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食品包装标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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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食品包装标准与法规食品是供人们直接食用的特殊商品。食品的包装,其卫生与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类的健康与安全。为此,食品包装既要符合一般商品包装的标准和法规,更要符合与食品卫生和安全性有关的标准、法规。•食品包装标准(foodpackagingstandards)就是对食品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标志及技术要求等的规定。法规(laws)是“含有立法性质的管制规则,由必要的权力机关及授权的权威机构制定并予颁布实施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一个自愿执行的标准可以被吸收到法规中,这样它的条款就变成强制性的了。实施规范(practices)是指工业部门或其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所制定的标准化参考文件,但它还没有被正式接受为标准。•制定标准、法规及实施规范是为了所有有关成员之间相互交流、减少差异、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促进自由贸易及便于实施操作。纵观国际上现行的食品法规和标准,其中都含有食品包装的要求,食品包装标准和法规与食品标准和法规密不可分,两者都有十分具体的要求,但最基本的核心问题是共同的,就是保证食品的卫生与安全。第一节国际有关食品包装标准与法规•一、IS0包装标准•ISO(InternationalStandardsOrganization)即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于1946年由25个国家发起组织的旨在加强国际合作和统一各国工业标准的国际组织,1947年2月23日在瑞士正式开展工作,至今已有74个正式会员和15个通讯会员。•ISO的操作是通过150多个技术委员会和它们的分委员会(SC:separatecommission)及工作小组(WG:workgroup)完成的。每个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都有一个由ISO正式成员负责的秘书处,秘书处及工作范围等发表在ISO的年度备忘录中。•制定一项新的ISO标准的建议必须根据其必要性和目的性,以及新标准对各个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加以论证,一旦开始着手制定此项标准,就将列入有关的技术委员会和ISO年度技术规划中。•在技术委员会批准了标准草案后,即送交各个ISO正式成员审查,如果获得75%的会员赞成票,即作为一项国际标准化草案(DIS)送交ISO委员会审批。所有ISO标准均被列人IS0Catalogue(目录)中,按技术委员会分类,然后按顺序号排列。•查找大批ISO标准的方法是借助于概括某个特殊技术领域的标准手册或借助于ISO的KWIC索引。虽然ISO标准在全世界通用,但ISO并不要求成员国将国际标准作为他们自己的国家标准。•(二)ISO有关包装容器标准•ISO/TC农业食品产品委员会发布过IS0多种标准,并已列入ISO标准目录,其中包括农产品的包装、贮藏和运输指南,以下是部分有关标准。•1.TC52薄板金属容器用ISO标准ISO/TC52薄板金属容器用标准(LightmetalcontainersUDC621.798.1)见表9—1。•2.有关包装和流通的其他ISO标准ISO/TC63-GlasscontainersUDC621.869.88(玻璃容器)标准,ISO/TCl22/SC2(袋类)标准及其IS0标准列于表9—2。•(三)ISO有关运输包装件试验标准•满装运输包装件试验的ISO标准,•ISO/TC122/SC3制定,参见表9-3。这些标准已被许多国家接受为国家标准。•二、欧盟包装法令和法规•尽管欧洲国家都没有可简称为“包装法”的单独法令,但其他法规对包装均有影响。欧洲经济共同体(现为欧盟)的建立,使与包装有关的法规范围也为之扩大,有关商品的销售、贸易运输、度量衡、食品和药品环境必须的法规对包装密切相关、药品包装的法规也更加严格。•由于欧盟继续朝着建立一个更广泛的共同市场而发展。越来越多的成员国的国家法令正在适应欧盟模式或被欧盟法令所代替。这样可以消除成员国对诸如食品成分本质、生产条件、搬运、包装和标签等法律条款规定的差异,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一体化。••食品科学委员会是欧盟较重要的机构之一,它向执行委员会提供有关因食品引起的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问题,尤其是有关食品的成分,可能改变食品的加工方法、食品添加剂、加工辅助手段的使用及存在污染物质等问题。•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极少是对食品完全惰性的,而这些对食品非完全惰性的材料又常常复合使用。因此,要确保食品及生产的卫生与安全,必须注意盛放和保护食品包装生产。•欧盟国家中,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供应厂商和食品制造厂商都认识到达一点,为了消费者的利益而彼此相互配合。包装材料是否适合它们的用途,取决于食品对包装材料的性质和质量要求。任何包装材料只要对食品的味道和卫生没有不利影响都容许使用。•(一)欧盟有关包装法令和法规的运作模式(或方式)•CEN(EuropeanCommitteeforStandardization)成立于1961年,它的成员国有:奥地利、比利时、瑞士、丹麦、西班牙、芬兰、英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这些国家都是ISO的正式会员。欧盟(EEC)和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与CEN关系密切,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贸易委员会已接受了参照欧洲标准制定的法规中规定技术要求的原则。•欧洲标准一旦被称为欧盟指令,则这项标准在所有欧盟国家中就成了强制性的标准。CEN与IS0不同,它要求所有批准欧洲标准的国家不得做任何修改发表为该国国家标准。•1.欧盟主要机构及操作准备和通过指令的有关主要机构是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其他机构还有欧洲议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欧洲法院。部长理事会由每成员国各派一名代表组成,有关食品法规事务通常由各成员国农业和卫生部长参加部长理事会,颁布的法规通常要求理事会一致通过。•执行委员会负责起草法规并保证法规的正确实施。部长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均由欧盟其他机构协助工作,最主要的是欧洲议会及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对食品的协调工作,通常是通过横向和垂直指令来完成。横向指令影响所有食品,全面涉及诸如标签、添加剂、包装材料以及按质量或容量包装等问题,目前即将或已实施的指令包括索赔、酸碱、盐、调味品和食品包装材料等方面。•垂直指令处理特殊问题,现行垂直指令包括有关巧克力制品、蜂蜜、食糖、罐头、咖啡和果汁等方面,其他的还有软饮料、婴儿牛奶、番茄制品、酪蛋白等食品指令。•在食品领域,执行委员会草拟一项指令建议需向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咨询,向同业工会、消费者组织等专业团体咨询,并在考虑欧洲议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后才决定向部长理事会递交推荐指令。指令一经通过即在欧盟官方刊物上发表并送交每个成员国,要求成员国在限定期限内(通常2年)修订其国家法令。•2.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食品科学委员会是欧盟较重要的机构之一,它向执行委员会提供有关因食品引起的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问题,尤其是有关食品的成分、可能改变食品的加工方法、食品添加剂、加工辅助手段的使用及存在污染物质等问题。•食品科学委员会由15名独立的委员组成,他们在医学、毒理学、营养学和化学方面造诣很深。为考虑一些专门问题还可成立分委员会,在形成指令过程中要经过范围很广的专家评价。•对于食品科学委员会及其决定,不是每人都赞赏,因为这些决定往往意味着需更多的经费投入毒理卫生评价工作,但消费者却越来越要求确保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包装的卫生与安全,这将推动执行委员会更多地发挥食品科学委员会的作用。•3.欧盟食品包装有关法令现代食品几乎都需包装,了解食品与包装材料之间发生相互作用的程度显然非常重要。任何相互作用都必须很小,否则包装就会失效。如含水食品不使用未加涂层保护的纸包装,酸性食品不使用不施保护涂层的金属罐。挥发性或非挥发性物质的迁移可以是双向的,即从包装到食品或从食品到包装,并可导致相互作用而影响食品的卫生和安全。••这种相互迁移及其作用影响经专门的研究机构可以分析检测,但对一般的食品制造厂商而言却无能为力。因此,欧盟的有关食品法令规定包装材料只能使用许可名单上的材料。•目前欧盟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法是89/109/EEC,基本要求是所有包装材料的制造必须符合“良好作业规范(GMP)的要求且其成分不会转移到食品中造成人类健康的危害。另外,对特殊材料(如塑胶)则遵循“化学单体法”(编号90/128/EEC,已经过4次修订)。•这种“化学单体法”涵盖的范围很小,只应用于全部由塑胶制成的包装材料或只以一般安全标准规范的包装材料。法规以表格的方式列出可以使用的单体及其他起始元素,另外,可用来制备塑胶包装材料的添加剂也一并列出。其他食品包装材料,如纸或纸板、玻璃等,在短期内不会有新法出现。•(二)欧盟部分国家现有包装材料法实施情况•1.匈牙利是目前EEC国家中惟一引用“化学单体法”及其修正案作为国家法案中独立章节的国家,任何符合欧盟法规的包装材料可在匈牙利国境内自由买卖。但是,地方市场上使用的包装材料仍需借助匈牙利国家食品安全卫生部(HNIFSH)的检测认可后,才可以使用。对于新的包装材料,HNIFSH有合法的权力及责任来确认它的适用性,而它所发布的证书是广为大众认可的。•2.斯洛伐克是EEC国家中惟一使用广泛性食品包装法规者。目前采用的法规起源于1977年前捷克斯洛伐克法规(编号36/1977),法规的架构类似德国Bevy法规,附录1列出所有允许使用的单体名称及聚合物添加剂名称,附录2则列出聚合物的颜色规定;法规还参考目前欧盟法规及CEN标准而制定。•依据目前的规定,在斯洛伐克进行包装材料交易前必须向卫生署认可的实验室送交样品、详细成分说明及使用范围;如果包装材料在欧盟或会员国的正面表列中,必须再检查是否符合说明书;根据上述资料,实验室会予以审查并提交报告给卫生署作最后的裁决。•3.捷克共和国虽然捷克和斯洛伐克分开不久,两国的法规沿革却截然不同。前述斯洛伐克法规也同样被捷克共和国采用(CSR编号49/1978),但是捷克共和国于1990年在食品包装材料上采用另一套新法,取代原有的法条,同时,健康及消费者保护法(AHCP)正在研拟中,并将新法纳入HACCp中。•新的食品包装材料法基本上和德国Bevy法相近,只有抗氧化剂及磷化物的容许剂量上有所差别而已。同样,产品上市前必须向卫生署提出申请,获准后才可上市。•4.波兰食品包装材料并不受任何单位的控制,只要有该包装的食品进口许可证即可。包装材料上市前,必须由地区申请人向波兰国家卫生院提出申请,并附样本及波兰语申请书,最好能附上符合欧盟或会员国包装材料法规的证明书。申请审理需时约2个月。•5.保加利亚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供参考。包装材料上市前必须向卫生署提出申请,并附产品安全性说明书、样品、成分说明及其他可供参考的文件,如符合欧盟或会员国规定的证明书。所有文件必须以保加利亚文书写。•6.罗马尼亚法规以食品卫生的政府命令(编号611/1995)为依据,对食品包装材料的消毒要求也有所说明。一些印刷用颜色、及含镉、硫、汞、铅或铬的染料有详细列举,可以使用的化学单体也依不同聚合物形态分别列出。上市前,必须向预防医学及保健局提出申请,并附样品、制造商保证书及成分鉴定书,其中如符合任何国家法规的证明书,对申请亦有帮助。•7.斯洛法尼亚沿用前南斯拉夫食品及消费者健康要求法规(编号55/78及58/85)的规定,法规同时对包装材料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主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所有包装材料必须由经过国家认可的实验室依据法规(编号26/83、61/84、56/86及18/91)的规定进行化验。•斯洛法尼亚是EEC国家中惟一允许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材料可上市的国家,若有检验差异发生,申请者必须检附样品、检验报告(来自斯洛法尼亚及出口国)及检验方法的详细说明书提出申请。如果包装材料仍符合欧盟法的规定,仍然可以减价的方式上市。•8.马其顿食品及消费者健康要求草案刚草拟完成,内容详列所有进口包装材料的规格及标准,在第6章明文规定没有证明书的包装材料是不准使用的,证明书必须由马其顿公民或公司以马其顿提出申请,并经授权单位认可后核发。•证明书核发的三大可能是:①授权单位的检验报告;②制造商的检验报告;或③出口国授权单位的证明文件证明产品符合出口国的规定。法规可能倾向于以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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