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环境资源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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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环境资源法律责任一、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形成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环境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环境法律责任与环境违法行为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一般只有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前提)的单位或个人,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必然结果)。追究环境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重在教育,个人负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第一节环境法律责任概述在环境法中,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合法,但只要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就要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追究中的“个人负责”原则。环境法上采取了一些特殊的责任制度,如两罚及乃至多罚制度、共同危险责任制度等,这些制度均不与“个人负责”原则相违背,两罚及其多罚的对象仍然是从事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但扩大了民事责任承担者的范围。违法行为多样,法律责任也是多种形式的:行政责任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犯有行政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违反内部行政纪律的人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按照处分机关与被处分人员的关系,可将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民事责任是指从事环境民事违法行为者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其中主要是环境民事侵权责任。各国环境法普遍采用。刑事责任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者所必须承受的刑罚。环境法中的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行为,用刑法保护环境也是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二、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及其构成要件(一)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环境法律责任与一般的法律责任相比较,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一,综合性:环境法律具有综合性第二,严厉性: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第三,独特性:民事责任表现突出,即使合法的行为、主观无过错从一般的法律责任来看,违法行为通常是指一切不符合现行法律所要求的、超出现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以外的活动。从事违法行为的人通常被称为违法行为者。杜邦公司特富龙事件所谓特富龙(Teflon),是美国杜邦公司对其研发的所有碳氢树脂的总称(市面上常见为杜邦注册的“特富龙”),包括聚四氟乙烯、聚全氟乙丙烯及各种共聚物。特富龙涂层被广泛应用于不粘锅、熨斗、保温杯、烤箱、烧烤板等产品。中国市场上近90%的不粘锅是使用杜邦特富龙涂层的。特富龙原料全氟辛酸(PFOA),又名为C-8,是人工合成化合物,其最常见的盐类物质为全氟辛酸铵(APFO)。大部分生物毒性试验都基于全氟辛酸铵进行的。最近的毒理学研究表明,全氟辛酸能造成动物肝脏中毒,并且在动物和人体具有生物持久性,能在人体中积累,并且与动物发育不良具有相关性。更为严重的是,全氟辛酸已经进入公共饮用水体。2003年4月10日,美国环保署发布了对全氟辛酸的初步评估报告表明,几乎在美国所有区域的普通人群的血液中都能检测出全氟辛酸。杜邦公司被控犯了什么法杜邦公司违反了《有毒物质管理法》中关于危险化学物质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的规定杜邦公司构成对公共饮用水水体的污染,违反了《有毒物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杜邦公司违反了《资源保护与恢复法》规定的许可证要求估计处罚按《有毒物质管理法》规定,杜邦公司被控的违法行为,将处以不超过25000美元/天的民事罚款。根据1990年《联邦民事罚款通货膨胀调整法》规定,民事罚款应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周期性地调整其罚款数额。由于杜邦公司被控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981年6月到2001年5月,杜邦公司估计要支付3亿美元左右的罚金。实际处罚美国杜邦公司12月15日表示,同意接受美国环保署开出的巨额罚单,以求与环保局达成和解。此次罚款总额为1025万美元,并且杜邦还要出资625万美元用于相关环保项目。EPA表示,这是该机构所得到的在联邦环保条例中最大的民事行政罚款。美国环境保护署并没有将杜邦公司的赔偿当成此案的大获全胜,而是在此基础之上,穷追猛打,开始了对杜邦公司在处理全氟辛酸问题上的联邦刑事调查。美国西弗吉尼亚州帕克斯堡市居民对杜邦公司排放C-8集体诉讼案,杜邦公司以1.07亿美元进行了和解。(二)环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律责任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行为时,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者。环境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凡是对环境和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者,或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者,都可能成为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通常情况下,从事建设、开发、生产活动的工矿企业,以法人的形式成为最多的法律责任主体;国家公职人员,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主体,也可以是职务上违法行为的主体。2.法律责任的客体法律责任的客体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即在实施违法活动时所指向的对象。环境法律责任的客体一般包括行为和物两种。(1)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果违反环境法,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作为)或不履行法定的职责或义务(不作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境违法行为,同一般违法行为如民事、刑事相比较有一个重要特点,即一般违法行为多为一次性的,屡犯是少数情况,因而惩罚也是一次性的。环境违法行为则往往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惩罚有的也实行连续性的惩罚。(2)物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对象,可能成为违法行为指向的各种物。这里包括一切人们可以控制、支配和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环境违法行为指向的物,通常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和社会财富。3.环境责任的主观方面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是指法律责任的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分为故意或过失(民法中称为过错)。刑法中注重对加害人主观恶性的惩罚,又把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民法中则注重对受害人损失的补救,一般不再分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环境法在追究某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被视为必备条件。追究其民事责任时,在民法中也需要具备故意或过失要件,但在环境损害引起的民事责任中,则不要求具备故意或过失要件,只要实施了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时,即可追究其民事责任。4.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任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通常都是法律禁止的、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之间又往往是有必然性的联系,因而又常常把社会危害性作为判断违法性的标准。在环境法中,多数情况下,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往往也是违法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一概视为违法行为。例如符合排放标准的排污行为因该地区污染源过于集中而造成环境污染等等。这些行为不视为违法行为因而不承担行政责任,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三、环境法律责任的作用及其意义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制裁性法律规范而言,环境责任是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其主要功能在于体现环境法的强制性特征,反映环境法律规范的强制效力,保障环境法的有效实施。环境法除了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人们自觉遵守环境法以外,还必须对违法者要严加制裁,通过追究法律责任惩治违法者,以环境法的尊严,维护民众的公共利益。总的来说,环境法律责任的作用在于保障环境法的有效实施。(一)完善各项环境法律制度早期用一般法律责任制度运用于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在已有法律法规基础上补充了有关追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法律责任规范,并逐步形成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环境法律责任逐渐从其他法律责任形式中分离出来并得到发展,形成特殊而完整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体系。这一责任制度体系是与环境法的各项制度和多种行为规范相一致。没有这些特殊的环境法律制度,就没有真正的环境法。因此,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既是对多项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又是各项环境制度有效实施的保障。(二)保证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实现环境法律责任作为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通过对违法者实施制裁,保障环境法立法的目的的实现。必须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加以制裁,达到预防和控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以保证环境法立法目的实现。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又特别注意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与环境质量的恢复和改善相结合,要求违法者不仅要负责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而且还要及时排除危害、恢复和治理被污染和破坏了的环境,以消除不良后果。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在实施环境法中保证协调发展方面的作用。(三)保证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在环境法实施过程中,如何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是关系环境法能否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的大问题。而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助于实施法律过程中严格划分守法与违法的界限,这对违法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保证环境法的有效实施。其次,保护人们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第三,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第四,保护我国环境权益不受侵害。一、环境行政责任概念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造成环境污染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以及承担环境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或部门的违法失职责任。主要是针对那些犯有较轻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构不成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的责任。第二节环境资源行政责任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必要条件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污染或破坏环境的结果,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环境结果的发生,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危害结果。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过失,对于行为人是否承担环境行政责任以及应按照何种法律责任进行处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只要违法就视为有过错破坏环境的行为多表现为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多表现为过失或间接故意。判断造成环境危害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认定比较困难有些危害结果是由多方面原因共同造成的,行为人要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就更加困难。判断造成环境危害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一是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包括行为人的年龄、教育程度、专业知识特别是环境保护知识,工作经验、技术水平等;二是一些客观情况,包括国家对该项污染有无提出预防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作了预防的努力、有类似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处理该类污染的情况等。2.行为的违法性——必要条件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定的行为。这是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前提。①拒绝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②拒报或谎报有关污染物申报事项的;③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④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⑤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单位使用;⑥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投产或使用的;⑦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又超标排污的;⑧违反环境法的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⑨令其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⑩违反有关资源法规定的行为。⒊行为的危害结果。指实施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对社会危害的后果。危害结果主要是指造成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或生态破坏以及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结果。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一般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求有危害后果,在这种场合,危害后果的大小,会影响承担行政责任的轻重程度。其他如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拒绝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申报事项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⒋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有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选择要件,行为违法和过错或过失称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三、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种类分为两大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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