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物权法和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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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物权法一、物权法总则(概念、特征、分类、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二、所有权(概念、种类、法律关系、转移规则)三、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四、占有第二讲债法一、债的概念二、债的法律关系三、债权四、债务与责任五、债发生的依据六、债法的体系第七章物权法和债法【案例分析】2002年1月25日,广西玉林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全国首例夫妻联手状告“二奶”的案件。现年61岁的甘甲任从1998年4月开始与卢小燕产生婚外情。并拿出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以卢小燕的名字申领了房产证。2001年7月底卢小燕提出分手,为了防备甘甲任上门纠缠,卢小燕将门锁换掉。甘甲任几次要求卢小燕将房子归还或者折价5万元退还现金,均遭拒绝。协商未果,2001年9月20日,甘甲任夫妇联合将卢小燕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该商品房属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告卢小燕归还房屋或者返还5万元人民币。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本案应如何处理?有奖储蓄存单的物权与债权性质【案例分析】1999年6月25日,某公司从中国银行某市支行某储蓄所购买了面值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100张,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同年7月10日,经公开摇奖,中国银行某市支行在《某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奖号和兑奖方法,规定兑奖期限为3个月,从1999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止,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某公司始终未去银行兑奖。因经济困难,无法发放欠职工的工资,某公司于兑奖期满的最后一天即10月15日,将上述有奖储蓄存单以工资形式发给了职工。职工王某领到一张号码为003172的存单,经核对中奖号码,为一等奖,奖金为一万元。第二天,王某持此存单去银行兑奖,因已过期,银行不给兑现。后找到分行行长交涉,考虑只过了一天期限,同意给予兑现。某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1万元奖金应归厂方所有,厂方未及时兑奖,是因主管人员疏忽而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故决定可从该奖金中按有奖储蓄的幸运额度赠予王某1888元,要求王某将其余部分交还厂方。此决定被王某拒绝。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中奖的1万元奖金。第一讲物权法一、物权法总则(概念、特征、分类、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二、所有权(概念、种类、法律关系、转移规则)三、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四、占有第一讲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07.3.16通过2007.10.1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一、物权(Rightinrem)法总则1、物权的概念——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物的利益的排他性的财产权利2、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具体体现为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性等)排他性: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优先性:通常——同一物上同时存在物权与债权时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例外——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破产时,应优先清偿职工工资按份共有人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案例分析】刘甲与刘乙系兄妹关系。1998年5月,二人继承父母留下的三间房屋。按照遗嘱内容,刘甲享有2/3产权,刘乙享有1/3产权。由于兄妹二人都有较好的居住条件,故二人经协商一致将共有房屋于1998年7月出租给赵某,租期为一年。1999年1月,刘甲因工作变动需要调离本市,于是他便与其妹刘乙协商,欲将共有房屋中自己所有的二间出卖。刘乙对此表示同意,同时她提出欲以20000元购买这二间房屋,以准备为她的儿子日后结婚之用。最后,双方协商以20000元价款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随即,兄妹二人便将房屋买卖一事告知承租人赵某。赵某也要求购买这二间房屋,并提出他作为承租人对刘甲刚出卖的二间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刘甲在未通知他的情况下,便将房屋售予其妹妹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1999年7月,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赵某仍未搬出,并坚持认为刘甲与刘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而刘乙则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要求赵某搬走。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3、物权的分类依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所有人----自物权他物权依设立目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依物权客体-------------动产不动产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自物权相邻关系(所有权Ownership)按份共有共有共同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权地役权他物权一般抵押权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占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按份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一般与身份相联系)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物权绝对原则——物权是不借助他人意思的支配权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为不动产登记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为动产的交付物权抽象原则——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是两个法律事实5、物权变动含义——指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与终止原因法律行为:买卖、继承非法律行为:生产、收取孳息、接受无主财产、法院判决、政府行政指令如国家征用或没收等不动产——登记/登记的变更公示原则动产———占有公信——目的:保护交易安全二、所有权1、概念——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2、所有权的种类土地所有权——我国城市市区土地国家所有;国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当地全体居民共同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数人区分一建筑物各专有其一部分。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义务动产所有权——可以移动或移动后不会改变其性质、形态,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其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添附——所有权取得方式之一,通常指附合混合加工共有——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相邻权——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例:2007.3重庆最牛钉子户杨威吴萍夫妇的“孤岛”房子的相邻权严重受到侵犯,因为不但被断电断水,而且连回家的路也被毁掉。)3、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如图)权利主体——特定主体义务主体——不特定占有——合法非法善意恶意使用——所有人非所有人所有权内容法律关系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处分——事实处分法律处分物(其分类见下页)客体其他财产权利所有权的内容: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依据财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运用和利用、以满足一定的经济需要的权利。●收益权是指依据财物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处置其财产,决定其财产命运的权利。物的分类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为可以移动或移动后不会改变其性质、形态,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物的整体及重要部分公有物和公用物4、所有权转移规则【案例分析】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未进行登记。这时,丙提出以高价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请问:此案如何处理?共同共有与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孙某(男)与丁某(女)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桑塔纳轿车一辆。1999年2月8日,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纠纷,当晚丁某开车离家。2月14日,丁某未与孙某协商,私自将车以8万元价格卖给李某,并于当天到市交通部门,谎称其夫外出办事,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车籍转到了李某名下,但互相没有交付车款和汽车。后丁某觉得卖8万元价格低,遂又将汽车以8.5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当天,杨某将8.5万元车款全部付给丁某,丁某将车交给杨某,未办理车籍转移手续。次日,此事被孙某发现,将行车证扣留。孙某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其与丁某发生口角,丁某即与他人合谋,擅自将家庭共同财产桑塔纳轿车一辆卖给李某,后又卖给杨某,请法院对该轿车予以确权,并判决轿车买卖关系都无效。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标的物转移原则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多卖的重要原因。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如收藏家甲在画家乙家中看到一幅画,与乙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合同成立时该画所有权即移转给甲,即属此例。此案中若甲第三天来取画,发现乙已于前一天将画卖给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该画。甲可对丙行使物上追及权收回该画,并有权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乙的行为并非一物二卖,而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第51条)。当然,若丙系善意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对抗甲。(二)交付的方式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①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②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第140条)。③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未确认这种交付方式,这里仅作学理探讨。我国《合同法》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案例分析:善意取得?A:B的丈夫,未告知B即将经营的婚纱店转让给CC:婚纱店的受让方,辩称该婚纱店的营业执照上系A的名字,为A个人财产。并称不知A未与B商量,C认为自己是善意受让,且已支付一定价格B:认为婚纱店是家庭财产/C了解A、B当时关系不好,以3万元受让费获近18万元的财产,决非善意。是A、C共同恶意侵占/D是A、C婚纱店转让协议的证人(光有签名,没有证明内容),且D是A的朋友,因此D不能作为证人。B将A、C告上法庭,A不出庭,法院缺席审理。问:C取得该婚纱店是否善意?并说明理由。法院判决:该财产转让协议无效溯及力A:3万元返还给CC:婚纱店返还给A、B学者:非日常生活必需品处分通常应与夫妻对方协商,经同意后处理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法律保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取得人善意取得制度(知情与否对价)概念: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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