和8‰以下。㈡具体目标1.保障妇女儿童生命安全。(1)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持在95%以上;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持在99%以上。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2)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5%以上;农村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保持在95%以上;孕早期检查率保持在90%以上;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90%以上。(3)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率,降低流动人口中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4)减少儿童因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2.提高出生人口素质。(5)提高婚前保健水平,婚前医学检查率逐步提高。5(6)提高产前筛查率和产前诊断水平,产前筛查率达到50%以上。(7)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均达到90%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治疗、早期康复的干预体系。(8)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3.预防控制妇女儿童疾病。(9)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50%以上。(10)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11)预防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病。(12)控制妇女艾滋病和性病新发感染。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均达到80%,感染艾滋病及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13)纳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14)减少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发生。(15)减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发生。4.改善妇女儿童营养状况。(16)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2%以下。6(17)0—6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0%以上。(18)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19)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2%以下;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贫血患病率控制在5%以下;中小学生贫血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20)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三、主要措施㈠加强妇幼保健能力建设完善市、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通过改、扩、新建等方式,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实现机构设置合理、基础设施完善、基本设备齐全、管理运行高效。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创建示范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内涵建设。加强妇幼保健人才队伍建设,采取高等教育、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等方式培养妇幼保健专业人才。加强妇女保健、儿童保健重点专科建设,开展重点学科评审,培养重点学科带头人。对各级妇幼保健人员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岗位技能培训。㈡保障母婴安全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进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和儿童健康指导,提高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率,加强高危妊娠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7妇幼保健机构要依法开展助产技术准入与管理、指导,规范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促进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加强产科、儿科建设,按照《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要求设置。切实落实高危孕产妇管理。建设先进的新生儿ICU。健全孕产妇、新生儿医疗急救绿色通道,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紧急救治、转运和管理,提高救治能力,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推广新生儿窒息复苏等适宜技术,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㈢预防出生缺陷发生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加大出生缺陷预防知识的宣传力度,加强婚前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和咨询指导,加强与民政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改进服务模式,推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规范孕前医学检查,逐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继续免费为农村孕前和孕早期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建立健全产前筛查网络,有序推进产前筛查服务,加强重大体表畸形和唐氏综合症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提高产前筛查率和确诊率。大力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健全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障碍筛查服务网络,稳步提高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加强确诊病例治疗和干预。㈣防治儿童常见病和预防伤害8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加强儿童保健服务,规范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健康安全保护、健康促进等服务。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控制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和营养不良发生率。关注留守儿童健康问题,积极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加强集居儿童保健管理,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指导与监督检查,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与管理水平。加强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开展儿童健康行为、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心理健康、疾病预防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帮助儿童掌握健康知识、提高健康技能、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加强对流动儿童、边远贫困地区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力度。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健康基本知识与技能,提高儿童健康素养水平。推广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适宜技术,规范儿科诊疗行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疾病防治水平,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的死亡率。实施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提高儿童自护、自救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灾害和9紧急事件中对儿童的保护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和心理康复等服务。加强对重金属污染危害儿童健康的监测和救治。提高农村学校卫生饮水和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㈤保障生殖健康和防治妇女常见病针对妇女生理特点,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和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规范青春期、孕产期、育龄期、更年期和老年期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认真执行《山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预防和早发现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的疾病。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妇女常见病防治水平,逐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覆盖范围。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㈥改善妇女儿童营养状况大力开展营养与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饮食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针对性的营养指导,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等疾病。落实婴幼儿喂养策略,强化爱婴医院管理,促进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促进合理添加辅食,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10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㈦加强妇女儿童精神卫生服务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在有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设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加强卫生相关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指导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咨询及相关服务,加强妇女儿童常见心理卫生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干预。㈧改善流动人口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加强流动人口妇幼保健管理,将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管理体系,逐步实现流动妇女和儿童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力度,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水平。四、保障措施㈠强化政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发展妇幼卫生事业,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县、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据《规划》总体目标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儿童健康发展规划,并将主要指标和工作任务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贯彻《规划》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结合,加强对《规划》实施11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规划》的策略措施,切实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卫生事业总体发展规划,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着力推进妇幼卫生体系建设,保证妇女儿童健康目标如期实现。㈡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母婴保健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