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联合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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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甘肃联合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依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和《甘肃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甘肃联合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是在团中央的正确指导下,在共青团甘肃联合大学委员会的精心关怀下,在学校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正式成立于2004年6月15日。第二条:本协会是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在校大学生组成,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从而促进社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学校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第三条:本协会以“以专业知识服务于人,以奉献精神感染于人”为宗旨,以“勤学求实,敬业创新,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为口号,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准则,以“团结互助,朝气蓬勃”为面貌,以“志愿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为原则。第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下设会长,副会长,团支部,办公室,秘书室,外联部,活动部,组织部,宣传部,文艺部等10个部门,同时协会在我校各二级学院下设7个分会,各分会由学院(系)分团委(团总支)的领导,接受甘肃联合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指导,根据自身的特点及在校青协统一管理下自由开展活动。第五条:本协会接受共青团甘肃联合大学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协会住所在甘肃省兰州市雁滩北面滩400号。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八条:适应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和完善。第九条: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第十条: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第十一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第十二条:规划,组织全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甘肃联合大学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他青年志愿者服务团体的工作。第三章成员第十三条:本协会成员构成凡志愿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甘肃联合大学在校青年,提出入会申请,经协会审核批准通过,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第十四条:本协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二)选择与自己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项目进行志愿服务;(三)在志愿服务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获得青年志愿者组织和有关机关,组织帮助;(四)拒绝提供违法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服务;(五)对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进行监督;(六)自身有特殊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本协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五)尊重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被服务者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六)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十七条:甘肃联合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会成员经甘肃联合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报共青团甘肃联合大学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生效。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一)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二)审批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三)修改协会章程;(四)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成员行使以下职权(一)研究制定甘肃联合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修改制定甘肃联合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二)提议和罢免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甘肃联合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三)领导甘肃联合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部门工作,指导分会工作;(四)根据需要设立专职部门处理相应事务;(五)其他属理事会行使的职权。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第二十条:经费来源(一)学校及政府资助;(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和捐赠;(三)其他合法收益。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资产。对非法占有,使用资助和捐助的资金,物资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经费的使用原则(一)协会设财务总监,根据协会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决议,按照甘肃联合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直接对协会负责。(二)财务资金独立于理事会日常工作之外,本会任何成员都不得擅自挪用。(三)本会任何财务开支都应做好详细记录,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开,并接受监督。(四)理事会有权审核所购物品与所报内容是否相符。第五章其它第二十三条:关于甘肃联合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活动制度,会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挡案制度,奖罚考勤制度等参照《甘肃联合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甘肃联合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二零零七年六月生效。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第一章简介第一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ChineseYoungVolunteersAssociation,简称C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国的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第三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共青团中央,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推动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六)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七)开展与海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八条:凡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第九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志愿加入,会费不予退还。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理事会可免收会员费接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有杰出贡献的非本会学生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此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各院至少一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关,实体机关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关,实体机关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关,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物。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规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共青团中央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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